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国家·结社自由·政党选举
发布日期:2009-10-2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个国家是不是“共和国”,并不在于它的国名,而是在于它的政体是否“行共和之政”。
共和政治的基本含义就是,国家和政府是公共的,不是私人的,国家和政府应当为公共利益而努力,不应为私人利益而奋斗。共和政治的另一个基本含义是,国家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人不是继承的,不是世袭的,也不是命定的,而是由自由公正的选举产生的。因而,公正而自由的选举,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行共和政治的又一基本准则。
真正的民主的人民的共和国结社必然是自由的,各国宪法或有关法律对结社自由在做出各种保障。资本主义国家在初期对结社自由多采用批准制,现代大多数国家则废除批准制,采用备案制。我国历次宪法都确认和保障公民享有结社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但中国对公民结社的管理大体采用批准制。
普通老百姓一般都会觉得共和、民主国家、结社自由、政党选举等离自己太遥远,实际上对这些人们政治生活的因素并不是十分的关心。
崔肇钰的一篇小文章,将我们从这种遥远的地方拉回现实中来
[2]。他给我们讲了这样一个故事:11年前,莱茵河边莫因海姆市(Monheim)16岁的中学生丹尼尔想搞个话剧社,想让市政府提供一个小房间。他们的要求没有实现,却听到一个消息:地方选举参选年龄降到了16岁。他们一合计,干脆搞一个政党,并且起了一个名字彼多(Peto),登记参加第二年的大选。
他们的政纲很简单,而且是政党成立之后才想出的,诸如给市里夜间巴士、给游泳池建道滑梯等。大选时他们务实的要求得到市民的支持,赢得了6.1%的选票。五年后第二次选举选票又翻了两番。今年是其第三次选举,27岁的丹尼尔成功地当选为北威州最年轻的市长,他的政党彼多也成为市议会到二大党。
在他们这样的民主共和国家里,人民参政就是如此的简单,是宪法保证的人民的权利。
龙城飞将
2009-10-04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
[2] 崔肇钰:《莫欺少年郞》,《南方都市报》2009年10月3日B16版。
[2] 崔肇钰:《莫欺少年郞》,《南方都市报》2009年10月3日B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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