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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试要点宏观、微观考察

发布日期:2008-06-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考试要点宏观、微观考察

刑事法讼法是律师资格考试(将来司法考试)中比较重要的科目之一,我们认为该学科的考试重点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察:

  一、宏观考察

  从宏观上看,刑事诉讼法以考法律规定为主,最重要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央六部门的联合规定也是命题的热点。收进律考法规汇编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占有一定的分值,这一部分内容很多,不必每一条原文都要看,重点掌握的是指定用书《刑事诉讼法学》中涉及到的内容。

  二、微观考察

  我们认为,律考教材中涉及的考点主要有:
  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立法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至第17条,注意法条规定得越具体越详细就越重要。

  2:诉讼参与人的定义和法定范围以及当事人共有诉讼权利;多种具体当事人的概念和主要的诉讼权利;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特征与区别,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条件。

  3: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类别和具体范围;搞清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具体科类,还有立案管辖出现变化,处理的原则是什么;四级法院各自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范围及其变通措施,其次掌握地区管辖两大原则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范围,最后还应注意到表面上看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但实际上不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4:回避的人员范围、法定理由、回避种类及审查与决定。

  5:自行辩护的主体及存在的时间,委托辩护中委托人和辩护人的范围,委托开始的时间,在委托辩护问题上检、法的告知义务,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和范围、种类和条件、应当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的关系,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法律规定,辩护人的法定责任、诉讼权利以及辩护律师和一般辩护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别,辩护人在证据上的义务,注意掌握刑诉法第38条与刑法第306条之间的不同。

  6: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的范围,委托代理开始的时间,在委托代理上检、法家的告知义务,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律师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7:证据合法性的内容,公诉和自诉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要求的法律规定及学术上的具体标准,疑罪处理原则及程序。

  8:物证书证各自的本质特征,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第48条)及对证人的保护,口供的范围和特点及法律对待供述的具体要求(第46条),鉴定结论的特点,视听资料的载体,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有罪证据、无罪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各自的范围。

  9:强制措施的特点。拘传对象的特定条件、拘传与传唤的关系、拘传的法律程序及期限,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主体、对象、执行机关是相同的,保证人的条件、义务、违约责任,保证金的交纳、表现形式、数额、数额的确定以及收取和保管的机关,被取保候审以及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违反的后果,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各自的期限。拘留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拘留上的区别,拘留的执行程序和期限。逮捕条件及第一个条件的三个标准,逮捕批准、决定、执行三权的分配和行使,提请和审查批捕的程序。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具体范围、损失和犯罪行为的具体含义,提起的期间和审判的程序。

  11:法定期间的范围,期间计算中的特定要求,期间恢复的四个条件。送达的特征及标志。

  12:立案条件,接受立案材料中应注意的法律规定。

  13:侦查的概念,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侦查终结的条件及相应处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终结时的具体处理程序,补充侦查的种类和次数及期限。

  14:提起公诉的含义,审查起诉的五项法定内容和法定的审查方法,决定提起公诉的要件。不起诉各自的法律性质和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表现形式和送达对象,对不起诉提请复议、复核的主体及处理期限,两种申诉的条件以及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起诉权。

  15:审判程序的划分;两审终审制的含义及例外情况;审判组织种类,独任庭含义及适用范围,合议庭组成人数、成员结构、审判长产生和内部组织原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及程序条件;公开审判的含义及例外和基本要求。

  16: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和不同处理,开庭前六项准备工作,一审法庭审判的主要步骤和具体程序,刑诉法关于法庭秩序的规定,法庭审判笔录的地位,延期审理的情况,判决和裁定的适用范围和区别。

  17:自诉案件提起条件和受理程序以及审判程序的特点。

  18:简易程序的特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9:上诉与抗议的异同,全面审查和上诉不加刑两个二审原则的含义,开庭审判方式的程序,二审三种处理的条件和表现形式。

  20: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授权情况,二审直接改判死刑的特别要求,复核庭的组成,死缓的核准权,刑诉法第200条的规定。

  21:生效裁判的范围,执行机关种类及各自执行的范围,死刑的执行程序,法院对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罪犯交付执行时需提供的诉讼文件及交付对象,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减刑、假释的对象及裁定法院,对新罪、漏罪的处理程序,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以及减刑、假释裁定的法律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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