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激愤杀人 拷问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及其司法公信力
然而,遗忘就意味着漠视,意味着对这起事件背后所浮现的社会情绪的麻木不仁。
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它所报复的对象不是哪个特定的结有私仇的个人,而是警察这个特定职业的群体。
这也不是一起孤立的刑事案件,而是与万州事件、池州事件、瓮安事件等一系列群体事件一样可以进入历史记忆的社会事件。尽管这些事件之间看似没有联系,事因也各不一致,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本质特征,这就是民众对社会的高度不满和对官方的极不信任。这正是需要引起我们全社会尤其是官方深刻反思的地方。
我们知道,杨佳原非一个行为不良的青年,此前更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相反,生活中的他还是一个安分守己,具有一定的道德感的人。朋友和邻居们回忆他从小就是凡事讲究规则,不乱穿马路,看不惯父母乱丢垃圾,会跑过去捡起来,连玩丢沙包的游戏都从不作弊耍赖。虽然有点倔强,阴郁,不爱说话,但乐于助人。平时在楼道里,看见你提着很多东西,他会给你让道,或者问问用不用帮你提。这样的人,谁能相信他有朝一日会杀人呢?
杨佳杀人,确实有他性格愤激的主观因素。换作他人,从一开始就配合警方的盘查,即使是明显感到警方的选择性执法带有歧视的嫌疑,也默然承受,那么,也就不至于有后来的一连串的后果。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但是,杨佳是杨佳,他人是他人。杨佳有杨佳的生活经历和现实遭遇。有些遭遇只要有了一次就足以改变一个人一生的信仰和生活态度。这些遭遇和经历不能复制。那么,我们又怎可期待杨佳不成其为杨佳呢?
毛泽东曾经说过,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父母很早离异,本人长期失业,这些固然会给杨佳带来一些心理上的阴影。然而,要不是他母亲无端被人打伤而上访并起诉多年无果,要不是他本人曾经在山西太原火车站无辜遭到警察殴打,要不是上海警方执法盘查留有瑕疵,要不是他被带回派出所后声称遭到警察殴打,而上海警方对此事的调查和善后处理难以取得他的信任,要不是这一系列的遭遇让他感到社会极不公平,要不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所作所为让他彻底绝望,杨佳又何至于杀人泄愤?
在这起事件中,上海警方的执法瑕疵是有迹可寻的。从现场录音分析,当时巡逻警察要求杨佳出示租车证明,杨佳应该是出示了的。只是双方距离较远,警察没有看清,而且是十月初的晚上,视线不可能清晰。这时警察说了句“你拿着纸这么远,我能看得见吗?”接着,杨佳回了句“你看不见执什么法啊?”兴许是这句话让警察觉得受到了冒犯。于是,他要杨佳靠边,警民对立的情绪由此进一步加剧和升高。如果警察当时主动上前接过租车证明看一看,那么,是否还会出现后来的一连串的事情呢?未必吧。警方最后还不是通过这纸租车证明,了解并核实杨佳的车子的确是租来的吗?再说,如何完善和加强自行车的登记管理,也是警方自身有待改进的地方。难道向一个公开经营的租车公司租来一部无牌无证的自行车,过错在于租车的人吗?警方何不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要求厂商给所有的非机动车打上编号,商家在出售时一并给予车辆上牌?经验表明,社会上很多无谓的冲突往往都是政策和制度不够完善所致。
至于警方将杨佳带回派出所后有没有如杨佳所说,因为他与民警继续争执引发冲突,有七八名警察对他有推搡、殴打的情况,这也是无法排除人们疑问的地方。警方的通报称,当晚闸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队接到杨佳投诉后,派员到派出所了解情况,证实没有人对他有人身侵犯。如果是这样,那么,何以有消息透露:当时杨佳和民警们发生了误会,杨佳说自己只是举起手做了一个防护动作,民警却以为他要反抗,将他按倒在地。又有权威人士称:当时确实发生了肢体冲突。为了息访,警方两次派人去北京做杨佳工作,并跟杨佳商量给予他1500元的赔偿。但杨佳不肯罢休,坚持提出开除相关民警公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和当时电话费1万元的要求。且不说杨佳的要求是否过分,关键是警察有没有殴打杨佳?如果警方不能以全程录像作为证据消除社会的疑问,单凭警方自己的一个调查说没有,那么,人们就会宁可相信杨佳所说的情况是事实。否则,就无法解释,杨佳的委屈和仇恨何以如此之深,以致他一定要预谋刺杀上海闸北的警察?难道他不知道他的这一行为的后果是死刑?
我们官方的很多调查,如果没有社会舆论的介入,初次结论往往都是自证其是。“周老虎”事件中的陕西省林业厅是这样,“躲猫猫”事件中的晋宁县公安局是这样,“偷菜”事件中的南京市儿童医院也是这样,“钓鱼执法”事件中的浦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是这样。这些地方和部门的官员们或许以为,只要拥有了公共权力,同时也就拥有了真相的发布权和诠释权。我说咋样就咋样。区区小民,能奈我何?殊不知,偏偏有杨佳之类的小民们,宁愿犯法,也不愿将委屈一辈子背在身上。
我们不能保证政府不犯错误,但是我们可以要求政府一定要始终保持诚实,就如浦东新区区长在“钓鱼执法”事件二度调查后对外所说的那样。如果上海警方当初能够像上海市政府在“钓鱼执法”事件发生后那样诚实面对的话,那么,杨佳是否还会选择以极端的犯罪方式向上海警方“讨要说法”呢?不知道。但是,可以设想的是,如果上海市政府没有及时诚实地查清并公布“钓鱼执法”事件的真相,同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以适当的处分,还给了孙中界一个清白,那么,孙中界,或者张中界、李中界们就有可能成为第二个杨佳。谁能说这一切不会发生呢?
也许,杨佳之错就错在他不能像孙中界那样,以一种近乎自残的断指方式唤起社会的关注和官方的良心,也不能像张海超那样冒着生命的危险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证明自己受害的事实,证明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官商勾结。或者毋宁说,杨佳之错就错在比孙中界、张海超们走得更远,更极端。然而,让一个原本有着更多的人生道路要走的年轻人愤而杀人,不惜以身试法,正是我们这个体制所能收获的最可悲痛的抗议。把一个孤立无助的良民百姓逼上杀人的地步,正是我们这个体制的最大的过错。杀警察者非杨佳也,而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体制;死掉的也非警察也,而是杨佳们对这个体制的信心。
几年前的一个中午,我和一个同事到单位附近的小吃摊上吃饭,遇到安徽阜阳的一位民工也和我们一个摊子上吃饭。于是,我们很自然地交谈起来。当我问到他们老家的干群关系如何时,孰知他头也不抬,很不耐烦地回我一句:“别提当官的。提到当官的,我就头痛。”
又听说多年前,一个领导下乡视察,路上遇到一个老农。领导问他:“生活上现在还缺什么?”这个老农回道:“现在啥都不缺,就缺陈胜吴广。”未知这个故事是否真的。
然而,“钓鱼执法”确确实实是真的,“开胸验肺”确确实实是真的,万州事件、池州事件、瓮安事件也确确实实是真的,近年来大大小小无数的群体事件都是真的。万州事件中,打人的人不说自己是当官的则已,一说自己是当官的,老百姓反而群情激奋,边打边说“打的就是你当官的”。如此看来,我们还以为,杨佳事件只是一起普通的孤立的刑事案件吗?
月晕而风,础润而雨。杨佳事件尽管是一人所为,但它和千人所为、万人参与的万州事件、池州事件、瓮安事件一样,是社会情绪的指示剂和晴雨表,是民众对社会腐败和不公的大声抗议。腐败和不公不除,一个杨佳伏法了,千百个杨佳还会站出来;一起万州事件平息了,千百起万州事件还会发生。甚至于发展到后来,倒下的是杨佳,站起来的却是陈胜吴广,也未必没有可能。
由此可见,杨佳案具有代表性。很显然,上海闸北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存在过错的,杨佳为什么不杀北京、广州或者是武汉的警察,而偏要杀上海闸北的警察呢?杨佳是因为受到伤害,才激愤杀警的,他对上海闸北不特定的警察个体产生了怨恨而导致杨佳激愤杀人,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这是一种臆想,是一种想通过正当渠道解决诉求而没有结果之下的无奈之举。
我为无辜死难的六名警察感到悲哀,如果当初上海闸北警察督察队通过法定程序公正、公开、公平地解决了杨佳的合法诉求,会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吗?根据《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受害者的过错而导致犯罪分子激愤杀人的,法院可以判故意杀人犯死缓。令人痛心的是杨佳杀的是不特定的警察个体,得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同情,这是杨佳的可悲之处。
然而,面对不受监督制约的公权力,《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又能如何对等呢?杨佳又能如何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呢?假如公权力不受有效的监督制约,就会滋生腐败。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执法者就会滥用职权,越权越位执法、打骂当事人、滥用行政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刑讯逼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徇私枉法、渎职失职、采取非法手段维护本部门不正当利益,执法不公和司法不公、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受众对社会和官员的不满,对公权力的极度不信任。
长此以往,恶性循环,谈何社会稳定与和谐?谈何司法公信力?谈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健康发展?谈何体制、机制创新?谈何国家的发展和进步?(湖北省鄂州市城管局·邱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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