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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背后“公民代理诉讼”何去何从

发布日期:2009-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6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试行)》,再次将“公民代理讼诉”推上了风口浪尖。不久前,孟州市法院曾向上级法院建议“应当对公民代理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近年来,其他法院对此也是呼声不断。

    公民讼诉代理人的资格问题如何认定?代理人究竟是“好心人”还是“诉棍”?在违规现象屡见不鲜、争议之声频频出现的大背景下,河南省高院的这份《规定》,又将对“公民代理诉讼”这一制度架构产生何种影响?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司法诉讼程序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

   孟州市的王师傅,就是这样一个义务参与诉讼的“法律通”。孟州市区一家门前挂着“免费打官司”牌子的自行车修理铺,就是王师傅的“根据地”。自从多年前王师傅和邻居因宅基地纠纷打过官司,并且在官司中吃了“败仗”之后,小学文化的他就开始一边修自行车,一边“钻研”法律,还喜欢上了帮人打官司。6月24日,王师傅在修车铺里告诉笔者,他参与的大多是宅基地纠纷或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并且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不收费。多年来,孟州市法院民庭的多名法官都经手过王师傅代理的官司。而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帮人打官司的过程中,王师傅“不信任法官”、“孟州法院法官需要全体回避”等多少有些“外行”的要求,也给法官们出了不少难题。还有一次,王师傅因怂恿他人作伪证而受到处罚。即便如此,王师傅依然“痴心不改”,因为他就是要“为难法院”。像王师傅这样的公民诉讼代理人还是少数,更多的则以敛财为目的,成了自称“黑白通吃”的“土律师”。笔者以当事人的身份,联系上了连高中都没毕业,就作起了公民诉讼代理人的郭先生。在电话中,称“黑道白道的人全都很熟,肯定能打赢官司”的郭先生,因“疏通关系”之故,收费并不便宜。

   据法官介绍,像郭先生这样,靠帮人打官司赚钱的公民诉讼代理人不在少数。公民诉讼代理人成为敛财的“土律师”,一些当事人完全听信他们的说法,不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最终可能给当事人自身造成损失。而“土律师”以“疏通关系”为名向当事人乱收费,无论案件最终胜败,都会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形成误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6月25日,孟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债务纠纷案,该案的公民诉讼代理人钱某和原告张某是同乡。张某告诉笔者说:“他说他是律师,就算不是律师,能帮我打官司就行。”钱某说:“我什么证件也没有,但经常帮老乡写写状子,辩辩理,老乡感谢我,给我弄两斤鸡蛋,又不违法。”目前来看,公民代理诉讼大多集中于民事案件,寻求公民代理的当事人大多来自乡村。“亲戚朋友给我介绍的代理人”、“我不知道怎样找律师”、“法律援助条件太苛刻”、“公民诉讼代理人比律师收费低廉”、“怕被律师‘忽悠’”等,是群众寻找“土律师”的几个主要原因。相当一部分“土律师”来自乡村,出于私利承揽诉讼业务,靠着口耳相传扩大知名度。某律师事务所从业十余年的崔律师介绍,对于一些小案子,资格老的正规律师可能不屑于代理,这也相应给公民诉讼代理提供了空间。而专业律师在质量和数量上仍不能满足需求,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在6月25日的债务纠纷案庭审现场,当法官打断“土律师”钱某重复发言时,钱某总是不乐意,认为法官偏心,只让对方发言,不给他发言机会。庭审中,钱某甚至从律师角色变成了证人角色,帮助张某作证。虽然庭审过程让人啼笑皆非,但法院最终仍判张某胜诉。“因为案情简单,事实明显。”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土律师”可能会在庭审中或者程序上出现差错,闹一些笑话,走一些弯路,但对于胜败的结果影响不大。该法官还说,虽然这些“土律师”代理案件有胜诉的可能性,但由于他们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素养,自身对法律的理解甚至是片面的、错误的,小则不利于纠纷的正确解决、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大则阻碍法制进程,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据法官介绍,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不应收取报酬。有些公民诉讼代理人虽然收取报酬,却以当事人亲属的名义出现,声称没有收取报酬,存在一定隐蔽性,法院不好审查。另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具体是哪些公民却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对“其他公民”进行了限制,但是仅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哪些属于“不宜”之类,依然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在说服认为‘不宜’参与代理诉讼的公民时,无法可依,力不从心。”法官说。

   并不是所有的公民诉讼代理人的行为都会扰乱司法环境。市民张先生大学学的是法律,但之后一直无缘于法律工作。他现在在一家企业工作,业余代理诉讼。“我一直在寻找机会主持正义”,张先生认为自己是“法律志愿者”。他代理案件的标准是,当事人必须是已经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一方,而且家境贫困,无力聘请律师。比如农民工讨要工资、建筑工人因工伤而索赔之类的诉讼。

   郑州大学的一名法学教授认为,像张先生这类纯粹的“法律志愿者”目前虽然属于少数群体,却应该受到特别保护,“如果他们被划入‘不宜’参与公民代理诉讼之列,将会是社会的损失。”

   据郑州大学的一名法学教授介绍,目前围绕公民代理诉讼的争论观点有三:一、禁止论,认为应禁止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目前司法实务界对此较为赞同,理由是法律服务特别是诉讼代理与当事人人身、财产、自由、民主等重要权利密切相关,其进行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和技巧性。支持者明确提出应对诉讼(仲裁)代理实行律师业务垄断。二、无限赞成论,认为公民参与诉讼的广度和深度是评价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人民司法的本质中即包含了这一内涵,普通公民根据他人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理所当然。现代社会将诉讼的民主化作为诉讼制度先进与否的一个评判标准。支持者认为公民诉讼代理的地位应当与律师代理平等,并且不受限制。三、相对限制论,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实际状况决定了公民代理诉讼在目前阶段的存在,但司法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公民进入诉讼代理的领域只能是有限的。可以参照相对限制公民诉讼代理国家和地区的作法,具体区分哪些公民可以参与诉讼代理、公民代理人能够进入的案件范围、公民代理人的权利范围和特别的行为方式,同时加强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和处罚力度。

   相对限制论是目前外国的主流观点。英国允许非律师代理他人进行诉讼,但其明确规定了公民代理人可以进入的诉讼程序,并规定如果普通公民做了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做的事情,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日本明确以律师诉讼代理为原则,但在简易法院或家庭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非律师经法院许可后亦可担任诉讼代理人。德国在刑事诉讼中亦采用相对限制观点,其将诉讼代理人分为一般辩护人和特别辩护人,允许大学法学教师或法学家在经法院同意后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据了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试行)》是为了规范以公民身份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行为,以加强对公民代理诉讼的引导和监督。该规定是给公民诉讼代理开始扎上“紧箍咒”,还是划定了“保护圈”还有待检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试行)》摘录:第三条 各级法院应要求公民诉讼代理人提交以下材料:《授权委托书》;《无偿代理协议》;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系近亲属委托的,应提供证明材料;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供推荐证明;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诉讼活动中,公民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法院可以取消其代理: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提供虚假证明、证件,骗取同意代理的;其他不宜担任代理人的情形。第七条 公民对于法院作出的不同意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决定或者取消其继续单人诉讼代理人的决定,可以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天内向同级法院复议。黄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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