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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犯罪构成体系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前苏联的四要件体系

  1.内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

  2.弊端:(1)平面式,无层次性。(2)先入为主,容易主观入罪。(3)缺乏充足的抗辩事由。

  二、德日传统三层次体系

  1.内容: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2.问题:过于复杂,难以为我国接受。

  三、德日两层次新体系

  1.简图:

  第一层次:客观要件——客观违法性阻却事由

  第二层次:主观要件——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

  2.详图

  

   3.图解

  第一层次:认定客观法益侵害性,也称客观违法性。

  第二层次:认定主观可谴责性,也称主观有责性。

  4.两层次体系与传统四要件体系的渊源。

  5.两层次体系对于以后复习的意义。

  四、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1.介绍: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概念和区别。

  在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应先判断客观层次的要件,后判断主观层次的要件。如果行为不符合客观要件,即使符合主观要件,也应作无罪处理。这便是客观主义的立场。

  如果先判断主观要件,后判断客观要件,只要符合了主观要件,即使不符合客观要件,行为也构成犯罪,只是做未遂处理。这便是主观主义的立场。

  2.司法考试坚持的是客观主义。

  3.对于以后复习的意义。

  五、犯罪概念的相对化(层次化)

  1.介绍:根据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概念可以相对化、层次化理解。符合客观要件的行为,因为具有客观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可以视为一种“犯罪”。既符合客观要件又符合主观要件,行为就是最终意义上的“犯罪”。

  2.对于以后复习的意义。

  六、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例如,“伪造或变造”,“护照、签证”。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例如,“猥亵”、“侮辱”、“淫秽物品”。这类要素的特点是,受人的主观价值观的影响较大。比如对于一幅画,观念保守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件淫秽物品,而观念开放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幅艺术作品。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例如,刑法第23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第263条明文规定抢劫罪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的诈骗罪都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实际上这些财产犯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这些罪名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3.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例如,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便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构成受贿罪。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行贿罪中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其中的“因被勒索”“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从反面否定了行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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