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四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皇帝新装”式的谎言
发布日期:2009-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很久以前,哲学家黑格尔说过,熟知并非真知。 只要细细地回想一下我们的所思所想所为,就足矣深刻地感受到, 这是一句可用来拓展人类思想与创新生活的至理名言。 在神圣的课堂上及大众化的思想交流中,作为职业的传道者, 我们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义”作为一种法律研习中必备的常识。 为了使“平等之树“能够长青不败, 我们不厌其烦地对我们的学生进行谆谆教导, 以使这一比较陈旧的观念能在他们的思想中生根发芽。不可否认, 着眼于人类永远徘徊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痛苦境地, 此举本无可厚非。然而,若本着“做人要厚道”的处世哲学,那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了法律知识与思想传承中的一个弥天大谎。
法律面前有真正的人人平等吗? 请各位同仁智者恕我天资愚钝, 虽然在法律学与行动中的法律中已摸爬滚打多年,但是从良知出发, 这就是一个赤裸裸的谎言。若非要人“鸭子过河随大溜” 地告诉自己的学生与朋友:嗨!请你们不要怀疑这一常识了,那么“ 是法平等而不分高下”就是彻头彻尾的宗教语录。君不见, 美国人在闹革命时,不失时机地在其经典名篇《独立宣言》中宣称: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 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 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若我们果真上当而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视作法律学习中的一种常识, 那么其后遗症是非常令人心忧的,因为它可能意味着在精神文明、 物质文明、法律文明、及基本上一切都文明的时代, 作为公民的我们又会再一次跌落进了柏拉图同志所言的“ 群众永远生活在无知的洞穴中”的深渊。
从人类惯有的思维出发点考证, 常识往往不是人们绞尽脑汁思考的对象, 而是人们从中派生命题与结论的支点。常人所说的“ 车到山前必有路,不干不净,吃了没病”就是对这一认识的印证。 常识常以熟语的方式出现,所以最易深入人心。 错误的常识窒息人的思想, 使人在不知不觉中放弃中科学探索中应有的“挑战一切与怀疑一切” 的叛逆性精神,从而诱导人们陷入知识的黑暗。说实话, 这并不是笔者刻意地想炮制什么“语不惊人而死不休”的言论。 试想, 当为人师的我们在雅致的课堂上唾沫横飞地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宣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时, 有学生会心怀吃螃蟹的气概站起来和老夫子顶牛地说:“老师, 您错了,如果您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请问又该如何解释‘ 同命不同价’及浙江某地法院所杜撰出的‘临时时强奸’问题吗? 平心而论,在我们的知识体系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是先验性的,是死人硬塞给活人的东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之所以能代代相传就有些类似于西方人信仰基督教一样。 上帝真地是万能的主?上帝真地存在吗? 在洋人皈依教门的那一天起,他们可能压根儿就没有想过这一问题, 因为上帝万能与其存在是不容置疑的, 而这也是无所不能的上帝救洋人与水深火热之中的逻辑起点。
如果一个人说乌鸦是黑的,可能这一结论还不那么可信。 如果有许多人都站出来说,乌鸦就是黑的时, 那么这一结论就可能具有广泛的市场, 或者说这一结论就应该获取一定的注意力。作为年轻的读书人, 笔者自不敢过于挑战权威,更不敢去糟蹋自己赖以生计的知识领域, 而且在一切向权威看齐而缺乏思想的中国当下,即使我这样想, 可能这种异论也并不能在知识圈内激起数点涟漪,或者说当我如同“ 皇帝新装”里那个天真的儿童跟着皇帝的身后叫喊:看啦, 这个人没有穿衣服。可能代表权威的老人会说:“小屁孩, 你懂什么?哪凉快,哪站去!”实际上,笔者质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并非一家之言,对于此论, 亦有许多同仁为我打气撑腰。密尔曾蔑视地说:“ 我们早已特别感到,一种普遍的趋势, 把人类品性中一切明显的差别认为是天赋的,大半是不能清除的, 并且对于那环境的差异的实证,反抹杀不问, 这种趋势我觉得是重要的社会问题讨论的主要阻力之一, 亦即是人类进化上的最大障碍之一,…… 它是这样适合人类的怠惰心理以及一般守旧的兴趣, 假若不在根本上将它扫除,它一定会变本加厉。”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奥地利的社会学家贡普洛维奇更是用刻骨般语言作了如下描述: 法律是从具有不同力量的不同社会族群之间的冲突中产生的一种社会 生活形式。 法律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国家权力来确立和维护强者对弱者的统治。 其对法律的认识就是,法律的指导思想是维持和巩固政治、 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任何法律都是不平等的体现。 尽管这种一针见血的高论有些令我们这些依赖法律为生的人感到有些 不自在,或者说是有些让我们底气不足,或者说是在法治之旅中, 我们走得越远,我们就越感到失望,但真相往往具有一定的残酷性。
实际上,若我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法治的理念进行密密的敲打,则不难发现其蛰伏有“不平等” 猫腻。稍有认识的人皆知, 为了使有限的规则能尽可能地应对包罗万象的生活, 法律始终是一种以偏概全的陈述,而正是因为这种固有的特点, 立法者就必须依照立法的意图将人、物和事件进行归类, 并按照某种共同的标准对特定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这里, 我们就可以推断出以下结论,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隐藏了“ 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圈定的方式来对待” 的潜在命题。由此可知, 是法平等之法律思想本身并未禁止立法者采用专断的或不合理的类分 标准来制订反平等的法律规则。现时下, 虽然我们法律人习惯于借用法律文明来标榜人类社会治理模式进化及 人类自身的巨大成功,但笔者的拙见是,迄今为止,和先父们相比, 除了手头可利用的工具比较丰富外,我们并没有太多的超越,相反, 在某些方面,我们是不进而退,或是原地踏步。至少, 文明程度低下的奴隶社会所体现的“平等者则平等之” 的思想在以新瓶装旧酒的方式得以继受。每当在授课中涉及到“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个可撤销与可变更的合同”之“知识”时, 心中的另一个我就不断地提醒自己:在资源分配不均、 及缔约当事人自身素质不均衡的情况下,事实是, 市场交易中的每一个合同都不折不扣地是一个在不平等条件下被迫缔 结的合同。 人类自身的知识缺陷及我们所处世界的动态变化决定了任何真理与任 何知识都是支离破碎的,在万般无奈之下, 我们只能在公平与不公平、平等与不平等之间找平衡, 但是无论人类如何努力,其结果都是不平等的。这真是试问人世间, 平等为何物,唯叫人生死两相随!
大众话语下,在对我们的学生进行知识填鸭式灌输时, 我们会说市场经济是权利的经济、是法治与平等竞争的经济。然而, 若本着霸蛮认死理的蛮劲而潜进市场经济的背后,我们就会发现, 我们都在说谎,而且我们还说得脸不红心不跳。 在科学技术日益主导人类社会的今天,从经济的良好循环来说, 并不存在生产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就是说,人有多大需求, 人就有多大生产。籍此而出的一个相对的已见就是, 在供相对大于求的逻辑下,市场经济实为一个买方的经济。 也于这一思考,法学大师庞德曾说:在商业代的时代, 财富都是以契约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若将这两种观点进行结合, 就不难发现即使是市场经济在人类不久的未来成熟透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个市场中也绝不会一个真正的大舞台, 除非我们贯彻的是隐而不彰的“平等者则平等之, 不平等者则不平等之”的只能做而不能说的理念。 人与生俱来的自私自利等劣根性表明人都是有原罪的。 在法律日渐文明化的今天,当我们在世俗的社会中不加批判地宣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 这种掩耳盗铃的先验式说教本身就是原罪的体现, 因为它不仅麻痹了人们积极性的思考力,更可怕的是,它突显的是“ 民可使由之而不可使知之”的奴性意识。当这样说时, 也并不是想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于人类的重要性一棍子打死。 其实,笔者的看法很朴素,那就是, 虽然这一思想的价值与意义是无论如何复加都不为过的, 但是在享受这种思想对人心灵强大的慰藉时,我们一定要深思熟虑。 行文至此,不禁油然想起胡适先生在《三论问题与主义》 中说过的一段话,他说:“一切主义,一切学理都该研究, 但是只可以作为一些假设的见解,不可认作天经地义的信条; 只可认作参考印证的材料,不可奉为金科玉律的宗教; 只可用作启发心思的工具,切不可用作蒙蔽聪明、 停止思想的绝对真理。”我想,对于文明社会下的读书人, 此论无疑是发人深思的。
生而为人是幸福的,因为这意味着对物种选择的成功; 生而为人又是痛苦的, 因为作为智者他必须时刻承受灵魂上的纷扰与肉体上的病痛。 大凡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 法律是关于当为与不当为的规范问题,而这就必然内生一个矛盾, 即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应然,其根本无法从自身产生真实的法, 它必须加入存在,只有在规范与具体的生活事实、 当为与存在相对应时才产生真实的法。可以说, 作为制度化的法律永远徘徊于理想与现实之间, 若法律的理想与现实太远而遥不可及, 那么理想化的法律必然会丧失其实用性; 若两者之间的距离过于临近而触手可及, 那么人类自身就会失去精神的寄托而完全庸俗化。因此, 法律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应是一种两只刺猬般若即若离的关系。 立于这一视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代表的是一种抽象的理想, 是我们人类矢志不渝奋斗的目标,其注重的更多是形式, 而不全是实体。无论如何言说,法律知识传道中, 如何恰到好处地从理想回归到现实, 尔后又从现实回归到理想是我们每一个职业布道者所必须慎重对待的 问题,因为如果我们的传道是采取“1+1=2”的模式, 那么我们就是在将天才变成蠢才;如果我们采取的是“1+1既可能 =2,也可能=3……”的模式,那么蠢才也可能会变成天才。 试问,对这一问题,作老师的你想好了吗?
2009年11月4日草成于长沙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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