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罪状与罪名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简单罪状
这是指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例如,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第264条的“盗窃数额较大”。
考眼:简单罪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刑规定具有明确性,但简单罪状不是规定不明确,而是无需具体描述,所以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叙明罪状
这是指对犯罪构成特征作了详细描述的罪状。例如,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引证罪状
这是指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例如,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在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便是引用第1款来描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4.空白罪状
这是指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空白罪状也称为参见罪状。例如,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状便要参见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注意:空白罪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名
罪名有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之分。例如,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就是类罪名,其下的保险诈骗罪就是具体罪名。注意,不能将类罪名作为具体罪名使用。例如分则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类罪名,不能当具体罪名使用。
1.单一罪名
特征:一个条文只表述一个罪名,该罪名不能拆开使用。例如第232条只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这个罪名不能分拆使用。
2.选择罪名
特征: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多种多样。例如,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类型:第一,只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例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二,只规定了多个选择对象。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三,同时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和对象。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特点: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
考眼:概括使用时,不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就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言,当只拐卖妇女时,定拐卖妇女罪;当只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儿童罪;当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时,也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定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并罚。
3.概括罪名
特征:条文规定的行为类型多种多样。
考眼:(1)罪名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拆使用。例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类型。行为人只实施了恶意透支,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不能分拆成“恶意透支罪”。
(2)同时实施了多个行为类型,只定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全部实施了,也只定一个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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