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介绍: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
2.弊端:不实用。
二、德日理论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
(一)条件说
条件说的公式: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1.条件关系的限定
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注意一:即使预备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二:即使一般合法行为偶然产生了危害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2.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形
(1)二重的因果关系
这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独立的导致结果的发生,同时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乙各自分别在丙的水杯中投入了均足以致命的毒药,丙喝了以后死亡。对这种情形的判断公式是,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与结果都存在条件关系。
(2)重叠的因果关系
这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但合并在一起就能导致结果发生,那么这些行为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比如,张三给王五的饮料里放了致死量的50%的毒药,李四给王五的饮料里放了致死量的50%的毒药,两个毒药的量加在一起,导致王五死亡。张三和李四的行为与王五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将条件关系中具有"相当性"的关系挑出来作为因果关系。该说主要解决介入因素问题。
介入因素包括两种情形:(1)自然事件;(2)人的行为,包括第三人的行为和被害人自己的行为。
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因果关系存在;作用小者,因果关系不存在。(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这三个因素要综合判断。
练习:1.03年.卷二.41题.多选: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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