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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律师的宪政愿景与使命

发布日期:2005-12-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众所周知,律师的影响力已成为衡量现代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国家主席的新一届领导人集体,以卓尔英明的政治姿态向全国人民表示继续推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施政理念,并于2004年3月对现行宪法进行了适应新时代需要的修正,把保护人权和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已进入了宪政文明的新时代。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了“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我国律师又有了发挥政治才华的新舞台,成为我国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生力军。

    可以肯定的是,经过20多年的律师事业的发展,我国已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民商法律师、证券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公司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法律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党中央提出提高执政能力和推行稳妥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强调树立宪法的权威,进而把我国的民主法治推向新的历史阶段,为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人们普遍认为,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律师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除少数律师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外,还有大批律师代理各种涉及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冲突的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以最大的职业理性和努力,维护宪法的权威,为建立和谐发展的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的分类,本人认为,凡参与这类宪法和人权事务或代理这类宪法和人权事务性案件的律师,暂且可以统称为 “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可简称“宪政”),作为与证券律师等类别的区别。

    在本文里,我想根据自己多年从事宪法和人权事务问题研究和代理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的实践经验和心得,谈谈我国律师的宪政愿景和使命等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谈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的特点、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的修养、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的使命以及办理这种案件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等问题,抛砖引玉,供同行批评指正。

    一、谈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的特点

    何为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我们律师平常代理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这些案件都是影响我们日常生活的政治事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所有民、刑事案件都可称为宪法与人权案件。但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宪法与人权案件主要是针对对社会影响大、涉及的各种利益非常广泛、甚至涉及公权侵犯私权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表现为选举案、平等权案、弱势群体保护案、舆论案、新闻报道案、出版案、结社案、人权案等等。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案件。所谓案件,就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提起诉求,但仍处于未明状态的事件。二是媒体介入。对社会具有广泛影响的案件,往往都有媒体如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介入,使人们广泛关注。三是涉及权力部门,即具政治敏感性。这类案件往往与权力部门行使公权不当而引发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案件具有政治敏感性。正因为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具有上述三大特点,所以,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往往具有强烈的政治敏感性,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影响深远。

    二、谈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的宪法和人权事务理论修养

    毫无疑问,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都是富有政治敏感性、复杂性、涉及案件的人员众多、利益层面较深、权力部门不当加入等等,所以,我国律师能否胜任这项工作,取决于我们在代理这种敏感性案件过程中的宪法理论和政治理论修养水平、符合程序的工作方式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特别是办案的思维方式、政治理论的掌握、意识形态的认识以及运用宪法、法理、人权等理论的能力。要具备这种办案能力的要求,代理这类案件的律师就必须深入研究和学习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和人权事务的权力制衡理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者关系的理论、人权保护的基本理论、人大监督理论、参政议政理论等等,以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让自己成为对宪法和人权事务理论有一定深度的研究者。所以,我认为凡有志成为一名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者,除了必须重视研究宪政理论和应用技能外,还必须掌握和研究执政党的建设理论和党内法律法规及政策。同时,还必须长期关注国内外政治新闻,广泛研读有关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人权等学术文章,掌握学术观点和应用。可以说,没有良好的宪政理论修养和高度的责任感,我们就无法站得高、看得远,更无法正确把握宪政理论的应用,配合有关部门把案件处理好,辜负当事人和社会的期盼。此外,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必须依照法律的程序办案,不能停留在“人权勇士”或不规则的闹事的情感层面,跟当事人人云亦云,而是必须理性地判断案件的性质,树立大局观念,正确引导当事人的诉求方向,绝不能哗众取宠,危言耸听,更不能参与非法上访和游行示威。

    值得补充的是,在我国发生的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必须正确运用我国的政治理论和宪政理论,绝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宪政理论,否则,许多案件都会因意识形态的不同而导致政治方向的迷失,陷入无休止的争论,无法及时稳妥地处理案件,化解尖锐的矛盾。

    三、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的当事人的心理倾向

    古人说,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了解和认识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必要的。一般来说,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服务的对象的心理状态与其他律师所服务的对象的心理状态是不完全相同的,有其强烈的个性特点,所以,我们必须有个总体的评估,以免工作方法和沟通不当而引起当事人心理的不安,甚至造成相互之间不必要的误解。认识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倾向,有利于我们认识和了解这一类案件人群的特点,便于掌握和开展工作。以本人代理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的实践经验来看,本人所经办的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大多数是“大、长、老、弱、穷、杂”的案件,所谓“大”,指标的争议大;所谓“长”,指案件跨度时间长;所谓“老”,指当事人年龄大和心态老化;所谓“弱”,指所处于案件的地位、力量和金钱比较薄弱;所谓“穷”,指当事人的意志和金钱都非常薄弱;所谓“杂”,指案件材料和法律关系纷杂。例如本人与其他律师正在代理的佛山民营企业老板陈锦洪诉佛山市经委1.6亿元行政赔偿再审案,此案已打了八年,当事人穷得可怜。又如四川省德阳市民营企业家肖安宁诉德阳市文化局等部门侵犯其公司财产再审案,涉及金额2.5亿元,又是打了八年官司的案件。再如原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八位80岁老会计师诉佛山财政局侵占财产案,已打了五年,当事人年迈体弱,风烛残年,令人十分同情。由于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往往都是被媒体报道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所以,案件的当事人的心理或多或少都有恐惧感。具体说来,这类当事人的心理往往表现出既期待社会的公正,又不相信社会有正义公正的矛盾状态,也不相信任何人包括律师,他们处于一种严重的自我封闭的精神倾向。主要心理倾向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极度恐慌。这类当事人比较多,由于他们长期艰辛诉求得不到伸张,思想极为消极和无奈,一旦媒体披露后,他们反而害怕对方当事者对其采取不利的行动,打击报复,从而心理极度烦躁、恐慌,精神极度紧张,既害怕又胆小,仿佛对整个世界都不相信。所以,我们对待这类当事人,必须花时间、讲方法、讲法律、讲政策,逐步来引导他们,尽量先用书面方式沟通,关心他们,同情他们,让他们渐渐地信任我们。总之,不要过急,更不能意气用事。因此,我们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应好好学习心理学和说服学等理论,做好说服当事人的工作,解除其心理忧虑和恐慌。

    第二类,侥幸心理。这类当事人也不少。一旦媒体披露后,他们对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具有强烈的信赖感,总以为社会舆论总是向着他们的,同情他们的,因此,他们不期盼律师在这个阶段介入其案件,对律师的加入排斥,相反,他们相信媒体的力量会促成他们的案件能立即解决。事实证明,这类当事人怀有侥幸心理,不轻易相信律师的介入对其有利。我们律师面对这种情况,应正确引导当事人,除了让其相信舆论的积极作用外,还需要寻求直接的诉求程序,讲程序,按步骤,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渠道来实现利益,否则有关部门因收不到诉求材料而无法展开工作。

    第三类,半信半疑。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往往都是已发生了一段时间的案件,这类当事人可谓久经沙场,经历了各种上访的磨炼,对律师的介入往往半信半疑。这类当事人有高度的弱者自卑感,往往迷信权力和金钱,内心更认定了社会是没有公理的,所以,在思想上比较消极,工作上不大配合,只是一味地问律师“你有没有上层关系?”或“能不能帮我找个常委在这个案件上批个字?”等等。可以说,他们已有了严重的心理障碍。面对这类当事人,我们应积极与媒体联系,耐心地做沟通工作,慢慢培养信任感。

    四、谈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的内功修炼

    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精神上应有正义感、责任感和崇高感,因此,除了深入掌握宪法和人权事务理论外,还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内功修炼,提高自己的办案智慧和技巧,准确把握案件方向,实事求是,依照现有政治体制模式,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权力部门,除公、检、法外,还必须重视人大党纪等权力部门,最终妥善解决相关的案件。应该修炼哪些内功呢?本人以为:

    1、博览群书

    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需要运用许多理论知识。把握和处理好案件,必然与律师自身的信息掌握量和知识面对称。过去,许多律师的阅读书籍面比较单一,对伦理学、政治学、心理学、经济学、哲学、历史学、决策学、博弈学、战争学等方面的书籍阅读不多,知识结构相对比较薄弱。改变这种知识结构,有赖于博览群书,广泛收集各种知识信息。同时,每天必须关注国内外政治新闻的动态,及时了解政治态势和信息,培养大局观念,提高政治修养境界,不要意气用事,加强内敛修养等。

    2、加强宪法和人权事务文书的写作训练

    根据本人的实践,办理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的基本功夫是起草宪法和人权事务文书。由于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涉及的问题众多,向相关的部门呈递的各种文书也各有差异,并没有固定的格式。这样,决定了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总结经验,在传统的《行政诉状》、《法律意见书》以外,应用宪法思维,创新一些文书格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诉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呈请书》等等。写什么文书取决于案件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案件,所起草的文书有所不同,但所反映的案件的事实和理据基本相同。这些宪法和人权事务文书应用了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等多种文体和写作方式,同时,还应符合法律文书的特有要求,最终形成一套宪法和人权事务文书。可以说,每一份宪法和人权事务文书都是一篇政治实用文,最终是通过事实和理论的论述,让权力部门把案件处理妥当。

    3、应用宪法条文与政治学理论的技巧训练

    由于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的权力争议点建立于宪法的抽象规定,到底如何应用宪法、行政法条文和宪法、行政法理论以及政治学理论,对于习惯了引用民商法条文的律师们来说,确实是一个较高难度的问题。从事宪法和人权事务代理的律师,学会宪法、行政法条文的应用技巧,特别是政治学理论的应用,是十分必要的。当然,不做数年下苦功的钻研,是不可能领会其奥秘和规律的。

    4、正确把握和领会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我们在经办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过程中,往往都遇到了党和国家新时期、新时代的方针政策的应用问题。到底如何把握这些方针政策的价值取向,取决于我们对政治政策的学习和领会,如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等方针政策的内涵,并根据这些内涵来指导我们起草有关宪法和人权事务文件的措词和观点。因此,大家应加强对党的文件和政策的研究和应用,深入理解方针政策的出台和应用,从而引导案件的正确处理方向。

    5、正确把握稳定和代理案件的互动关系

    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必须建立顾全大局的观念,不要让自己的道德优越感冲昏头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合法救济活动,要有政治是非的分析能力和判断力,正确把握稳定的要义,绝不能将法律救济途径和非法聚众闹事混同在一起。另外,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一般都存在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之类的环节,在代理这些大案要案的过程中,作为代理律师,必须严格依照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有关办理案件的规程执行,不能打着办案的旗号,不依照程序进行,组织上访和聚众游行示威。总的来说,就是“帮忙不添乱”。

    6、提高与权力部门和媒体的沟通能力

    由于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涉及面大,影响面广,涉及的权力部门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难免出现权力部门之间的互动不畅顺,因此,作为代理律师必须提高沟通能力,按程序办理相关的立项立案手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听证、调解等工作程序。与媒体的沟通,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发表针对任何案件的言论时,必须深思熟虑,言之有理,涉及国家秘密和私人隐私的应给予保密;在接受采访和发表意见时,最好采用书面稿的方式进行,以避免媒体的误解和误读,作出不恰当的报道。总之,学会并提高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的能力是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的重要修养之一。

    五、谈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的使命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人们普遍强烈期盼律师成为民主法治的“保护神”,以最大的理性来保护公民和法人在政治、选举、人权、人格、财产权等方面的权益不受任何部门和团体或其他自然人的侵犯,更希望律师能在我国发展民主法治过程中发挥特有的政治功能和作用。基于这样的期盼,我认为,我国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的使命应主要包括下面几项:

    1、通过代理各种具体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而推动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

    在社会的各项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利益和因素之间的矛盾和博弈,常常发生一些法律纠纷,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律师作为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的代理人,其最大功能是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发挥自己才华,提出解决案件的方法和观点,向有关权力部门阐明,从而引导案件的正当、稳妥解决。所以,律师的最大使命是通过代理各种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观点,从而推动案件的解决,间接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

    2、通过律师的实践,参政议政,提出各项政治主张,推动我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各方面的完善和改革。

    律师作为司法实践者的主体之一,掌握大量的司法信息和实践情况,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到理论的高度,积极向人大和政协等会议提出相关的政治主张,参政议政,从而推动我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各方面的改革和完善。

    3、对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和权力部门依法行政能力起着辅助作用。

    宪法和人权事务律师通过办理大量的宪法和人权事务案件,在了解到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差异性和薄弱性的基础上,向执政党提出有关改革和完善执政能力的举措。此外,通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发挥正确应用宪法和各种法理理论,指出并促使纠正行政部门的不当行政,从而影响和改变行政部门的执政方式,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陈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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