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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日期:2005-12-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当前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总体上是朝好的方向发展,特别是今年以来,通过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布署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执行行为的公正性得到进一步保障,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实际发展。今年1至10月,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执行案件的实际结案率同比提高11.85%,执结标的额同比提高 48%,当事人的投诉宗数明显减少。然而,执行工作也有令人担忧的方面,其中,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 问题仍无法彻底解决的主要问题。影响解决“执行难”的因素有其多样性,既有存在共性的相同原因,也有因地域、经济发展差别引起的外部困难。

    一、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分析

    (一)现阶段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要求,人员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较为突出。

    几年来,各级法院都大力开展业务专业培训和学历再教育等工作,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不可回避的是,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仍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要求。原因之一是执行工作本身就是有一定难度的工作,除了要求执行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业务知识外,还要有高超的人际交流和外出调查能力。此外,高度的敬业精神和毅力恒心也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条件之一。可见,执行工作人员无论是在业务综合素质或处理、决断事务能力方面的要求都不低于审判人员。

    但是作为目前普遍的现象,执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上要比审判业务庭的低,是法院内部众所周知的事实。主要体现在:在日常工作中,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掌握的量较少,学习和掌握所花的时间更长,准确理解和领会乃至深入研究的能力相对较差;对工作不足的发掘、归纳、分析、调研以及解决能力相对较弱;在日常工作中,按部就班地套用 “老经验”、“土办法”的多,改革创新的点子少;遇到新问题、新情况主动调研分析、攻坚克难的少,束手就策、或等或放的多;等等。

    此外,从事执行工作人员在结构上明显不合理。以江南区法院为例,执行庭全庭在编人员9人中,庭长、副庭长3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4人,书记员人数占了全庭的45%。由于工作量大,原本没有独立办案权的书记员也只能充当审判人员来使用。且不论其独立办案合不合法,由于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理解运用以及办案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客观制约了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二)案件增多、人员偏少,执行工作人员大多感觉身心力交瘁。

    当前,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配备与案件增加的比例不平衡,执行工作人员几乎长年处于超负荷状态。以江南区法院为例,全体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为10人(含1名担任内勤的聘用书记员),在全院干警(未含所属法庭人数,下同)中所占的比例情况为:在编人员9人,占全院在编人员的19%;全庭工作人员10 人,约占12.6%。由于从事执行工作人员偏少,人均办案量必然偏高。该院三年来受理各类审判案件4532件(2005年统计至10月,下同),受理执行申请案件2165件,各审判业务庭(含立案庭送达和诉讼保全工作人员)人均受理案件数为156件,执行庭的人均受理案件数则为216件,人均比审判庭多出 30%。同时,由于近年来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审判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外出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大为减少,因此,执结案件的诉讼成本远远高于审结案件。

    就整个执行部门而言,近三年来执行庭人均年均受理新案约70件左右,即使全年365天都不休息,全部执结完毕也要求平均5 天左右既执结一件案件,包括完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调查和核实财产情况,送评估、拍卖、强制腾迁以及强制执行扣划、交付等大量的工作事务。而事实上,由于受司法环境、法院办公条件以及执行工作人员个人等因素的制约,目前法院维持60%左右的实际执结率已是在干警高负荷的条件下取得的。执行人员长期心身俱惫,必然导致结案率下降、办案质量粗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无法高度统一等,这也是基层法院的普遍现象。

    (三)开展学历教育、专题活动与工作时间存在矛盾突出

    开展学历教育以及各类专题活动与工作时间之间存在的矛盾,也是目前基层法院工作中遇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据统计,目前江南区法院近80%的执行人员要进行学历教育(包括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班等)或参加司法考试。一年中这两项学习所占用的时间至少为一个月以上,再加上院、庭内统一布置的各种专题学习、教育、培训等,能用于工作的时间并不多。每年到这些活动的高峰期,当月的结案率都要大幅下降,当事人的上访、投诉率都会提高。如2005年本科学历学习和司法考试复习高峰期在6、7、9月间,该院执行案件当月结案数即比5月份分别下降60%、78%和82%。虽然磨刀不误砍柴功,但占用大量时间进行学习、考试对当前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的状况无异是雪上加霜。

    (四)工作成效评价和奖惩机制未真正形成,效果不明显

    目前,对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的工作成效评价和奖惩机制未真正形成,还是沿用全院审判庭人员统一的评价办法,没有全面反映出执行工作的内在特点,因而所应起到奖惩作用较小,效果不明显。

    (五)有效的新办法新措施少,解决新问题的点子不多

    受工作压力和业务能力的限制,执行人员在创新工作方法和解决问题上的新点子不多,工作只能维持在原有的轨道上运行。

    综合以上的情况不难看出,为什么每年都想方设法解决“执行难”并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努力,却始终不能彻底解决而不得不走上恶性循环的老路。究其原因很多,内在根源之一就是人员数量偏少、工作量偏、业务素质相对较低、没有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奖惩机制。

    二、关于解决对策和建议

    解决“执行难”自然不是短时间内能一蹴而就的,很多问题也不是单靠法院一家就能解决的。但是,通过法院内部工作机制的改善和改良,对解决或缓解“执行难”  肯定是有益的。解决问题,离不开领导重视,包括思想意识上的重视和实际行动上的重视。当前要借最高法《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东风,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的探索和改良。

    (一)加大专业培训、考核的工作力度,提高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加大专业培训、考核的工作力度,实行严进严出,保证不走过场。即保证每一个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在规定时间内受到正规的高水平专业训练这项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没有应训不训的现象。接受训练的,要进行认真、严格的考试、考核,保证被训人真正地学到和掌握相关的业务水平和技能。同时要建立正常的人员交流、学习机制,避免审判人员到一个业务庭后就一成不变。通过交流,把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安排到执行庭,从而带动提高全庭的综合能力。

    (二)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一是积极向上呼吁,争取增加法院人员编制。二是领导要转变观念,在内部进行较大规模的人员结构调整,逐步增加从事执行工作人员的数量,从目前近20%的比例提高到30%仍至更高。三是实行定期交流:院内干部在进入审判庭上岗前、提拔任用前,都要先到执行部门工作一至两年以上,这一措施既能增加从事执工作的人员数量也对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特别是理论、调研工作能力水平。四是对部分工作进行分流。巩固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剥离做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案件执行前的准备和执行当中的听证等工作与执行人员、执行庭进行剥离,既符合分权制约的方向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执行工作压力。

    (三)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分类管理,解决工学矛盾问题。真正把好进人关,坚决杜绝本科以下学历的人员进入法院而形成负担。逐渐提高进人门坎,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进入法院特别是进入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先决条件。对“老人们”做出硬性规定,为各类占用工作时间的学习和考试定出统一的严格时间限度。

    (四)开拓创新,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首先是继续抓好调研工作,形成大家都来关心执行工作的大调研格局。规定直接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要多动脑筋,其他部门的人员特别是审判业务的法官也要为解决执行难出谋划策,把调研成果及其转化作为能否进入审判业务庭工作和提拨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其次是上级法院应及时出台有关配套方法和指导措施,就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统一的改革方向,避免辖内各法院各行其是或无所适从。

 刘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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