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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象的心理起源途径

发布日期:2009-09-0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犯罪现象的心理起源途经
 
  (一)、误解
 
  在人类不断进化的过程中,人类认识的领域不断扩大、不断深入、不断提高。人类认识的进步是在对错误认识不断修正的基础上完成的。其中每一步都来之不易,伴随着艰辛的汗水与苦涩的泪水,甚至流血牺牲、大规模的天灾人祸。犯罪现象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消极现象,与人类社会最初认识的局限性密切相关。
 
  回到原始社会氏族时代。假设有一个山部落,他们的生活在崇山峻岭之中,靠打猎和采集山果为生。氏族内部的人,共同生产劳支,平均分配社会财富。在长期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养成了一些行为习惯,包括生活习惯、生产习惯等。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他们对大自然与对自身的认识严重不足。在大自然的面前,他们是那么渺小,对自然灾害他们无能为力,只有把希望寄托在山神的身上,他们供奉山神,祈求山神的呵护。他们以为自己是神唯一的儿子,以为高山与密林就是世界的全部。
 
  (二)、轻视与厌恶
 
  随着时间流逝,山部落生活的范围逐步扩大。终于有一天,他们走出了密林,来到了海边。当他们看到一望无际的大海时,每一个人都觉得不可思议,这里完全是另外一个新天地。突然,他们发现了一群生活在海边的人。水部落的人与山部落的人在衣装打扮、行为举止等很多方面都不一样。山部落的人最初对水部落的人是感到神秘和害怕的,他们经过不断地观察,逐步了解了水部落人的生活习惯、行为方式。他们拿自己与水部落以人进行比较,发现自己身高、体力方面比水部落的人有优势,开始轻视水部落的人,大胆地与水部落接触。在两个部落不断交往的过程中,由于双方生活习惯很不相同,导致了一些矛盾,山部落尤其不能容忍水部落的人不尊敬他们的山神,而他们也对水部落供奉的海神同样不以为然。双方开始互相厌恶,并最终导致了战争。
 
  (三)、仇恨
 
  战争播下了仇恨的种子。山部落的人将水部落的人打败了,杀了一些顽固不化的人,留下了一些妇女、儿童、老人等作为奴隶。人类社会最初的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形成了。虽然此时还远远没有到历史教科书所认定的奴隶社会正式成立之时,但阶级对抗显然早就存在了。为了争取自由、摆脱压迫剥削,水部落的人及其后代进行了不断地抗争,沉重打击了山部落统治的势力。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山部落的人开始制定社会规范,对有反抗行为的人予以惩戒,这些社会规范就是最初的“刑律”,水部落反抗的行为就是最初的“犯罪”。
 
  至此,“犯罪”现象就在人类社会落地生根,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
 
  二、从犯罪现象的心理起源途径分析,既然是误解、轻视与厌恶、仇恨导致了犯罪现象的心理起源,那么人们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就是解决犯罪问题的有效途径。
 
  世界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人类可以认识世界,未来的认识可以无限的接近真实的世界,但以前与现在的认识都有局限性。每一个人的角度、立场不同,所认识的世界也不完全相同,每一个人认识的世界都只是世界的某些维度和层次,正如古诗所言“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而且,即使身在山外,也难以看清庐山真面目。但对他而言,这可能就是他所看到、感觉到的真实世界。
 
  因此我们要学会相互理解,对别人的观点不要轻易否定,先要分析别人为什么会那样认为,他是从什么角度、站在什么立场,根据什么样的事实得出的结论,别人那样的结论是不是也有一定的道理。然后分析自己的观点与别人的观点有哪些不同,在什么层面上讲是可以相通的,对双方的分歧是否可以通过大家都认可的方法妥善解决。
 
  每一个人的观点都是值得尊重的。我们生活在同一个世界,要学会相互尊重。尽管我们眼中的世界不尽相同,我们的人种肤色、民族习俗、宗教信仰、政治派别各不相同,但只要我们相互尊重,就不妨碍我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是可以实现的。
 
  社会和谐的基因来自于人个性与群性相统一的人性基础,人性的根源是需要。人是群体动物,人与社会并存。每一个个体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在考虑个体自身需要的同时,也会考虑社会需要,并且会根据客观实际不断调整自己的需要。每一个个体都具有利我的一面,也具有利他的一面。每一个个体的需要都是多维多层统一的系统,虽然个体无限的需要与世界有限的资源是一对无法克服的矛盾,但每一个个体的需要都是不尽相同的,与世界无限的维度与层次相联系,构成了社会和谐的事实基础。如果,我们每一个个体在考虑自身需要、自我实现的同时,也考虑别人的需要,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别人自我实现,构建一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相互关爱是社会,那么社会和谐一定会早日实现,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犯罪问题。


【作者简介】
于志葵,中国未来研究会会员,1992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犯罪学专业本科毕业,2002年10月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哲学方向研究生毕业,曾任灵川县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副乡长,现任县法制办副主任,荣获区、市、县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多种荣誉称号,有多篇学术论文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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