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怜悯生命” 应成为整治酒驾顽症的法律准则
案例一:周某等3位知己相遇到集镇小盅,酒逢知己千杯少,三位均喝得铭酊大醉,伙乘一老年机动三轮,由周某驾驶,行驶2公里许,与相向行驶的一大货车相撞,3人当场死亡,大货车翻滚在312国道旁排水沟内,司机被挤压在车内不能脱身。路过的好心人急忙报警,122交警和120急救车相继赶到,据医生介绍,若再耽误30分钟,大货车司机也没救了。
案例二:王某晚饭后驾驶桑塔纳轿车送三位朋友到南阳市,刚从县道上312国道,与迎面驶来的陕西省一大货车相撞,造成三死二伤,桑塔纳轿车当场报废,伤者事后回忆当时情景还心惊肉跳,连说三个“太惨了”。据其介绍,王某已有十余年驾龄,开车技术相当不错,那天晚饭时拗不过战友相劝,喝了几杯(酒),谁知……
案例三:齐某驾驶一摩托车到10公里外的集镇买农药,下午返回途中,将一老农撞入悬崖下,所幸悬崖下有一水潭,老农尽管保住了性命,但腰椎严重受损,不能站立,交警现场勘验时,对齐某进行了酒精度测量,结论:酒驾。齐某对此不予反驳。
案例四:邵某驾驶出租车送2位乘客从南阳市到淅川县,返回途经内乡县312国道段,出租车突然飞出国道,将正在田间劳作的一对夫妇当场撞死,留下两个年幼娃娃。法院卷宗显示,也是酒驾惹的祸。
……
公安部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我国2005年共发生交通事故45万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尽管死亡人数至2005年首次降至10万人以下,但事故次数、死亡人数、经济损失、万车事故比率均占“世界第一”。该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时承认“酒驾”占据了相当比例。
“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是一个起码的常识,但偏偏有人不理睬这一规定。北京市交管局2009年公布,上半年全市发生亡人交通事故中,因“酒驾”的占17.3%,达81起,至97人丧生。南京市7月份一夜突查,查获百余起违章“酒驾”。2009年,全国因酒驾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1月21日,河南灵宝一司机酒驾宝马撞人,6死6伤;6月30日,南京司机酒驾连撞9人,5死4伤;7月16日,郑州司机酒驾连撞11人,3死8伤;8月,杭州司机魏志刚酒驾保时捷撞死打工妹;8月5日,黑龙江路夜市司机酒驾连撞26人,致2人死亡……。
如果说普通公民酒驾肇事是素质低下世人可能接受,但交警酒驾亡人事故也接二连三。新华社讯,2009年6月28日,广州黄浦区交警大队民警范某酒驾撞人,曾某抢救无效死亡,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一时间,“酒驾”成为世人关注焦点,但单凭交警执法,不能根治酒驾这一公共安全的危险源,修法、提高酒驾违法成本才是良策。法学界,一部分人坚持认为“酒驾”入刑才能遏制酒后驾车,如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修改《刑法》。另一部分人坚持认为教育为主、刑罚为辅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不能扩大犯罪标准。笔者认为,“怜悯生命”,应成为整治酒驾顽症的法律准则。
一、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国人禁酒驾意识
一份资料显示,国外发达国家的交通死亡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骑自行车人、乘客的死亡之比是3:1,而我国恰恰相反是1:3,有70%以上的死亡人数为行人等交通 弱者。在殴州,有12%的交通事故死亡者为行人等交通弱者,在美国为11%,中国则超过50%,这与中国的交通状况有很大关联,中国与殴、美、日的交通状况有很大不同,国内道路大多是行人、自行车、摩托车和汽车混行,行人、骑自行车人、乘客的交通事故比例较高。目前,“人不怕车”、“不看来往是否有车,只管拐弯、横穿……”是中国驾驶员对行人、骑自行车人的一种总结和感慨。因此,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新闻媒体、课本等宣传阵地,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全民进行安全知识、交通规则教育,适时开展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震撼人心,使公民明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我们的生活环境就更加太平,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就会有人成为无谓的牺牲者;通过宣传教育,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成为渗透到心灵中的行为准则,形成人人遵章守纪、个个重视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杜绝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培训力度,防范驾驶员酒驾。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带来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特别是随着国家刺激消费、降低税率政策出台,机动车购买者蜂涌而至。河南省南阳市车管所一工作人员透露,2009年6-8月三个月内,该市机动车挂牌车辆就达3万多辆,最多一天排起1公里多长队,达300多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机动车驾驶员仍然会作为一种专业技术或专门的职业存在,所以认真办好驾驶员培训学校,防范驾驶员酒驾,使机动车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水准,不开英雄车、不开故障车、不酒后驾车,自觉维护安全行驶的交通环境,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把发放驾驶执照关口,对未经驾驶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绝不发放驾驶证,对违法发放驾驶执照的,一经查出即予以严惩。
三、“严管重罚”,惩治酒驾。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而汽车类机动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万车死亡率为7.6居世界之首,而酒驾是事故频发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但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处。即使因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仅仅被处3年以上7件以下有期徒刑。
酒驾“入刑”就能遏制这类事故的讨论永无止境。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1)有证酒驾尚未肇事的,发现一次,吊销驾证,终生禁驾。这种处罚,是一种终生剥夺特定酒驾公民从事该职业的资格,比经济制裁更厉害,也可以说砸了酒驾者的饭碗。(2)无证酒驾,是一种比“无证驾驶”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应比无证驾驶处理更重些。结合司法实践,对一次无证酒驾尚未肇事的,应给予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1万元的处理,并记入个人档案;两次无证酒驾尚未肇事的,给予拘役、管制,或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服刑期满3年内又无证酒驾的,按累犯论处。(3)提高酒驾肇事刑罚标准。2009年7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无证酒驾肇事、造成4死一伤、财产损失5万余元后果的孙伟铭死刑一案,给提高酒驾刑罚标准开了先河。法学界一部分人坚持既然“在盗窃案件中,盗窃者被发现后暴力胁迫物主,案件性质由盗窃性质转化为抢劫”,那么在肇事后又继续肇事,这类案件也可以发生“质”的变化,即由交通肇事转化,或叫演变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案一审死刑判决的震慑作用,给了酒驾人一极大触动,尽管案件有争议,但提高“酒驾肇事刑罚标准”却为世人接受,笔者建议人大立法修改《刑法》,重处酒驾肇事者,以期收到维护良好交通环境,促进社会安宁和文明的效果。杨红 周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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