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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人们因何愿意聘请律师

发布日期:2009-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几天前一个下午,有位要好的同学打来电话。说是有一个案子,北京的一个法院已经做出了一审判决,现在当事人准备提出上诉。他想让我见一见当事人,看能否把案子接下来。
我答应了,并让当事人把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都带来。
第二天上午,同学就开车把那个当事人带到了我的办公室。我迅速地浏览一下一审判决书,觉得法院的判决理由有点牵强。本来,我准备把自己对该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讲给当事人听。可是,还没等我开口,当事人却首先发问道:某某法院您有“关系”吗?
说实话,在那个法院,我尽管说不上“有关系”,但确实也有一些熟人。其中,有几个还是我的同班同学。但是,在做出“肯定性”回答之际,我又犹豫了。坦白地说,在那一刻,我忽然想起了曾引起律师职业界高度关注而现在则已归于沉寂的马克东诈骗案。
目前,广东律师马克东被控诈骗沈阳“黑老大”一案已经有了最终结论,马克东被辽宁高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并追缴个人非法所得。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如下:
2001年初,宋鹏飞、赵文刚等人在广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时任广州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被告人马克东接受委托后,作为赵文刚的辨护人,并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后,赵文刚聘请广州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某等二人作同案犯宋鹏飞的辩护律师,并由赵文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后赵文刚又找到被告人马克东,请其为其它同案犯,包括宋鹏飞进行辩护,并提出由被告人马克东在司法机关斡旋,为宋鹏飞进行辩护。被告人马克东在了解了宋鹏飞案情后,认为可以按法律程序中止审判。但其未向赵文刚说明此情况,而称其认识正在审理宋鹏飞案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可以利用此关系帮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从而取得了赵文刚等人的信任,并向赵文刚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费用。赵文刚首付给被告人马克东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马克东指派本所的其他两名律师,并找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曹某作为赵文刚案的三名同案犯做辩护人,并支付曹某人民币5000元。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宋鹏飞的辩护律师邱某发现宋鹏飞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便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宋鹏飞中止审判的申请,并获批准。被告人马克东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对赵文刚予以隐瞒,在法院中止审判裁定书下达之前,向赵文刚索要尚未给付的人民币70万元。在取得了10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马克东并未将款项交由律师事务所财务帐户予以分配,而是将其挥霍。
马克东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不想也不能遽然做出判断(不过,被告方关于其收取的100万费用为律师代理费,且受托后为宋鹏飞一案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法律服务,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不过,我想说的是,向当事人吹嘘自己在相关司法机关有熟人,实际上属于律师办案的一个“潜规则”。而且,律师们大都也清楚地知道,这样做是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但是,不少律师都说,如果你不和当事人那样讲,当事人就不会把案子交给你去做。这些律师的经验,显然在我身上得到了“验证”。或许是见我“犹豫”,或许是见我有些“书生气”,总之,这个当事人在见了我一次以后,就再也没有联系。我的同学说,都是你不老练,一个本来可以接下来的案子,就这样“丢”了。遗憾之余,我猛然意识到这样一个也许很多法律学人都不屑理睬的“学术”问题——当事人究竟为了什么愿意聘请律师
也许有人会觉得,这是一个初级的因而没有什么研究价值的题目。但是,我认为,这个看起来比较“初级”的问题,其实并没有得到系统地分析。至今,一些教科书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还停留在这样的水平上——人们之所以请律师,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因而需要获得懂法的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虽然,这一观点不能说错,但是却明显过于武断。至少,它常常背离包括我本人在内不少律师的日常经验。我的这次“丢案”的经历也说明,一些人聘请某人作为他的律师,有时不是因为甚至主要不是因为,他聘请的这个人的法律素养高、职业技巧好,而很可能是因为,他相信这个人的人脉关系,可以保证他有能力把这个案子办好。他的这一信任,有时来源于他要聘请的那个人的身份(比如他是一个教授);有时来源于他要聘请的那个人曾经办理过某一个有影响的案件(如,某律师在代理了刘晓庆的案子之后,迅速走红,案子纷纷涌上门来);有时来源于他要聘请的人与能够决定某一案子处理结果的人存在特殊关系,等等。
因此,千万别说老百姓“傻”,不懂法。他们可能不知道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但是他们对法律的力量究竟如何感受往往最真切。许许多多的事例说明,他们用自己的经验得出的而不是书本上给出的标准去选择自己的律师,实在是“智慧”之举。远的不说,最近因为乌小青(作为一个副厅级高官,他被指控先后索取、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7.5万元、港币10万元,另有518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但是,据1128《南方都市报》,被羁押在重庆重庆打黑第二看守所的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留下遗书后,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自杀)的落马而卷入打黑风暴的美女律师胡某的代理故事,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曾参与打黑案辩护的重庆律师周立太透露,胡系乌小青的情妇,他们的这种关系在重庆律师界是众所周知的,胡的许多案源都是乌利用关系和权力介绍的。上述人士介绍,曾有一家银行在重庆高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一个案件,标的数亿元。乌小青人为设置障碍,久拖不执行,迫使银行更换律师。当胡某作为该执行案的代理律师后,乌便积极组织展开工作,一个月内成功执行。仅此一案,胡就得到律师代理费4000万元。(《新京报》20091130)。
年轻的律师没有案源,恐怕主要不是因为法律素养不够,也主要不是因为缺乏执业经验,更重要的是因为,当事人认为,你的“年龄轻”,就意味着你不可能积累很多的人脉资源,就不可能对有关部门施加更多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的影响力。这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因为,当事人更多地信“权”,而不怎么信“法”。或者说,他们相信,“权”会影响法,“权”就是“法”,甚至“权”有时还大于“法”。因此,他们在找律师的时候,就不是仅仅看有时根本不看这个律师法律素养如何,是不是博士和教授,而主要看他是否有足够的影响权力朝向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来“运作”的能力。也因此,当他们可以找到一个虽不具备律师身份但却可以影响权力的人的时候,他们根本不会委托律师。这种情况,在一个熟人社会里,更容易成为可能。或许,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在一个小地方(比如中国的很多小县城)即使只有很少的律师也往往因没有业务而不得不选择离开?
我记得几年前法制日报有个报道说,全国有206个县没有律师,而且这个范围正在扩大之中。有相当一部分县域执业律师不足3人。而北京上海、广州的执业律师则已突破万名。 就我所知,一些通过司法考试而选择离开“故土”的律师之所以不愿意在生他养他的地方执业,不仅仅是因为,案件太小、收费太低,也不仅仅是因为,经济不发达、当事人支付不起律师费,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在遇到“事”时,往往是首先想着找熟人,而不是去请个律师。而且,由于地方小,当事人通过各种人情网络,总能找到说得上话的人。这样的执业环境,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大,很多案子的处理,有没有律师都差别不大。毕竟,在一个基层(乡土)社会,当事人遇到必须由律师来解决法律难题的情况是不多见的。
由此看来,要有效地遏制律师们集体涌向市场发达的大城市,光靠道德宣传和说教(针对律师向上流这一现象,有一位在大城市执业的律师就说,挣钱绝不应当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唯一目标,他必须遵守一定的道德准则和崇高的职业规则。一个律师,他不仅是公民权益的保护者,也是执行正义的卫士,他应始终想到社会的利益。他的这些评论,在一些基层律师看来,简直是“站着说话腰不疼”)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也不是最好的选择。
可能的出路或许是,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尤其是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制度设计,有效地缩小人情、面子影响法律、权力运作的空间。只有“法律”的作用提升了,“权力”的运作规范了,蜗居在“熟人社会”里的律师们才可以大有作为。进而,律师与基层渐行渐远的状况才能得以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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