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历史进程
(一)发端:美国的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随着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也在美国开始有了长足的发展,并进而波及世界各地。这场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其目标和范围涉及妇女权利和妇女权益的方方面面,对当代美国政治、社会和文化价值观已经并仍在产生重大的影响。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社会出现了相当大的变革浪潮。上至肯尼迪政府,下至社会基层,美国的整个政治、社会、文化氛围都比较倾向于改革,特别是在消除种族歧视、消灭社会贫困等问题上,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爆发于20世纪60年代初的黑人民权运动对剥削和压迫黑人数世纪的种族压迫、种族歧视提出挑战,愤怒地发出了要求自由和平等的呼声,因而在美国兴起了大规模的旨在保护黑人民权的公益诉讼。与此同时,美国妇女运动骨干分子从黑人民权诉讼中受到了启发、看到了榜样。这是因为,尽管妇女与黑人面临差别很大的问题,但两者在受压迫的形式上有诸多相似之处。譬如,两者都被白人男性统治的社会分配做低人一等的工作、取低人一等的报酬;两者都被自人男性统治的社会告之别想改变他(她)们的社会角色;两者都因一定的社会偏见、歧视而无法享受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从两者的政治哲学来看,它们几乎源于一处。黑人民权诉讼的主要论点是,因人的生理特性(肤色)不同而把他们看作低人一等是不道德的;而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主要观点是,因人的生理特性(性别)不同而把她们另眼相待是不道德的。这些相似之处决定了妇女在介入黑人民权运动时,容易联想起自己的不平等状况,从而激发起为自身的自由、民主权利而斗争的愿望,以消除妇女所受到的不公正、不平等的歧视性对待。
由此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等一系列运动,其目标主要集中在追求妇女平等权利上。这一目标在1967年美国全国妇女组织举行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得到了具体化。在那次会议上,全国妇女组织明确地阐述了它的要求:设法尽早通过平等权利修正案;敦促联邦政府保证妇女的平等就业机会;妇女产后恢复工作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妇女应该享受产假;有孩子的就业父母在所得税中应扣除家务和育儿开支;政府应建立免费育儿中心;政府应保证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受教育权利;贫困妇女必须和男人一样获得职业训练、住房等方面的补助;修改福利立法和济贫计划中有损于妇女尊严的条款;妇女应享有控制生育的权利,包括堕胎合法化。
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众多妇女公益法律组织、为妇女争取平等权利的法律项目,以及一些里程碑式的案件,③并取得了一系列可观的成果,如1967年约翰逊总统签署了行政令,禁止在与联邦政府有关的就业范围内实行性别歧视;1972年国会通过平等权利宪法修正案;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妇女拥有堕胎权。此外,妇女在民主、共和两党内的影响也在逐渐增加。譬如,1968年,妇女在民主党代表大会上的比例占13%,1972年时上升到40%。妇女在共和党代表大会上的比例增长也相当可观,1968年是17%,1970年则上升到30%。①美国的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不仅带来了美国的立法、司法、政治等多方面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它使得“妇女问题”已成为全社会人人皆知的社会问题,任何带有性别歧视的话语不仅为妇女所难容,而且被整个社会所鄙视。
(二)世界范围内的扩展
自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旨在实现妇女平等权利保护的公益诉讼不仅在美国社会各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而且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支持,并为其他国家的妇女权利保护运动所仿效,使得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在世界各地得到了发展,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拓展出多种形式的诉讼策略和实践方式。如在印度,作为妇女维权运动和诉讼的结果,1983年制定的印度《刑法典》在第498条A款中将家庭暴力规定为犯罪。为使这一成果真正得到落实,印度的妇女公益法组织通过挑选那些没有任何党派背景并且行事公正的人来担任裁判者,妇女组织成功地防止当地的政治以及性别偏见影响关于家庭暴力纠纷的解决。通过帮助那些无力的妇女表达她们的声音,全印度的妇女组织让社会认识到家庭暴力的问题与整个社会息息相关。
同时,印度最高法院还采用了创新的方法,来为下层人民提供新的保护救济。通过确立书信管辖权,优先移交司法文书的命令、禁令或者训令等方法,印度最高法院放弃了以往那种自由选择的传统程序,而创造了一个新的方法:任命社会和法律的调查委员会。这些事实调查委员由从不同领域挑选而来,从社会活动家到大学教授,无所不包。他们被要求提交一个迅速而又详尽的报告,说明他们的调查结果以及建议,以保证在缺乏适当的执行监督时,法院能够提供足够的救济。
在拉美国家,妇女公益法律组织在家庭虐待的案件中,运用法庭、传媒以及社会力量的作用,促成了一些先例被推翻。在阿根廷妇女维权运动的推动下,该国在宪法改革中将公约视为宪法性的文本,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任何一个公民,如果其在机会和待遇上遭到基于性别的歧视,都有权向调查官或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南非的公益法律中心,通过进行有影响的诉讼、推行法律改革、参与合作和发展过程上推动教育和进行国内外合作等一系列的策略,摸索了很多富有创造性而又有实效的方法,来挑战那些歧视妇女的实践,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摘自:徐卉著《通向社会正义之路:公益法诉讼理论研究(公益法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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