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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消费及非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必备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提取配偶方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区分中心: 提取人签名的支取申请、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支取证明、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分中心预留印鉴)。
  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铁路格式)、《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分中心预留印鉴)。
 
 
二、缴存职工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根据不同情况另行提供资料
 (一)购买房改房
  1.《优惠售房审批表》(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委办评估人员私章);
  2.《单位优惠售房补差计算表》、原(67%产权)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售房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
  铁路分中心:购买铁路房改房提供购房证明(注明售房款帐号、户名、开户行行名)。
 (二)购买二手房
  1.《房产转让合同》;
  2.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
  3.契税发票。
 (三)单位集资建房
  1.集资建房单位应持下述资料先行到归集管理科办理集中审核。
   (1)《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认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出具的《集资建房名单真实性承诺书》及已认证的《职工集资建房名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集资建房名单》电子版(需注明单位集资建房帐号、开户银行)。
  归集管理科应将审核结果在中心管理系统登载。
  分中心参照执行,并将审核结果电子版报送归集科统一进行系统登载。
  2.管理部依据管理系统中登载的《职工集资建房名单》办理提取审批业务,职工需提供:
   (1)《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3.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以后每半年可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直至本单位本次集资建房工作结束。职工需提供:
   (1)单位开具的集资建房帐户证明(需注明单位集资建房帐号、开户银行、职工所购房屋总价、已付房款)
   (2)加盖单位公章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3)已办理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能进行再次提取。
 (四)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1.职工购买本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首付款收据、契税发票、房产公司开具售房开户行及售房帐号证明。
  2.职工购买外省市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应在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购房合同》及售房帐号公证或提供契税发票(取得发票之日起一年内);
 (五)建造、翻建自有住房
  建造、翻建自有住房批准立项一年以内的,提供市级以上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住 房的工程预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六)大修自有住房
  大修自有住房批准立项一年以内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七)归还住房贷款
  职工可以每半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住房贷款(已签订按月代扣协议的职工除外)。
  1.首次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复印件,《贷款余额对帐单》原件,以后提取只需提供贷款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帐单》;
  2.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贷款余额对帐单》。
  3.归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已作公证的《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余额对帐单》。
 (八)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1.《房屋租赁合同》(在房产交易中心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已登记备案);
  2.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15%的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九)单位办理节能减排职工住宅保温层加筑项目
  1.单位提供墙改办批复的《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
  2.参加墙体保温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
  3.单位提供的墙体保温帐户证明。
 
三、缴存职工非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另行提供相应资料
  (一)离退休提取
  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或《铁路局退休命令》。离退休提取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如因特殊情况需直系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提取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人签授的委托书;如由其他人代办则需进行委托公证。
  (二)死亡提取
  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合法的继承权(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身份证;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委托提取的公证书。
  (三)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地户口满两年,外地户口不受限制)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至今未就业证明”。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提供《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
  (五)出国定居提取
  移民(定居)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
  (六)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人民法院判决书
  2.提取人签订的委托书(监管部门盖章)
  (七)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2.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
  3.直系亲属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4.参照治疗费用,提取金额不得大于个人承担部分。
  (八)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
  2.提取人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3.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初次支付学费时提供)
  4.学校开具的学费缴纳通知单
以上提取所需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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