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拿什么纪念徐梗荣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院的判词说道:“鉴于三被告人是在执行领导指令过程中的行为,参与审讯民警较多,责任分散,加之犯罪嫌疑人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等原因,各被告人尚能认罪。”这种牵强的说辞又成了对有权者法外开恩的依据。如果是徐梗荣一气之下打死了涉案民警,我想,徐梗荣的刑罚肯定会远远高于这些刑讯逼供人员。三名被告是在执行领导指令,作为具有专业素养的行政人员,执行指令的错误难道在此也成了减轻刑罚的理由,如是的话,我们就首先应该对领导加重处罚,但是,公安系统的领导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和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一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一个却被免除刑事处罚,难道这就是所谓的理应加重处罚吗?领导让尽快破案,涉案民警就将犯罪嫌疑人乱整,我们的涉案民警就不顾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这样的侦查手段演变的结果就是一切涉嫌犯罪的人员都可能成为看守所的牺牲品。那我们的民众权益还何以得到公权力的保障呢?那我们的民众健康权和生命权还何以得到负有保障责任的公权力维护呢?
参与民警过多要是也成了减轻刑罚的理由,那这给以后的刑讯逼供者讯息就是——刑讯逼供时一定要人越多越好,这样才能避免被治罪,当查不出是谁刑讯逼供的时候,在法院看来就是所有人无罪,这种牵强的推理导致了我们的法律在面对公职人员时法外开恩,但面对普通百姓时,我们讲的却是依法治罪。犯罪嫌疑人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等原因的原因,我想,任何一个被看守所乱整的人都可能换上各类疾病,这个原发性心肌病的出现,也为以后的刑讯逼供指明了道路,先把犯罪嫌疑人整出病,这样当犯罪嫌疑人致残或是致死时就可以成为原发性疾病的托词。各被告人尚能认罪的说辞难道可以改变我们国家的刑法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而且徐梗荣已经死不瞑目,难道我们的司法还要给这位年轻的生命再添一抹新愁吗?
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明显的法律条文,为何我们的司法人员视而不见呢?因为这是行政人员的犯罪,因为这是让自己人审理自己人,因为这是我们的司法人员欠缺良知的表现,因为我们的司法难以保障人民的切身权益。这些因为的诞生更说明了,我们的司法现状有时就是故意和人民的意志过不去。我们的法院系统宣讲的“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难道造就的就是这些违法裁判的法官吗?我们的普法教育难道就是让民众接受这样的司法裁判吗?我们的法治国家难道就是以这种法治向前迈进吗?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和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在领导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加重的处罚为何演变成了减轻处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不是为故意杀人罪遮挡刑罚,玩忽职守罪也不是为故意杀人罪折抵刑罚,但为何,我们的领导人员却总是被法外开恩。
徐梗荣的生命已经无可挽回,他需要的是对这些涉案人员绳之以法以纪念逝去的年轻生命,我们能让徐梗荣瞑目的举措除了对这些涉案人员依法处理外,更要深思我们的公安系统在管理上漏洞出现在那里?一个“躲猫猫”还没能制止刑讯逼供的蔓延,再一个“徐梗荣”的出现,我想那应是法治的莫大耻辱。而且,负有领导责任的涉案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和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却被以另外的罪名治罪,这种明显的找罪以为行政领导减轻处罚的司法逻辑不能不让我们担忧,为何,公安人员的命案可以称作“刑讯逼供”,而普通百姓的命案却得以故意伤害或是故意杀人治罪,为何,判处有权者时刑法就为这些人找出任何可以找出的借口,而我们的普通百姓却难以得到法律的关照。我还想问,我们拿什么纪念已经逝去的生命,我们拿什么纪念这个年轻的高中生,我们拿什么纪念徐梗荣的在天有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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