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刑事制裁的“假想敌”应调整
从周边国家进入我国的非法移民主要大多数为低层次的一般劳动力,大部分人的目的是通过非法务工而谋生,但是,从事走私、贩卖毒品、抢劫、卖淫、拐卖妇女、诈骗等犯罪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近年来较为突出的越南、朝鲜等妇女非法入境后与中国公民非法同居、结婚生育的现象日益增多,加大了中国人口和就业压力。
2005年的数据显示,从1995年到2000年间,查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三非”外国人8.5万人;从1995年到2005年10年间,中国警方共遣返“三非”外国人6.3万人次;而据香港《文汇报》称,仅2006年一年中国就查获并遣返了“三非”外国人1.6万人;公安部的有关资料显示:2007年“三非”外国人超过2万人。目前据公安部的保守估计,在我国境内的外国非法移民已经达到十几万人。
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来整体分析,国外偷渡犯罪的立法假想对象,虽然会兼顾到本国人的非法出境问题,但是,假想对象主要是外国人而不是本国人,刑事制裁的主要对象是外国人的非法入境、非法工作、非法居留、非法活动等,对于本国公民的非法出境行为往往涉及较少。
几十年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偷渡犯罪的假想敌,被毫无疑问地预设为本国人,严厉制裁本国人的非法出境。虽然,刑法典第六章第三节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罪名从解释学上可以理解为兼顾了非法入境和非法出境,在观念上和司法实践中,实际上一直是以防范本国人偷渡出境为主。也就是说,直到今天,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将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概理解为以中国人为假想敌的犯罪。打击本国人非法出境的观念是如此之深,以致于在刑法学界和最高司法机关都承认“隐性偷渡”的概念:对于持以虚假理由骗取的真实、合法的外国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目的在于非法出境的,能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多数观点,毫不迟疑地认为应当以犯罪论;而最高法院研究室的署名文章更是直接指出:对于行为人以偷越国(边)境为目的,借劳务输出、经贸往来等名义,骗取护照、签证出境,前往第二国,再以第二国为中转前往第三国的,应当认定为预备犯,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伴随着中国大国地位的逐渐确立,刑事立法和司法观念应当及时转型和调整,从严厉制裁本国人的非法出境,逐渐转向兼而制裁外国人非法入境,最终转向以严厉制裁外国人非法入境为主。
从刑法立法的角度来看,今后不仅要格外关注外国人的非法入境问题,更要从刑事立法上关注外国人非法入境后的后续性行为。
首先,严厉打击外国人入境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对于外国人入境后的行为,目前中国刑事立法没有特殊规定,实际上是适用和本国人犯罪一样的法律,当然,这体现了一种非歧视原则。但是,应当看到,外国人入境后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入境后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于此种情况,一视同仁是可以的;但是,客观上,我们刑事立法上对于外国人在外犯罪是存在着一种惯性化的、不公平的“片面的最惠国”待遇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有一审的管辖权,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客观地讲,此种缺乏对等原则的、片面的立法照顾是不妥的,应当及时加以修正。(2)入境后的非法滞留、活动、工作等。尽管出入境管理部门一直有人建议,此类活动应当一律以犯罪论。但是,从刑事政策上讲,刑事立法上可以不评价合法或者非法入境后的简单非法滞留行为,理由是:其一,对于涉嫌偷越国境犯罪的非法入境者而言,后续性的此类行为是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只需要严厉制裁其非法入境即可;其二,对于合法入境者而言,此种行为完全可以通过遣送出境并拒绝再次入境、行政处罚等方式来评价,在我们这样一个“违法”和“犯罪”二元化立法的国家,将其设置为行政违法行为加以制裁已经足矣,完全没有必要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其次,打击本国人协助外国人的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行为。
现行刑法第六章第三节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从罪名体系上看,虽然“偷越国(边)境罪”是一个核心罪名,但是,这一罪名是该节中法定刑最低的一个罪名,最高刑只有1年有期徒刑,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的最高刑则是无期徒刑。也就是说,长期以来中国惩治偷越国(边)犯罪的刑事政策,是以打击组织、帮助他人偷越国(边)的行为为核心,应当说,这也是国际社会的通例。
但是,应当注意到的另外一个通例是,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的组织、帮助、接收、容留等行为加以刑事制裁。伴随着在华“三非”外国人的快速增加,在刑事立法适度考虑此类非法协助行为的入罪化,不容回避。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于志刚
- 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告
- 法院判决后还能否调解、和解
- 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对过去十余年若干轰动性案件的考察
- 警察呀!取保候审期满后,千万不要忘了做件事,否者后果很严重!
- 浅议对死刑犯遗体的处置
- 天津市各个检察院地址电话,天津市各个交通队地址电话,天津市各举报中心地址电话
- 浦东新区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各派出所地址及电话
- 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司法解释
- 南京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
- 重庆市各区县人民法院通讯录
- 法律人必看的74部电影
- 上海市各区县劳动仲裁机构地址和电话
- 2015-2016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 石家庄各车管所地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