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的新难
发布日期:2009-09-04 作者:王向和律师
法律界有很多难,这些难,业内人士清楚,业外人士也很清楚。因为法律界如数“家珍”的这些难,堪与刘晓庆、赵忠祥、亮晶晶这样的明星媲美、媲名。如打官司难、执行难等等。
打官司难古已有之,旧社会打官司就很难,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真实写照。这个难一难难了几千年,到了21世纪仍不见有易。套用文革期间的一句流行官话可以说,形势很难,而且越来越难!李白说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如果李白在世,我相信他会改了这句名诗,打官司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上青天!
当然,旧社会打官司难,那是封建社会的难;新社会打官司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难,两者有质的不同!
相对于打官司难而言,从时间上说,执行难可谓新兵,然而,此难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如果从难度上说,此难与打官司难相比,则是大巫见小巫。为了解决这个难,中共中央曾专门发过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搞过年复一年的执行大会战,惊动了中央,惊动了最高院,惊动了地方,那又怎么样!此难照样我行我素,根本不把这些放在眼里,该难照样难。可见真难,也真牛!
然而,法律界老难未除,又添了新难,那就是再审难。从打官司难到执行难,再到再审难,这些难囊括了当事人到法院讨说法的全过程。因此,可以说,除非你不去法院讨说法,只要你到法院讨说法,就是一个字:难!法律界的难,事业兴旺发达子孙人才辈出,好不令人羡慕!殊不知,我们把自己的事业发展反了?!正如范伟说他老婆帮人反谢人谢反了一样,我们应把法律事业发展的“很易”才对呀?!
依照法律规定,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官司,裁判文书两审终审便生效了。但如果输官司的当事人不服,还有一道法律程序,就是再审程序,当事人有权到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律界的新难就因此诞生了!你到法院来再审,我不给你立案,看你怎么办?
笔者曾走访过多家代理当事人打官司的律师事务所,有律师及事务所称,自其执业以来,公对公地把再审申请书送到人民法院的立案庭,送了几年,送了无数案件,竟无一立案。唯有几桩为数不多的立案,那是因为看在关系和礼的份儿上,或是检察机关抗了诉。于是乎,这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决定,在没有找好关系备礼之前,他们不准备再送了!因为长期无数碰壁之后,终于让他们明白,瞎猫碰不到死耗子,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原来再审更是功夫在诗外!抱着立案庭法官会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为其再审立案的侥幸心理,竟然是如此的荒唐和不合时宜!都什么年代了,哪还有依法办案的?!这些高论的确让律师们好生奇怪,法官不依法办案,依什么呢?!
是律师,案件又进入了再审阶段,早已领略了打官司难!以权压法、以钱贿法、以情扰法,把“好端端”的一场官司扭曲的面目全非。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再审程序,应该说早有了思想准备。官司的扭曲既然在一、二审存在,在再审阶段也应存在,再审阶段的律师和当事人心里都很明白,因为他们不再是第一次上轿的大姑娘了!但是在再审阶段,甚至在再审的立案阶段,不找关系不花钱就不给再审立案是大家万万没有想到的!没有想到再审的立案阶段官司的扭曲就已达到了如此的热化程度!
再审程序分两个阶段,一是立案,二是审判。在立案阶段,实事求是地说,权、钱、情的干扰几乎不存在。再审的立案如同一审的立案一样,被告还不知道,自然就不存在“活动”、干扰的问题。权、钱、情对再审的干扰主要在审判阶段,因为再审的审判与一、二审的审判没什么不同,必然是“兵家”必争之地。特别是再审的审判阶段,与一、二审阶段相比,争的可能更白热化一些。因为原来的输赢都不再算数了,此次再审将重新决定鹿死谁手,重新决定谁是最后的赢家。所以,在再审的审判阶段,原来输了的当事人铆足了劲准备打一场翻身仗;原来赢了的当事人又怎甘失败,再审失败了,就等于前功尽弃了,就意味着吃到嘴的肥肉要乖乖地吐出来。能取得两审终审的胜诉来之不易呀,谁愿意呀?不愿意怎么办呢?只有拼了老命最后一搏喽!
但要想取得再审的改判,必先进入再审立案的大门,现在的问题是,进这个门很难!该进来的可能进不来,不该进来的,可能反倒进来了。再审大门的开关无常无序,更加加重了司法腐败的灾难,使得原本遭受司法腐败之苦的当事人更是雪上加霜,求生不能,求死不甘,上访申诉大军只能一路浩浩荡荡开进北京直奔最高院!
一个寒风瑟瑟的夜晚,一位律师收到了一个到北京上访的当事人的电话。电话的那头气息奄奄,说话人是坐了四年冤狱年近60的老人。他说他快熬不过这个冬天了,他说他还不如共和国的野生动物。他做了一个比较,吃的不如野生动物,穿的不如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而他虽生为人,却不受共和国法律的应有保护!他说他生在这个世界上已没有了任何权利了,只有喝农药、跳金水河去死的权利了!一个人生在世上唯一的权利竟然是去死,他说他不甘,他死了也不能瞑目!
什么原因使得再审立案如此之难?再审程序实际上是一道纠错程序,纠错,特别是纠正司法机关的错判本身就有难度,这是客观的。再者,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再审关不把严了,很容易变成了三审甚至N审,使两审终审审而不终流于了形式。但再审立案如此之难,不应全面推诿为客观原因,的确有一些主观原因,而恰恰是这些主观原因是导致再审立案难的主导因素。
笔者在一个极其偶然的机会,得知了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一个秘密:据说某些人民法院都有改判率的内部规定。也就是说,某些人民法院内部规定其法院的改判率不超过百分之几。笔者得知某中级法院内定的改判率是7%。
刚听说再审改判率一事,我几乎不相信,因为我认为不可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人民法院的办案准绳,这个准绳写入了国家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你想象的出来吗,人民法院的准绳与再审改判率这样两件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怎样联系起来?而且在人民的法院那里还联系的那样亲密和紧密?
错了就错了,对了就对了,错的可能很少,对的可能很多,这是客观发生的客观存在。改判率是什么,对的肯定对了,错的就不一定错了,根据革命形势的需要,错的有的时候可能就要认错,就要再审,把错的纠正过来。而有些错的,就是不能认为是错的,甚至完全可以认为是正确的。因为这时决定对错已不再是事情的本身了,而是领导的需要,革命形势的需要,需要你对你就对,需要你错你就错,管它本身对与错?
设置改判率无疑愚蠢至极!但既然被设置了,在设置的那些人的眼里,必然有其设置的理由。据说是为了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的权威!的确,人民法院制作出来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严肃的,是据有法律效力的,大至可以据此杀一个人,剥夺一个人的半年直到无限期的自由,小至财产的分配、婚姻的离合、行为的有效、撤销与否等等。如果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里十有八九,十有四六,不,哪怕是十有一二是错的,它还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吗?狼来了喊多了自然就不被信任了,道理很简单,谁知道你喊的是真还是假呀?但现在的问题是,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的权威是靠什么来维护的?那是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法律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是对崇高的法律神圣的信仰……是靠改判率吗?是靠人为控制的低改判率吗?
人为设置的改判率不但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的权威,恰恰是对法律的亵渎,对人民法院应有权威的最严重最公然的破坏!
什么法律的尊严啊,人民法院的权威呀,这些冠冕堂皇的语言在设置改判率的哪些人的眼里,不过是一个借口,恕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真实的原因不过是为了确保院长、法官大人的乌纱帽而已!一个十有八九,十有四六,甚至十有一、二的判决都要被改判的法官,他(她)还有可能继续在法官的位子上座下吗?人民还有可能继续让其在法官的位子上座下去吗?一个十有八九,十有四六,甚至十有一、二的判决都要被改判的法院,这样的法院的院长,还有可能继续在院长的位子上座下去吗?人民还有可能继续让其在院长的位子上座下去吗?
如果让这样的法官、院长继续当下去,那就是继续制造错误,制造错案,是对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权威的继续破坏!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眼里不揉沙子,对这一点,院长、法官大人及群众都是心中有数的。人民法院的错判到底有多少?错判率有多高?别的不说,人民法院设置改判率就露了马脚,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说明问题。如果错判不是很多,改判率不是居高不下的话,为什么人为设定一个较低的改判率呢?
错判居高不下怎么办呢?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一条捷径,一条不伤筋不动骨,不声东击西,不显山不露水,更绝对不会触犯任何既得者利益的好办法就是,神不知鬼不觉地偷偷设定一个改判率!不管错判了多少,写到红头文件里的,写到人大报告里面的,甚至写到新闻记者稿子里的,只有那么多!于是乎,法律就尊严了,人民法院也有权威了!至于人民法院院长、法官嘛,那更不在话下了,对发展经济有保障,对维护社会稳定有功劳,执行法律不手软,不是继不继续往下当的问题了,是能不能再往上提一提的问题了!
明明事情搞得一踏糊,现在竟然变得功劳大大的!明明院长、法官位子难保,现在变得不但要稳座钓鱼台,还要考虑什么时候更上一层楼了!由此看来,造假的功能真是神奇!造假的魔力真是很大!利益的追逐,让那些小商小贩造假衣、假食、假房屋、假汽车。他们不但要造假的,现在发展到造毒的,毒大米、毒酒、毒奶粉等等。当然也是利益的驱使,做为社会裁判者的个别人民法院不惜屈尊如那些小商小贩一样,参与到了造假的大军中,沦落到了与那些造假的小商小贩为伍的境地,实在是一种愤怒!实在更是一种悲哀!是某些人民法院的悲哀,是法律的悲哀!
这其实更是人民的悲哀!在这些造假的人民法院中,他们其实不配在法院前再加上“人民”二字!人民的法院不能糊弄人民!
因此,李白如果再世,我想他那句名诗还可以这样改:再审难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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