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电视剧连播合法但不合理
发布日期:2009-10-2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限令”内容之具体,不仅涉及电视剧连播的集数、在总节目中的比例,而且涉及每集电视剧的时长。发布该“限令”是否有必要?笔者认为,电视剧连播“限令”合法但不合理。
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2000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颁布的《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进口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15%”的硬性要求,同时原则性规定“电视剧播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广电总局有权制定电视剧播放的具体管理办法。因此,广电总局酝酿电视剧连播“限令”具有合法性。然而,该“限令”并不合理,理由在于:
电视剧的播放与收看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电视台与观众之间的供求关系。电视剧连播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受市场规律的制约。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广电总局对电视剧连播进行合理的引导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引导应当是一种政策性的指引,没有必要通过下达具体的、束缚性的“限令”等行政手段过度限制、干涉本应由市场调节的行为。只要电视剧连播在内容和质量上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就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放手由市场进行调节。
市场调节本身就能解决电视剧连播带来的社会问题,广电总局没有必要动用行政权力规制电视剧播放市场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不仅会导致电视剧播放市场的紊乱,而且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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