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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的狂热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民意又一次站在了高台上,谁在表达,却并不清楚。但民意几乎是不可质疑的,因为它通常是指是一个不确定的多数,看不见摸不着,却又好象无处不在。
 
  历史上并不缺少所谓“民意”。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意不仅砍掉了路易十六的脑袋,也同样让一心想做民意代言人的罗伯斯庇尔脑袋搬了家,地下有知的罗伯斯庇尔恐怕至今也没闹明白,他奉为旗帜的民意,怎么掉头就要了他自己的命。人民依然是巴黎的人民,国民公会依然是他熟悉的国民公会,就连行刑的大铡刀也还是铡掉国王和王后脑袋的那把,甚至连刽子手都同样是那个叫夏尔·桑松的人。难怪罗伯斯庇尔在自己命运的最后关头,面对市民义勇军递给他签字的起义文件,也是递给他的最后机会时问:“以谁的名义?”或许他真的迷茫了,他已看不清民意的真正面目。
 
  民意就是正当性,不管这个逻辑是否站得住脚,革命通常就是这样开始的。一旦民意成为一种话语权,作为个体的人便消失了,民意汇成集体的意志,个体的恐惧由此上升。如果脱离民意汇成的集体,个体就象面对大象的蚂蚁,渺小到被忽略那是幸运,卑微到被踩死那才是悲哀。
 
  但这里还是有个问题绕不开去,即民意是由谁表达的?民意既然是个集体的概念,是不确定的多数,那么显然民意无法用共振的形式来表达。所以民意归根结底必须有一个发声体,民主或许算是一个,比如全民投票,像美国的总统选举,民意通过投票这种形式有了统计学上的意义,这样的民意是可数的,或可称着实在的民意。还有一种是在有限范围内的投票,比如具体到一个单位内部,如果投票是决定该单位内部的事项,这个民意是有效的,但若投票决定的事项超出了该单位内部的事项而涉及了其它单位的内部事项或者投票事项具有了公共性,这个有限的民意还有效吗?为解决公共性问题,于是有了代议制,像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形式,法律和公共政策便可以堂而皇之地假民意而出笼。但民意并非仅止于此,因为法律和公共政策所蕴含的民意理性,并不等于它们实施中的公正与合理,民意不仅一直跟随着法律实施的过程,而且还在结果的地方等着评判,而这时的民意是不可数的,我们不妨将其称作抽象的民意,这也就回到了不确定的多数。
 
  之所以说是“不确定的多数”,乃因为这个“多数”其实是个“变数”,地域、时间、民俗、习惯、信仰、年龄、性别、职业、阶层、文化程度、收入多寡等都是促使民意发生变化的原因,这样的民意难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表达,根本无法把握。比如坊间聚焦的孙伟铭案,当一审宣判孙伟民死刑时,从网上反映出来的民意多怀侧隐之心,与杭州胡斌获刑三年相比,感觉孙伟铭判重了。但二审改判无期的结果出来后,网上又充斥了忿忿不平之声,民意又流露出判轻了的倾向。这还只是网上,中国的网民也只有2.98亿,全部出来表态也只约占13亿人口的23%,如果说13亿人得刨除那些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数,那2.98亿网民中又会有多少参与了对同一个事件的表达?恐怕比例会更加悬殊。事实上,这样的民意是不具有统计学意义的。
 
  代议制是为现代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制度形式,是人类由丛林走向文明的一个更加理性的选择,其实也就是民意磨就的一个“游戏规则”,这个规则由民主而产生,由法制来保障,最终形成一个规则之治的法治社会。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民意经由民主的程序选择了这样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而一旦选定,效力之内的每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服从,国家机器被法律授权来强制保障这一点。如此,行为的后果可以预期,利益可以获得公正的衡量,权利能够有更安全的保障,人民日常生活也会更加有秩序,民意便可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被引导、维护和实现。
 
  那么,为什么我们还不满足于一个代议制形式所体现的民意呢?为什么在法律既定民意的内容之外,还要罔顾左右而言民意呢?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前面讲到,民意是一个集体的概念,当民意被总结归纳出来并有了确定语境的时候,谁是这一具体民意抑或抽象民意的代表?可以说,多数情况下,是权力在充当着这样的代表,是权力需要这样的民意来推动某一政策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民意可能已经被挟持了,但只要口号看上去很美,而且确实有具体诉求在这种被推动的民意中被实现,相关政策的正当性也就获得了所谓的“民意基础”,可以大行其道了。而当民意偏离了权力意志,甚至出现了与权力的对抗,民意就往往被转化成“不怀好意”或“敌意”的策动,至于民意的主体,那个集体,则一般会被定性为“不明真相”。
 
  其实,最不明晰的就是民意的真相。比如,“十年浩劫”的文革中裹挟了多少民意?后来否定文化大革命同样说符合民意,如果前一个民意是绝大多数,后一个民意也是绝大多数,那么相交叉的那些自相对立的民意说明什么?是说明民意可以转化?还是说明民意可以被引导?抑或被欺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民意显然太不可靠了,又如何能成为寻求正当性的根据呢?
 
  如今像法院这样的司法机关好象特别热衷于建立所谓的“民意沟通机制”,而且已经沟通到了法庭上,沟通到了审判程序中(如河南陕西江苏有法院在刑案庭审中邀请部分群众当庭就量刑发表意见),有点举着“民意”大旗什么都敢干的气魄。更有学者也摇“民意”大旗而呐喊司法的“大众化”,大有弃绝“马尾巴的功能”而脱鞋下田的感觉。奇怪的是,真正应该广纳民意的立法机关,为何却没表现出对“民意沟通机制”的极大热情?最应该充分体现民意的立法活动,却鲜有学者去鼓动“大众化”?民意的天空下,一切诉讼纠纷都可能转化成政治问题,本应是在唇枪舌剑中是非明辨的法庭却被要求尽可能以最温和的方式结案,本该由法官独立决定的案件却被媒体和网络上的所谓“意民”弄得神魂不定,左右为难。
 
  民意的真实,在于民意言说者的真诚,这真诚就是让民意进入制度性的通道,获得最充分的表达,让抽象的民意变成实在的民意,让民意自己发声,而不是什么自己站出来的代表。比如我这个“民”,说了上述这么多话,只是我自己的“意”,远不够民意的格。但如果所有的“民”都能自由的说出自己想说的话,其中必定能浮出真民意。那时,民意或许只需要制度理性的一个轻轻的拥抱。


【作者简介】
夏敏,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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