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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哲人气质—《律师文摘》卷首语

发布日期:2005-04-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曾在国栋主编的《中国大律师》一书中写了一个序,题名为律师兴则国家兴“,为我国律师制度在国家民主化、法制化中的作用呐喊。两年后,国栋又拟主编《律师文摘》,我想为律师的气质呐喊。

  美国前总统卡特曾说过一句话:“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律师,但我不能说我们拥有的正义就最多。”这句话颇值得我们深思。律师是国家民主法制中重要组成部分,而众多的律师又恰恰不能必然说明民主法制的加强,这只能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律师本人的素质与气质不同。在我们今天的律师队伍中也确实存在极大差异,有些律师是民主法制的破坏者,是邪恶的支持者。

  律师应属于哲人的范畴,哲人并不仅指哲学家。西方国家在中世纪时从事法律职业的大都是神职人员,都应有哲人的地位和哲人的气质。哲人和商人是两个对立的范畴和概念。

  哲人者,以真智慧给人以启迪、帮助,指点迷津,而不应是法律贩子,借当事人不懂法律的空子赚黑心钱。

  哲人者,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具有政治家的胸怀,而不是蝇营狗苟,鼠目寸光。

  哲人者,正人君子也,堂堂正正做人,胸襟坦荡,夜半不怕鬼敲门,而不是不顾人格,拜倒在金钱、权势之卜。

  哲人者,具有很高的文化教育修养,言谈吐语、待人接事均有相当的品位,而不是市侩习气、拉帮作风,整日忙于应酬、饭局,流连忘返于市井之中。

  律师应当多一点哲人的气质,少一点商人的习气。当然我这里的商人是指和哲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不是要贬低商人的地位和作用。世界各国有许多商人的作用不亚于哲人,也有许多商人具有哲人的气质。

  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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