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届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上的发言
发布日期:2009-11-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我只谈一点思考。
这个会议的主题是法律语言规范化,但我的文章的标题中写的是“法语言问题”,这有些对不上号。文章原初的提要用电子函形式呈给宋北平先生时,宋先生给我回函,建议说:“可否使用法律语言而非法语言这个概念。因为无论法学理论界还是法律实务界,也包括语言学界,据我有限的了解,没有人使用法语言的概念,都使用法律语言的概念,除了新闻界偶尔使用法言法语的概念。当然,如果能够论证法语言优于法律语言的概念,而又必要推翻之,则另当别论。”我很感激宋先生很善意的建议,但我还是回函说:“我力求区分法与法律、法语言与法律语言、法言语与法律言语、法话语与法律话语等概念。法与法律概念不能区分,并导致相关的一系列概念不能区分,正是中国法语言和法律语言中的严重问题之一。我拟写此文的一个目的,就是想探讨这一问题的原因,并提倡区分这些概念,以促进法语言和法律语言的表述准确。”我提倡区分法和法律、法语言和法律语言等概念,并不是要用法的概念取代法律的概念,也不是要用法语言的概念取代法律语言的概念,而是认为,我们必须认真区分法与法律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进而区别法语言和法律语言、法语言学与法律语言学、法学与法律学、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等许多的概念。
“法”和“法律”应该是两个词,代表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我们现在的法语言中、法律语言中或法学语言中,“法”与“法律”之异同及其关系不仅是极其模糊的,而且是相当混乱的。新近何勤华等人著有《法律名词的起源(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一书,其首条所列就是“法和法律”。专条列出“法”和“法律”以谈其起源,应该是充分认识到了“法”与“法律”的异同。撰稿人陈兵所撰写的考释中,一上来就谈法学界对“法”和“法律”的形义区别。其中考释中国法学界对西语中“法”和“法律”的形义区别研究,其结论性表述是:“德语Recht及其他语种相应的字是指抽象的、广义的法律或实质意义的法律,即汉语中的‘法’;德语Gesetz及其他语种相应的字是指具体的、狭义的法或形式意义的法,即汉语中的‘法律’。” 明明知晓“法”和“法律”是不同的,但偏要说汉语中的“法”是指抽象的、广义的法律或实质意义的法律;汉语中的“法律”是指具体的、狭义的法或形式意义的法。简化这样的话,其大意应该是汉语中的“法”是指某种法律,汉语中的“法律”是指某种法。这样的话语只能让人越读越不明白。为什么不能说法就是法,法律就是法律呢?
不直接说“法”,偏要说“抽象的、广义的法律”;不直接说“法律”,偏要说“具体的、狭义的法律”,不仅是语言表述上的累赘和麻烦,更重要的是对“法”和“法律”的概念上的模糊和混乱,进而还造成了相关概念的淆乱。
另一个法语言问题的例子是“权”和“权力”的模糊淆乱。
“权”与“权力”有很大的区别。“权力”是power,“权”不是power,一定要用双音节汉词(双汉字词)做表述,勉强可以把“权”称为“职权”。但是,中国法语言的现实是,“职权”中的“权”一般也是被理解为权力,被理解为power。 所以,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检察权、监督权、警察权、教育权、领导权之类概念词语中的“权”往往都被理解成power,都被理解成了支配性的威势和强权。其实,这些概念词语中的“权”都只是“权”而不是“权力”,都应该只是基于职能的事物处置之权(职权),而不是基于强力的支配权力(power)。其中唯有“立法权”,假如从立法权属于人民的角度理解,应该是一种支配权力;但当“立法权”被理解为国家立法机关的职权,其中的“权”还是应该被理解为基于职能的事物处置之权。当然,如果我们从政治学的角度论说,把立法看做是社会各种利益阶层或利益集团的较量机制,立法之权就更应该被看做是“权力”(power)而不是“权”(职权)。
法和法律不分,权和权力不分,不仅仅是语言的问题。
假如我们明白“法”与“法律”的区别,在称“宪法”的同时称民事法律为“民律”或“民事法律”,称刑事法律为“刑律”或“刑事法律”,那么,宪法之为“法”,其他法律之为“律”,就可以明白区分。在教学中,我让学生区分法和法律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让学生试着改写宪法和民法之类的名称词语。我们明白,宪法之“法”是难以改写成“法律”的,但民法、刑法、行政法之类中的“法”是可以改写成“法律”的。这就是说,宪法之“法”不是“法律”的简化,而民法、刑法、行政法之类的“法”其实是“法律”的简化。但是,当我们把许多简化的“法”与非简化的“法”混在一起,就会误导人以为宪法之“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之类的“法”是相同的东西。所以,区分“法”和“法律”,区分“法学”和“法律学”,将宪法研究称为一种“法学”,将法律研究称为“法律学”,就会减少许多理解和操作上的困惑。
语言词汇的模糊混淆导致有关概念的模糊混淆,进而导致言语淆乱和话语淆乱,再进而导致职能权责方面的淆乱。“权”的本质是职责,“权力”的本质是支配。当把“权”理解为“权力”,我们就忽略了职责而只重视支配,因而国家机关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就成了自上而下的逐级支配,法制因而成了强制,法治因而成为力治,力的掌控者是人(包括个人或团体),力治也就成了人治。中国的法制往往成为强制,中国的法治战胜不了人治,尽管有多种多样的原因,“权”和“权力”的混淆,罪莫大焉。
“权”与“权力”的混淆往往因为牵扯进“权利”而更加复杂紊乱。例如,我们说 “话语权”,我们就很难判断其中的“权”指的是权力、权利还是权。
造成今天法语言诸多问题的原因,应该是多层面的。
一是社会变迁造成的语义变化,社会低层平民进入社会上层成为统治阶层,社会话语随之发生重大改变,词语或者对词语的理解亦因之大变。由秦入汉如此,由民国入共和国亦是如此。
二是语言词汇的移植,将西语词汇译成汉语词汇的,先是日本学者,西方词语主要是经由日本学者的汉字词化,逐渐引入中国的。日本人以汉字组词译介西方词语形成的词汇,有的可从汉字推出其义,有的离汉字原义很远,有的则变乱了汉词的原义。
三是汉语改革运动。在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承办的会议上说这一点,我是在班门弄斧。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我们之所以不习惯于把“法”、“权”这样的单音节词(单汉字词)用做概念词语,是因为汉语改革运动已经使我们不习惯于使用单音节汉语词,而习惯于使用双音节汉语词(双汉字词)。但当我们将双音节汉语词作为词素另组新词时,出于习惯和便利,我们又往往将这双音节词缩减为单音节的词素。所以,我们不习惯于用“法”、“权”做概念词,而习惯于用“法律”、“权力”做概念词,但用“法律”、“权力”做词素组造新词时,我们又习惯于将其再缩减成“法”、“权”。这样一种习惯于主要不是源于我们对传统文化的继受,而是源于从民国到共和国的汉语改革运动。
法语言的存在问题原因很多,但解决这些问题并不需要针对各种原因着手。社会变迁已然发生,已成历史,无法重新改过,也无需重新改过。汉语改革造成的的影响作用也难以改变。解决法语言的存在问题,首先需要我们法学人和法律人意识到这方面存在问题。假如我们的法学学者总是觉得把“法”和“法律”作为两个概念词不如说“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更有学术味、不能更有效地体现自己的学问和学识,那么,法学学者的教学和研究就只可能越来越增加“法”和“法律”等概念词语的混乱,他们的教学和研究影响到法律界,法律人也就会越来越分不清“法”和“法律”的异同。
因此,法学人自己觉悟到这方面存在问题,是解决这方面问题的首要条件。自觉认识到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学学者无论教学还是研究才可能注意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假如要提点具体的建议,那么我们可以考虑,在我们使用概念词语的时候尽可能不要简化“法律”、“权力”、“权利”之类的词语。如果一定要简化,就要认真研究如何简化。中国词汇的一个最大特点是概念性名词偏正结构者居多,而偏正结构的词,后一词素才是主词素。因此,“法律”的主词素应该是 “律”,“权力”的主词素应该是“力”,“权利”的主词素应该是“利”,“职权”的主词素才是“权”。所以,如果一定要简化,“法律”应该简化成“律”,“权力”应该简化成“力”,“权利”应该简化成“利”,职权则可以简化成“权”。如果认为我的分析不准确,这些概念词语的词素结构需要更认真的分析才能确定主次,那么,请在分析明白认识清楚之前,不要贸然地简化。所以,民事法律既不要简化成“民律”,也不要简化成“民法”,完整地表述为“民事法律”是最恰当的。刑事法律、行政法律之类也同样。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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