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灭与永生:关于法经济学未来的断想
任何事物发展到极致都将丧失自我,但是它将以一种更高级的形态存在,这大概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
圣经中耶稣作为人的实在形态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了,但是其教义却以信仰的形式得以普及,耶稣也以神(上帝)的形态得以永生。佛教中佛祖涅槃的效果也一样。但是如果耶稣不死,如果佛祖没有涅槃,会有今天的基督教和佛教吗?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自灭是永生的需要,只有将自己现有形态变得不存在,才能实现更高形态的存在。当然,这应当是事物发展的一个自然过程和结局。
精神世界是这样,物质世界也不例外。想当年国内机动车很少的时候,司机毫无疑问是一种重要的职业。我记得小的时候就非常羡慕老家的拖拉机手,并将当拖拉机手作为自己未来理想的职业选择。可是随着机动车的普及,开车成了现代人生活的基本技能,司机这个职业也在逐渐淡出。但是驾驶机动车作为一种技能将永远存在下去,而且随着驾驶对象的升级换代,对驾驶技能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将来我们开火箭的时候,我想,开拖拉机的技能绝对是不够的。修电脑这个职业也有点类似。电脑刚兴起的时候,懂点儿计算机那是相当了不起的,计算机曾经是国内最热门的专业。现在随着电脑的普及,学生(甚至包括一些小学生)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都很丰富,一般的小毛病是用不着找专业人士修理的,普通的电脑维修业也将不复存在了。但是计算机作为一种现代应用工具将广泛普及和长期存在下去。
这不由得使我联想到了现在法学领域越来越热门的“法经济学”。国内学者们关于法经济学的讨论很多,比如关于“法经济学的范式”问题、“法经济学的学科地位”问题,“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问题、“法经济学的应用”问题,等等。
法律经济学目前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法学界,都是显学或正在成为显学,这一点是无容置疑的,事实已经证明或正在证明这个结论,尽管它曾经面临、正在面临、而且还将要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或挑战。喜欢和从事法经济学理论研究的法学界学人越来越多、开设法经济学课程的学校越来越多、掌握和运用法经济分析方法研究问题的人士越来越多。法经济学确实很兴旺。
问题是,法经济学是什么呢?是一个法学流派(与经济学交叉的流派)?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还是一种分析研究法律问题的工具和方法呢?可能都是,也可能只是其一,总之,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回答。
如果要从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趋势来回答“法经济学是什么”的问题,我个人觉得,将法经济学看做是一种研究和分析问题的思维工具和方法更为妥当。法经济学从兴起发展到现在,导致法学和经济学领域产生了一大批“专业人士”。从高校来看,有专职的研究人员、专门的研究机构、专业的教师队伍、专门的课程设置(尽管具体叫法不同)、甚至有了专业的学位和学生(听说有些学校在培养法经济学专业的硕士、博士)。从这些现象来看,法经济学好像成了一个“职业”,或者从法学角度而言,法经济学好像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这些也确实都是事实。
但是从发展的角度而言,我认为,法经济学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在不久的将来“消灭自我,获得永生”。这也正是法经济学自身应该追求的目标和终极目的。换句话说,什么时候,法经济不再被看做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了,什么时候法经济学就成功了。
这个结论对正在从事或将要投身法经济学的人士而言,是不是一个打击呢?混来混去把自己混没了,那还混个什么劲儿呀?是呀,这确实是个问题。但是事物的发展自有其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不论目前法经济学多么兴旺,法经济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方法学或是一种新的、实用的、有效的法学思维方法。作为一种方法,和运用方法要解决的问题是不能并列的。用这种方法研究民法问题,仍将属于民法学科,用这种方法研究刑法问题,仍将属于刑法学科,而不能说,只要使用了法经济分析方法,这些被研究的问题就都变成了法经济学科的了。因此,未来的法经济学绝不会、也不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门类或学科。
正如在机动车很少的时候,司机是一种职业一样。在大家没有普遍掌握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时,从事法经济学活动也自然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职业”。但是随着法经济分析方法的普及,当绝大多数法学人士(立法的、执法的、司法的、研究的、教学的、学习的)都掌握了这种既实用又有效的分析方法后,法经济学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学学科将不复存在。当然,这种分析方法将因其渗透到法学的各个领域,而获得“永生”并将全面影响法学。这一点,从美国法经济学的发展趋势中,目前已经明显地显现出来了。现在美国法学界,使用法经济学方法的学者越来越普遍,随着分析方法的普及和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对象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扩展,可以预言,在不久的将来,美国法学界将不再存在今天这样好像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法经济学”。因为大家“都会开车”了,你还能说开车的人都属于“司机职业”吗?
这些年,美国法经济学的总的发展趋势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经济学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其理论框架越来越完善;二是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的对象领域越来越宽广,几乎涉及到所有的法律领域或与法律相关的领域。
我认为,这种发展趋势对国内学者的启示是:
第一,应该停止争论(此处不是指研究)法律经济学是什么?研究对象是什么?其范式是什么?其在法学中的地位是什么?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要不要设立独立的学位?等这些没有太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第二,法经济学未来虽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但是作为一个特色的法学流派和一种常规的法学研究方法,仍将作为法理学的一个内容长期存在和发展。但对于研究和掌握了法经济学方法的学者而言,最好不要以此“为业”,贵在“运用”,应该用这种方法去研究和解决更多的法律现实问题。
第三,对部门法学者而言,应积极掌握这种思维和分析方法,而不要轻率地将法经济学看作是与自己的研究领域并列的或无关的一个“法学独立学科”。法经济学属于法学“公器”,不是某一法学专业或领域(包括法理学)专有的“私具”。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的发展是法学思维方法的发展,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抑或法经济学派,主要还是个思考和解决问题的立场、方法、态度的问题。目前国内法经济学还属于理论介绍和初步运用时期,希望大家彼此之间摒弃门户之见,给这种方法以更大的发展空间,并尽早促成其“自灭”,让其得以“永生”。
一个外行的胡言乱语,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刘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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