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总则复习指导(5)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共犯成立:犯罪故意共同说“共犯过限”;或部分(犯罪)共同说
犯罪共同认定要领:共同故意犯罪内容性质相同和共同行为:
⒈具有共同故意,才成立共犯;⒉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二、共犯责任(按照全部罪行处罚;或对共同犯罪结果: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例: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故意杀人罪;乙是故意伤害罪。(完全共同说)。但,就二人行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侵犯同一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通常,盗窃放火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人;(3)伤害中杀人;(4)实行过限,例帮助盗窃实行抢劫的;教唆伤害实行杀人的,
※共犯成立、责任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一致性:各共同作案人仅在“共同故意”范围内成立共犯、承担共同故意罪责。
3.(共犯成立:过限行为、部分共同说)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甲乙丁对丙死亡这一事实的行为性质和责任是什么?(不定项)
A.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甲乙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 甲乙都对丙死亡结果负责,但甲只有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责任(结果加重犯)
C.丁对甲乙加害丙人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D. 丁与甲构成盗窃罪共犯,是从犯,犯罪金额为5万元
三、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处罚原则
分类根据: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1)主犯种类:A、集团首要;B、其他主要作用者;聚众首要不全是主犯;
对比:首要分子=A集团首要+B聚众首要
(2)从犯种类:A次要作用实行犯,B辅助作用帮助犯;
(3)胁从犯一种:暴力胁迫;
※共犯责任与处罚原则:“1、一部行为,全部责任;2、区别主从、适用刑罚处罚原则”
四、教唆犯的责任。教唆未遂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指被教唆人没有犯罪既遂。
认识错误:对被教唆人责任年龄的误认不影响教唆犯成立。⑴以为达到而实际未达到;⑵以为未达到而实际达到。
五、间接正犯:把他人行为当工具利用:(1)无主的资格人;(2)不知情人
六、共犯与形态(未遂、预备、中止)
(1)一般情况:以正犯中实行进度最高者为准,任一正犯将犯罪实行既遂的,共犯既遂。(全部责任);帮助、教唆依从于实行犯(被教唆帮助人)进程形态。
(2)特殊情况:部分共犯单独中止,①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未遂或预备)
②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有效性,“中止失败”也不能单独成立中止。A.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B.在教唆、帮助的情况下,应当撤回自己的教唆、帮助。否则,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注意:中途退出犯罪,不一定成立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人既遂,退出者也随之既遂。
七、“对合”行为,对向犯:二人以上以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八、“资助”型犯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罪)与共犯关系:⒈不适用共犯;⒉符合共犯条件的,以共犯论,如帮助实施具体的恐怖犯罪。
§帮助、教唆行为犯罪化(=被分则专门规定为一种罪,如协助组织卖淫、提供伪造出入境证件),排斥适用共犯的帮助、教唆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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