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禁报令限制言论自由
北京的地铁禁报令不仅涉嫌鼓励不正当竞争并歧视众多报刊的平等经营权,也不仅给广大读者带来不便,而且还限制了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不仅包括平民百姓或报刊媒体在公共场合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而且也包括读者或听众通过多种渠道接受信息的权利;换言之,无论是发表还是接受言论的权利都是言论自由的题中之义。地铁不仅是交通枢纽,而且也是社会交流信息的重要公共场所,北京地铁客流量每天平均在500万人次以上。禁报令使那么多乘客都失去了阅读除《信报》之外那么多报刊的机会,严重限制了公民接受不同信息的言论自由。
北京市有关部门也许认为,乘客没有必要在乘坐地铁时读报,而完全有机会在地铁外购买或订阅报刊,因而禁报令并没有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虽然地铁禁报确实还没有严重到“剥夺”言论自由的地步,却已限制了言论自由的渠道。不可否认的是,地铁站是乘客买报读报的方便场所;据报道,在地铁站买张报纸仅需10秒钟,要比在地铁站外找地方买报省时许多倍。现代社会的人都很忙,读报往往只是打发闲暇时光的一种方式;出了地铁站,许多人未必有心情买报或读报,因而禁报令很可能剥夺了这些人接受信息的机会。更何况我们大概不用等到言论自由的渠道都丧失殆尽,才能抗议限制措施违宪吧;否则有关部门也可以随便禁止我们看电视,因为我们还可以通过读报了解信息呀,或禁止我们读报,因为我们还可以读书、上网、聊天获得信息……禁报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没有达到完全剥夺的程度,显然并不意味着这种限制为宪法所容许。
当然,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政府可以为了实现重要的公共利益而适当限制表达言论的场所和方式。譬如我们可以说话,但是不应该半夜三更在居民楼大喊大叫;我们有集会游行的宪法权利,但是没有权利在高速公路上行使这种权利。为了社区的基本安宁和公共安全等正当目的,政府有权甚至有义务采取合理的限制手段。这类限制并不抵触宪法,但前提条件是其目的正当而手段合理。即便有关部门限制言论的目的看上去正当,但是所采取的手段并不能合理实现所宣称的目的,那么限制仍然不符合宪法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表面正当的目的甚至可能只是掩饰不当动机的“挡箭牌”而已。
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的说法,地铁站内卖报会造成人员拥挤并发生危险。因此,禁报令的目的似乎是保障地铁安全,而这一目的本身显然是正当的。问题首先在于,地铁卖报会不会造成安全隐患?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地铁卖报确实已经造成安全隐患?作为影响宪法言论自由的限制措施,禁报令显然应针对真实的安全危险,而不应该由决策者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凭自己的直觉或猜测“拍脑袋”决定。当然,一个更明显的破绽是禁报令禁止在地铁站内销售任何报刊,而惟独《信报》例外。这又如何自圆其说呢?难道赠送《信报》要比销售《新京报》或任何其它报纸更安全吗?这种有违情理的做法让人怀疑,禁报令的真实动机并不是保护地铁安全,而是保护商业垄断利益。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多数网民一眼便看穿了地铁禁报令的真实目的。网络调查显示,禁报令相当不受欢迎;只有8.4%的受访者支持“禁报”,高达78%的受访者赞成“设固定书报亭,统一管理”的建议。(“近8成人赞成地铁设报刊亭,4号线报摊仍经营”,《新京报》2010年1月12日)既然动机不纯,禁报令显然违背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这并不是说地铁安全不需要关注或受到保护,但是北京市要真正以地铁安全为目的,就必须采取更为合理的手段。禁报令保护不了地铁安全,地铁安全也不需要禁报;正如大多数网民建议,北京地铁完全可以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既保证地铁安全,也有效保障广大乘客和报刊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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