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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应凸现律师神圣使命

发布日期:2006-0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摘要: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律师的神圣使命。律师作为社会法制体系的重要力量,从诞生伊始,就担负起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民主法治的使命。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律师法和律师的行为准则都作为相应规定。对正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永恒的目标。不少学者主张律师应由正义而非当事人的利益来引导的。参与政治生活,对民主进程加以推进是法律人的职责。而律师在法制体系中的作用是其他法律人所不能替代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了解法律规定的不足,最贴近民众,参与国家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国家立法中的作用,有利于推动法治进程,律师职业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在中国整个社会产业结构中,律师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律师业的产业化,意味着会出现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意味着律师执业商业化已不可避免。执业律师树立和保持使命感意义重大。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的使命和律师的社会作用是树立和保持律师使命感的法律保证。律师的使命决定着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也使律师职业变得光荣和崇高。

  关键词:律师法 维护人权 实现社会正义 促进法治

  律师是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追溯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公平和正义一直以来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在拉丁文中,jus的语义不仅是指国家法律意义上的“法”,也兼指“权利”、“正义”、“公平”。在西方国家法院的标志也多为正义之神一手持利剑,一手托天平,象征其司法的目标是惩治邪恶,实现公正。汉字中的“法”字,古代写作“?”,它的左边从水,意为公正得象水一样平。右边是“?”下加一个“去”字。“?”同豸音稚,是神兽獬豸,“去”字象征獬豸用独角触去不直。无论是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还是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对案情加以评定,人们都期望作为解决纠纷和冲突的最终救济手段的司法活动,能够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判。封建社会末期,一些资产阶级启蒙家和思想家如洛克、里尔本、孟德斯鸠等无情地抨击了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 “平等、自由、博爱”等新思想,赋予被告人辩护权,并允许他委托他人辩护,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为此法国著名思想家伏尔泰提出了在审判中广泛实行辩护的主张;十七世纪,英国小资产阶级政党平均主义派在其《人民约法》宣言中提出了“被告有亲身辩护或者请人辩护的权利。”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强烈反对纠问式诉讼,认为应该给被告人以辩护权。英国的洛克、法国的狄德罗、孟德斯鸠等思想家也都提出:在诉讼中必须用辩论式代替纠问式。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请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自己辩护。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资本主义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肯定了辩护制度。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首次明文确立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在一切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庭律师为其辩护的协助。同年颁布的法国宪法也规定了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帮助”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又将辩护制度系统化。辩护制度成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追溯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律师职业在古罗马奴隶奴隶制时期得以产生,不仅仅因为古罗马的原始商品经济发达,律师的活动迎合了贸易参与者??奴隶主阶层的需求,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还因为当时辩论式的诉讼结构,使律师的介入有了可能。当然在辩论式的诉讼结构下,能言善辩又精通法律律师的介入,对于诉讼结局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律师职业从诞生伊始,就担负起了双重的使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律师法和律师的行为准则都规定了,律师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律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了“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韩国辩护士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士以维护基本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香港律师执业行为守则》第6条(b)款规定,:“大律师不得在执业或其他场合从事任何使本人或大律师专业蒙受不良声誉或妨碍司法公正或不诚实的行为”。

  律师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在现代司法中,公正乃是一个永恒的主题,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于其权利与义务受判定时及被刑事控告时,有权受独立无私法庭之经过平等不偏且公平之听审。”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1项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时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该条的第14条第3项规定:受刑事指控的人“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并与自行择定的律师联络”(乙目):“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必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丁目)。公民权利公约规定的司法准则,总的精神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公民权利公约》制定后,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组织还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文书,规定某一方面的准则。其中关于保证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有:《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有效执行程序》、《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关于公正审判和救济的权利宣言草案》等。这些法律文书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和法律之中。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检察官的职责应与审判职能严格分开,注意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一切有关情况。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如果他无力支付费用,可以免费。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并要求“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在构建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中,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执业人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制订是:“鉴于世界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申明决心创造使正义得以维持的条件,并宣布其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鉴于《世界人权宣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以及为每一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进行辩护所必要的各项保证。鉴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宣布了在不无故拖延情况下受审的权利以及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鉴于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权,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和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原因。” 要求“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那么在司法活动中,律师应如何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呢?律师进入诉讼不可避免地要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发生联系。律师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辩护使法院能够听取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两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决,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罚当其罪,从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辩护,促使有罪的犯罪行为人认罪服法。通过辩护,律师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在民事行政诉讼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帮助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对于审判机关的不当诉讼行为,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事实材料和意见,可以使审判人员及时听到关于事实的不同评介和关于定案的不同判断,从而及进矫正不正确的认识,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同时代理律师还能在具体案件的诉讼中及时教育当事人“守法讲理”,不至于提出不合法、无道理的主张和要求,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案件得以公正解决。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律师的执业前,都要进行宣誓,其宣誓的誓词多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意大利律师宣誓使用的誓词是:“我宣誓,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我一定公正无私,认真努力地履行我的职责”(1953年11月27日法令第12条)比利时律师宣誓的誓词是:“我宣誓,忠于比利时国王,遵守比利时宪法和法律,尊重法院和政府,并在执业过程中恪守公平和正义”(司法法典第429条)希腊律师宣誓的誓词与国家公务员宣誓的誓词相同:“我宣誓忠于国家,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认真必行我的职责”(国家公务员法第59条。)法国1982年6月15日第82~506号法律规定的誓词是:“我谨以一个律师的名义起誓,我一定严肃认真、公平正直地执行职务。”不仅律师执业的宣誓、律师的职业道德的明确规定了律师在诉讼中对于实现公平正义负有责任,同时律师在诉讼中的不当行为会受到纪律惩戒并承担责任风险。此外,还有可能会受到司法上的制裁。

  对正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永恒的目标。不少学者主张律师应由正义而非当事人的利益来引导的。美国著名学者西蒙地主张,因为律师业务活动包括“个人立法”――通过个人活动形成法律――律师就有义务把他们的行动与公共目标和利益以及正义统一起来(p.2)。然而,在现实中,绝大多数案件都在法庭之外不经司法监督而解决,多数法律工作都是和解性而非诉讼性的。结果,法官们很少能完成在目前伦理体系中我们所期望于他们的任务:即参与考虑到第三方或公众关心的事务的决策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就需要参与这些事务的法律人来承担,律师则是其中重要的力量。

  律师推进社会法治责无旁贷

  在现代国家和社会生活强调法治,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创制、实施和发展离不开人的能动作用,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法律教师等法律人是法律制度的载体,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对于法律人来说,法律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这不仅仅因为他们靠法律为业,法律的命运直接决定法律职业者的命运,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权威是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参与政治生活,对民主进程加以推进是法律人的职责。而律师在法制体系中的作用是其他法律人所不能替代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了解法律规定的不足,最贴近民众,参与国家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国家立法中的作用,有利于推动法治进程。目前我国律师先后对《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中国电子签章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和《民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全国律协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立了固定联络渠道,法工委将把起草和审议的法案送交全国律协征求意见。全国律协还积极配合中央关于在中介机构中选拔优秀分子参政的政策调查研究,将全国范围内的优秀律师推荐给中央统战部,以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份额和机会。现已有一大批律师担任了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统战部也已正式将全国律协作为固定联系单位。

  律师为权利而斗争

  权力制衡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它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志、尺度和试金石。律师这样一种制衡作用的力量是通过一种民间的力量去制衡。世界各国都把律师包括律师的制度、律师职业看做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在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在实践中,日本律师维护律师的神圣使命,演绎出许多律师自告奋勇挺身而出,为正当权利受到恣意的权力行使的践踏,而自身又不具备反抗能力的人进行代表的经典案例,

  “英国律师在寻求法律改革方面起着主导作用,而美国律师却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这是在一百多年以前一位名叫布赖斯的美国律师在批评律师形象,反省自己的时候说的话。

  20年以后,又一位美国的著名律师叫做路易斯??布兰特斯又进一步发挥了布赖斯的观点。他说:实际情况是目前律师没有取得他在75年或者50年前已经获得的具有人格的地位,其原因并不是缺乏机遇,也不是没有机会,而是由于有才能的律师没有获取财富和人格之间的独立地位,并且为了制约两者任何一方面的不平衡,因而在更大程度上他们变成了、他们允许自己变成了大财团的附庸,即金钱的附庸,忽略了自己利用权利来保护人民的义务。

  律师以其法律专长及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民的权利被权力或他人侵犯;律师以其法律专长及才能,能监督权力依法获得、依法行使。因此,律师制衡权力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的社会使命和社会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律师的使命和作用,律师的地位才有可能真正得到提高,律师的作用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使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而律师的使命感才有可能真正树立和保持。

  律师在实现为他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近年来,中国已先后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规约,并不断加强与人权有关的法治和司法建设。中国律师应在保护人权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商业化社会坚持律师的使命意义重大

  在律师业的演进史上,律师对社会历史的进程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进入商业化社会后,律师这方面的作用在逐步衰弱。1875年,在美国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上美国的一位著名的律师叫做吉尔顿有一句名言,他说:“先生们,勿庸置疑,我们中间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看不到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在本世纪的最后的25年里,我们律师的地位、培训、教育和道德都存在着严重的衰落趋向,该协会所要做的第一件工作,就是把律师职业提高到更高更好的水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而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

  卢帮(Luban)批评说,美国的律师“一心想着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毫不关心正义的实现”在美国律师协会反复宣扬着职业的观念,开展着“反商业主义”的运动。近来日本的司法改革运动中,日本律师对于把自己的工作定义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建议或从事代理等服务以获取对价的想法,存在着强烈的抵制情绪。在专门从事经济法律实务的律师今后会成为日本律师业务之核心的情况下,人们担心作为日本律师立身之本的律师法第一条的理念也会受侵蚀。

  在中国整个社会产业结构中,律师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律师业的产业化,意味着会出现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意味着律师执业商业化已不可避免。“天下熙熙皆为利来”是人的本性,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律师必不能脱离这个现实而求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这是一个事实。但是,这不是全部事实,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不仅是经济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和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对接点,是国家法律的宣谕者和实践者。对此,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指出,律师专业组织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标”,在商业化社会,执业律师树立和保持使命感意义重大。

  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的使命和律师的社会作用是树立和保持律师使命感的法律保证。律师的使命决定着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也使律师职业变得光荣和崇高。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充分体现了法律服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作用,突出了法律服务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地位,显示出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正迎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任重而道远。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一,中国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法学家一道站在当代中国社会改革的前沿,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探索者和实践者,并且对于社会政治进程有着越来越强的使命感和参与意识,有着实现正义、维护公平公正与改进社会现状的使命与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做律师,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还应是一种抱负,律师也不仅仅是精通法律之人,还应是行走着的法律,是理性的化身,体现着一种蕴涵于规则之中的对于人类的同情心和对于正义的执着。

  我国律师履行使命的现实障碍

  现代律师制度源于西方,中国古代虽然存在一些类似现代代理和辩护现象,但始终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律师律师制度。直到清末,才从西方引进了律师制度。但古代的邓析助讼、讼师的活动,在人们心目中留下的影响则是“挑词架讼”,敲诈勒索、坑骗当事人,深为百姓痛恶,也为统治阶级所不容。中国的传统文化并没有把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作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职业,甚至还还要诸多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律师这一职业并未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持。而“官本位”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身为“法律平民”的律师得不到应有尊重,律师在公共生活中不能享有崇高的地位。建立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介组织的律师业,投身到市场经济中,发挥律师作用的同时,过浓的商业气息不呆避免地会损害律师履行自己的使命。此外,律师职业的伦理规范的不完善,一些律师自身不能严格自律,行业协会的管理缺乏依据,也造成了律师使命的履行缺乏广泛的社会认知。

  陈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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