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案件推进伟大的立法进程
结合一些法制报导,抽空编写一点肤浅的体会;也刊出部分内容,供批评参考。
一、提出问题
政府公职人员从事的行为,可从三个角度来分类:
第一,合法属性。根据行为是否合法,政府公职人员从事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又可分为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三类。
第二,关系属性。根据行为是否与职务相关,可以分为两类。例如,政府公职人员的刑事犯罪行为如果与职务无关,则不属于职务犯罪,而属于普通犯罪,例如侵犯知识产权罪、杀人罪、强奸罪等;如果与职务相关,则属于职务犯罪,主要有如下类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第二,行为属性。政府公职人员具体实施于特定主体的行为,是具体行为,包含全部非职务行为,以及部分职务行为;没有具体实施于特定主体的行为,是抽象行为,主要是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全部属于职务行为。
对具体的职务行为,我国大部分没有问责制度。例如,即使一个贪腐官员被抓捕、判刑,其收受贿赂卖官的行为也不会被追究:受贿行为受到追究;卖官行为一般不再追究,买官的行为更不会追究。也就是说,我们对违法的具体职务行为,仅仅着眼于惩罚违法者,不会一并纠正具体的职务行为。对违法宪法、法律的抽象职务行为,我国既不惩罚任何人,也不在处理违法人员时一并纠正该抽象行为,更没有任何司法程序审查该抽象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个贪腐官员在任时,不但有具体行为的违法,还有抽象行为的违法。其通过公权力机构,私下整合权力资源,为个人和集团利益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违法宪法和法律,是否应当处理?应当如何处理?应否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处理?下面,通过抽样分析,我们尝试解答这些问题。
二、抽样分析
(一)重庆样本
除了目前大规模反腐的重庆,我们抽取华北的北京、河北,分析一下中国贪腐的发展状况。相关资料、数据全部来自中央权威传媒公开发表的报导。
1、具体行为的违法受追究,抽象行为的违法没人管
重庆2008年启动的反黑行动,尚未落幕,已缴获赃款赃物320多亿元,约占重庆财政收入1/3;抓捕警察100多人,法官10多人,厅级干部17人。如果从2004年计算,重庆反腐6年共查处厅级干部51人,县处级干部881人。从国内权威媒体报导看,此次擒获的重庆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文强拥有3幢别墅,资产近亿元,不但强奸幼女,而且强迫包养、嫖宿不少艺人。在贪腐官员支持下,重庆黑社会进入经济强抢,政治渗透的发展阶段。例如,重庆黑社会对看中的企业,实施强制性的免费股权收编,强制性的财产转移;对文强等政府官员,实施嫖宿录像、贪腐取证,以实现长期控制目的。
我们更要注意到:此次抓捕的部分人员掌握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权;其做过的事可能违法,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可能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
2、问题分析:官员贪腐必然从“个案运作”发展到“立法运作”
国家审计总署的李金华审计长在CCTV访谈中,提到有些官员为了掩盖贪腐线索,对审计人员进行跟踪、窃听、收买、威胁。慕马案爆发后,原沈阳市长的秘书失业,在家撰写了《驻京办主任》一书,书中记载,贪腐市长为了摸清国家部委内部信息,从军队招募侦听专家,派驻到驻京办,给部委官员亲属送出去10多部高级手机,并为其负担手机费,里面添加了间谍窃听器材从而对部委高官及其家属实施侦听。小说记载可能纯属虚构,但是从重庆案件的报导看,实际情况可能比这些说法更加严重;针对个别人、个别事的个案政治运作已经普遍被贪腐官员所运用。
为了维护个人财产和权力安全,贪腐官员必然从个案运作发展到立法运作,即通过制度搭建,来巩固经济、政治地位。例如,贪腐官员今后可以颁布规范性文件,向黑社会大量派遣拥有公职的“线人”,为个人牟利;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大规模压制舆论和媒体,从而腐蚀社会监督体系;还可通过规范性文件,建立制衡、陷害官员的证据囤积、激发系统;甚至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为自己建设家居出行武装护卫逃逸系统,防范日后可能出现的抓捕。
(二)其他样本
(1)案件密度较大
在北京地区,近期被处理的部委高官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某(双规)、公安部部长助理郑某(双规)、公安部副部长李某(死缓)、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某(双规)、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某(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某(死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朱某(双规)、海关总署副署长王某(判刑13年)、交通部副部长郑某(判刑5年)、国土资源部部长田某(无期徒刑)等。
在北京地方,除了前市长陈某被判16年徒刑,被处理的高官还有:北京市副市长刘某(双规)、海淀区区长周某(死缓)、北京市地税局常务副局长苏某(双规)、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雍某(双规)、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郭某(死缓)、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某(死缓)、北京朝阳区原人大副主任赵某(双规)、北京市人大副主任钱某(判刑15年)等。北京地区的反腐力度在继续加强。例如,从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404件,涉案472人。
在河北,媒体曝光的贪腐高官主要有:省委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程某(双规)、省委书记秘书李某(死刑)、省委书记秘书吴某(死缓)、常务副省长丛某(死缓)、交通厅原副厅长张某(判刑14年)等。
(2)出现动用司法制度维护腐败的案例
用司法制度维护贪腐行为的案例在华北已经出现。例如,河北省委书记程某上任后,每次下班回家,几乎每个路口都有警察清道。并给自家门口新增站岗武警,并设置了流动岗。此举实际上用于与警界建立联系,为私底下的交易建立公共平台。
为了打压举报者,程某指使大批警察逮捕、训问《中国发展》杂志社社长兼总编石某,并调查、传唤上百人,河北刑侦人员走遍香港、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试图通过石某案件抓捕向中央对程某告状的人;最后,编制莫须有的罪名判石某有期徒刑10年;石某被关押7年后,夏家骏教授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亲笔信受到中央关注,遂立案再审调查,最后石某被无罪释放。石某案件侦办过程中,程某还通过河北司法机关逮捕唐山市某县县委书记王某,认为王某是向中央对程某告状的人之一,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对王某实施刑事立案调查,并非法关押2年零8个月,最后被中央调查后平反释放。
实际上,石某、王某从未向中央举报程某。程某的做法也无非是杀鸡儆猴、敲山震虎,打压影子敌人自寻安慰。最后,直到程某贪腐案件爆发,无辜受害的石某、王某才洗清冤屈。对并未举报自己的北京石某、唐山王某,石家庄的程某尚且调用庞大的司法资源大肆压制,对真正举报自己的人,程某能采取的打压措施可能更加惨烈。
程某一些具体的违法行为已经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程某在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位置上,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可能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
职务犯罪人员不是过街老鼠,而是雨中过客。他们人性的挣扎与情感的呐喊,不能一直被忽视。他们即使实施了一些职务犯罪,也还是在扮演一个优秀父亲、优秀缉毒警察、优秀领导干部的角色。他们是人,背负着沉重的肉身,被迫作一些矛盾的选择。他们也需要制度的保护,既保护他们不违法犯罪,又保护他们不被他人的违法犯罪威胁、伤害。
首先,我们发现,对具体职务违法行为的强力打压,不能解决贪腐问题;我们要找到贪腐的驱动力,从制度上削弱它。优秀的刑侦、抓捕、预审、提审警察,一般都会得罪很多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如果他们没有充分的财力、储备设施、技术手段、社会资源实施自力救济和自我保护,无孔不入的报复和陷害可能随时袭扰其个人或者家庭。为了储备资源进行自保,这些警察会通过非法手段聚敛钱财,甚至腐化堕落。
法官也是如此。美国刑事大案,是随机抽选的社会大众组成陪审团决定被告命运,定案有很多不确定性,但是法官不会得罪当事人。中国则是法官说了算。大部分案件,是非判断、量刑标准每个人的认识都不相同。法官的认识则决定当事人命运,一般会成为被告的“仇人”。为了自保,很多法官也会非法聚敛钱财,甚至枉法裁判,陷害企业或个人。
为此,我们要推广米兰达法则,禁止刑讯逼供,广泛引进陪审团制度,提高刑事侦查技术水平,引进西方立案制度、侦查程序、取保候审制度、证据制度、抗辩制度,避免警察和法官得罪人,削弱他们违法、犯罪的内在驱动力。
其次,很多公安战线的老干部,立下了赫赫战功,即使与黑社会勾结贪赃枉法、杀人越货、道德腐化,也仍然在维系公安体系的正常运转,有力地维护社会公共治安。例如,此次打黑中被抓获的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总队长、现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总队长陈光明,曾从警28年,侦破大案无数,曾是全国省(市)级公安禁毒战线上唯一的女总队长,2004年荣膺“全国三八红旗手”,2009年2月又获得第五届“中国10大女杰”称号。这类干部,做了很多好事,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管理经验,在大部分场合扮演的社会角色完全称职,甚至堪称楷模,最后因为几个具体职务犯罪行为被判重型,这对社会也是一大损失。
为此,我们要堵塞漏洞,强化对权力的体制外监督和约束,避免大量优秀干部在体制内的反腐打压中沦为阶下囚。另一方面,我们要在不同的阶层之间建立防火墙,在道德与才能的进步阶梯上设置一些屏障;让大量职务人员不能逾越防火墙与江湖人士混为一群,让任何人对财富和权力的获取都凭借道德与才能的奋力攀升。这些都需要我们对社会资源的流动与配置模式进行制度性的改造。(魏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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