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醉驾犯罪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是适宜的
发布日期:2009-10-2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有论者认为,最高法院的做法不适宜,主要理由是,这一做法剥夺了被告人申诉权至少严重影响了被告人申诉权的行使、虚化审级制度、不符合司法解释形式、重刑不是解决醉酒驾车问题的最好方法等。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的本身基本成立,尤其“重刑不是解决醉酒驾车问题的最好方法”更是直击问题要害,但论者忽略了最高法院的统一法律适用职权,也就无从评析这一职权与最高法院审判职权的履行选择问题。试析如下:
众所周知,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其审判职权包括终审权和审判监督权,体现在个案的处理上。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还必须履行统一法律适用职权(这一职权是法制统一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表现为制定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裁判文书、对其他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作出公开答复等。两种职权的履行,在特定的情形下,必须有所取舍。例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其一审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最高法院,作为两审终审制所确定的终审法院,最高法院是不应当作出公开答复的,公开答复确有损害人民法院独立履行审判职权的嫌疑;作为统一法律适用职权的履行者,最高法院又应当作出公开答复,否则类似的问题,全国各地的法院要么无所适从、久拖不决,要么同一问题各自诠释、各行其是。具体到孙伟铭案,最高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拥有审判监督权,对四川高院终审判决予以肯定,确有影响甚至实质剥夺孙伟铭申诉权的效果,除非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孙伟铭的申诉权确已没有行使的价值。但是,如果最高法院不对醉酒驾车如何定罪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各地法院对此仍然作出不同的定罪,从而作出畸轻或畸重的量刑,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就无从谈起!只有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才有个案的公平正义,两者是本与末的关系。而法律的公平正义,最本质的要求即是,同一问题适用同一规则。法律的公平正义表现在司法领域,就是如何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同种情形作出同样的法律评价。因此,当审判职权与统一法律适用职权相冲突时,最高法院必须履行统一法律适用职权,考虑审判职权的履行是沽名钓誉、舍本逐末。
事实上,包括孙伟铭案在内的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人民出离愤怒不只是基于醉酒驾车行为的恶劣、危害后果的血腥,更体现在对各地法院作出不同定罪、悬殊量刑的强烈质疑。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既表现为要求严惩醉驾者,更集中地表现为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一视同仁”。由此可见,最高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指导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是符合人民的公平正义需求的。至于在何种程度上严惩某个醉驾者,则取决于立法机关和对个案履行独立审判职权的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就醉驾犯罪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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