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违法,法律不能沉默
有分析人士指出,旺华村“非礼纠纷”当事人周某被“族内孤立”后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说明,祖祖辈辈受族规家法约束的村民们,如今法律意识已开始逐步觉醒了。在此过程中,新的法制观念与古老的传统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摩擦(据《南国早报》2005年12月30日报道)。
看到媒体对贵港市港城镇旺华村家法处置“非礼纠纷”的报道,不禁想起两部电影――《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电影中的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在一定程度上是“家法”与“国法”的冲突造成的,现在旺华村的这起“非礼纠纷”倒是为我们思考如何解决“国法”与“家法”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现实的“解剖标本”。
家法并非一无是处。在中国古代长期的父权社会中,“家法”的存在既有其必要性,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事实上,古代法律对“家法”是给予肯定和承认的,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样做,既免去不必要的麻烦,对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好处。即使在今天,“家法”在某种程度上也依然有其存在意义。
“家法”处置不能违法,想必这是我们共同的认识。问题是,某些“家法”又在实际上伤害到村民的公民权利,超越了现行法律。比如,发生在旺华村的这起“非礼纠纷”,对当事人周某的“家法”处置过于残酷,精神和道德上的压迫无异于“精神死刑”;且该村村规民约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周氏村民违犯族规的(尚未构成犯法的),为了维护周氏形象和保护个人隐私,绝对不得打官司,一律由周氏族内兄弟处理。”―――这似乎有违法之嫌。与秋菊的村长和山杠爷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不同,现实中有许多打法律“擦边球”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这种尴尬?
其实,“家法”也好,“国法”也罢,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对非法行为实施惩戒,就是通过规则的设置使惩罚更有效,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而不在于惩罚的严酷性。如何使“家法”的惩罚权力更深入地嵌入社会本身,与社会同步发展并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法律对此不能保持沉默。所以,笔者认为,我们还需要做的工作,一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对现有的“村规民约”中伤害公民权益的条款进行纠正和规范,并对哪些属于法律范围、哪些属于“村规民约”可以自行规范和处理的,给出明确的说法;二是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积极地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不断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提升村民法律素养;三是发动群众对村规民约进行“法律审查”,剔出那些有违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的“家法”。在这些前提下,“法律的归法律,家族的归家族”,让法律和“家法”共同保障乡村和谐,当是不错的选择。
南国早报·艾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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