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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至重”的法度:烧埋银

发布日期:2009-09-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权利。人类社会从一产生,就发明了复仇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和部落人群的生命。但是复仇带来了无尽的仇恨,也让整个社会陷入恐惧和混乱的海洋。生活不得安宁,生产无法进行。面对着自然尚且无力征服的人类,不得不在仇恨还是生存之间作出艰难的选择。最终,人类选择了和解。在加害人一方赔偿一定数额的实物或者金钱之后,被害人一方即放弃复仇,从此两不相欠,和平共处。这就是所谓的Wergild(赔偿命价)。这是人类社会为了生存与发展而对自己本性的第一次妥协。而它也确实为人类带来了和平与进步。许多民族能平静地走进二十一世纪,应该归功于这一妥协。这也是几乎每一个民族都要跨越的阶段。西方的日耳曼,东方的阿拉伯,均无出其外。
 
  中国的汉族自古即奉行“杀人偿命”的观念和做法,没有Wergild的历史记载。但是民间一直存在的“私和”习惯,说明汉族的祖先也不曾例外,只不过在现存的史籍中我们看不到了。但中国其他民族却几乎都不乏其例。近代的藏族、彝族、傣族,毋庸多言。一册又一册的调查资料可以为证。即使古代,也是如此。建立了北魏王朝的鲜卑族,在昭成建国二年下令:“民相杀者,听与死者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魏书.刑法志》)。女真族,在其始祖完颜部落时代,即有“杀人者,偿马牛三十”的习俗(《金史》卷1《世纪》)。西夏的党项族,更明令“杀人者,纳命价钱百二十千”(《辽史》卷一一五)。这是笔者所见“命价”一词在古书中最早最明确的记载。
 
  但是,在中国的“蛮族法典”里,我们找不到一点Wergild的影子了。甚至其中最积极的因素:对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害赔偿,也消失得无影无踪。这些少数民族在与汉族接触之后,原来放牧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改变,逐渐接受了产生于农耕社会的汉族文化,包括“杀人偿命”的法律文化。而他们的君主,如阿保机、完颜亮、元昊等,又都十分倾慕汉族文化。所以,无论是金朝的《泰和律义》,还是西夏的《天盛新令》,都只是唐宋法律的翻版。Wergild对于这些少数民族建立的国家的法律几乎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但是,Wergild并不会只是被动地退出中国历史的舞台。它还有着回潮的一面。近年藏区即有这种现象(辛国祥、毛晓杰:“藏族命价银习惯与刑事法律的冲突及立法对策”,《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而它最大的历史功绩,则是在蒙族和汉族文化的激烈冲撞下,化身为烧埋银,在元朝的法律里,找到了自己的一席之地。
 
  Wergild当然于情不合,况杀人偿命,汉地千古皆然。但是汉地素有“私和”之习,蒙古旧有命价之赔。茔葬之费,亦在情理之中。烧埋银之设,既不废偿命之制,又融进赔偿要素,正合蒙汉各族公意。仅《元史?刑法志》记载,元朝有关烧埋银的法令即达五十余条之多。演至后代,不但关汉卿的杂剧,连《红楼梦》里也开始唱烧埋之词了。
 
  所以,朱元璋虽执拗于汉唐之制、胡元之见,也不得不顺从民情,有所继承。清承明制,代有增益。从民国以来,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都把烧埋费用作为侵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项目(大陆称丧葬费,台湾称殡葬费)。甚至,在最近出台的“民法典侵权编草案”里,丧葬费亦赫然其中。这无疑都拜烧埋银之赐。
 
  烧埋银是民族融合的产物,是元朝对中国法律发展的一大贡献。而这首先应该归功于忽必烈等元朝法制建设者的大胆创造。
 
  在辽夏金元这几个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之中,元朝的统治者对汉化的态度是最不以为然的。忽必烈汉化最深,应该对汉族文化最有好感,但是也不过“附会汉法”而已。而蒙古在战争中的横扫欧亚、所向披靡,塑造了其自信、刚强和相当开放的性格。在汉族面前,也不例外。因而在法制建设上不束于汉族成规,而加进许多自己民族(甚至其他民族)的东西,使得元朝法律有着很深的蒙古烙印。
 
  出自蒙古固有法的笞刑减十为七的三饶之说,连汉族的史官们也交口称赞,并通过他们的笔而流传至今。而把汉族偷偷实行了几百年、却从不敢说出来的凌迟公开写进法律,则既暴露了蒙元统治者的残暴,也证实了他们在法制建设上的大胆和放肆。在烧埋银问题上,自然也不会有任何犹豫。
 
  可以说,唐宋的法律文化是培育不出这样一个制度的。明清两朝一意以汉唐为宗,但是明朝除了一个“奸党”,法律上还有什么所谓的创造?《大明律》还尽力减少烧埋银的适用范围。因为明朝需要更多的空间,给予赎刑施展。“国家得时借其入,以佐缓急。”(《明史.刑法志》)清承明制,除了在夷狄字眼上更多一些敏感之外,乏善可陈。甚至连优待旗人一套都是跟蒙古人后面学来的。
 
  可以说,正是因为元朝的大胆创造,才有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制度:烧埋银的诞生。
 
  中国古代一向缺少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所谓“人命至重”的说法主要是对死囚而言的。统治者和法律一向关心的也主要是罪犯和惩罚,而极少想到苦主(被害人家属)的痛苦和补偿。罪囚的医疗卫生、饮食起居,甚至饭菜好坏,无不在朱元璋等明主的考虑之中,就是没有几个人关心苦主们的丧父之悲、失母之痛。二十四史刑法志里,得到“关心”的只有几个所谓的贞节烈妇。而她们差不多都是死去的人了。所谓的“关心”,也不过是给她们一个贞节烈妇的名号,教她们接着好好守寡罢了。
 
  唐朝是我们中国人最为自豪的时代。泽及东亚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唐律疏议》即出自这个伟大的时代。但是找遍全书五百条,唯一和被害人有关系的只有一条:过失收赎。因为“无心之失曰过。宥过无大。故虽杀人乎,其罪亦可原,勿论可也”。但是“被杀者则已死矣。变起仓促,衣衾棺椁之需,其家焉能立备?苟不为之斟酌以处此,或至暴露焉,亦未可知,将何以慰被杀者之魂,安被杀之家、全一切生者之念,而并以广朝廷恩泽及枯骨之仁耶?”因此,虽然“彼既无罪矣”,仍然“罚令折银收赎,以给被杀之家茔葬”(王明德《读律佩觹》“收赎”)。这就是中国自从盘古开天地以来,到我们中古的“贞观盛世”为止,被害人在法律上得到的一点关心。
 
  所以,烧埋银之制,凤毛麟角,弥足珍贵。而历经六百余年的发展,烧埋银也没有能够成长为现代的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直到清朝末年,薛允升面对烧埋银,问的第一句话还是“此等既科罪又追银之法,未知本于何条?”(《唐明律合编》)而薛允升是历史学家眼中一位出色的法学家。
 
  烧埋银,印证了以唐宋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尴尬,也预示了中国法制建设未来的途径。


【作者简介】
张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副馆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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