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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中乐:我们为什么要关注申博案

发布日期:2009-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被媒体公开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作为法律学人,我们理所当然应予高度关注。不仅因为该案本身反映出的一系列专业性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澄清和明晰化,更重要的是该案反映出的深层次体制与机制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需要有关部门和决策层作认真深入的思考。
  我们关注此案,是因为作为一所政法大学,它选择的是通过正式法律途径理性地去解决相关法律争议,而不是走信访或传统的内部协商方式去解决,它成为高校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经典案例。在新中国法治历史上,也是第一个敢于挑战权威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高等学校,是第一个敢于对上级权威部门说“不”的公立高等学校,昭示了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所以无论此次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这一事件必将载入中国教育法制史册,它的积极意义也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
  我们关注此案,是因为它引发了一系列的专业性法律问题值得研究与思考。首先,从专业的角度而言,该行政复议案涉及如何认识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它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什么关系?它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是一种什么关系?它和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办公室又是什么关系等?这些问题是我们分析具体个案无法回避的问题。从法律上讲,省学位委员会的职权、职责是什么?在个案中,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是否具备行政复议案的被申请人资格?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完全可能见仁见智。只有通过案件审理,我们才不得不认真分析其法律地位方面的问题。其次如何看待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所谓的“宣布”决定的行为性质?它到底是一种行政行为还是一种一般性的学术评价行为?如果说是行政行为的话,那么它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还是所谓的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还是行政许可行为或者其他性质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是否足够“成熟”,以致达到了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度?抑或它根本就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因为它尚处于一个行为过程之中,最终的决定并未作出。这样就涉及是否满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问题。另外,西北政法大学是否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或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哪些单位或个人还具有所谓第三人资格?如何看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再其次就是究竟如何看待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在对8所大学的评审过程中,在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和行政程序遵守等方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所有这些只有通过案件的公开审理,才可以作出一个公正的结论。当然,此案所涉及的更加细致的问题包括:省学位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或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承认或认可专家的评审结论。行政决策与专家评审的关系究竟何如?等等。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专业性问题。
  我们关注此案,还因为该案所反映的宏观方面的问题,引发我们对学位制度改革与学位制度建设过程中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问题的深入思考。
  新中国的学位制度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点不言而喻。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学位制度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到底如何改革传统的学位评审制度,如何加强我国的学位制度建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总结。因为只要有所谓“指标”或“配额”存在,就会或迟或早地发生今天西北政法大学的复议案件或诉讼案件的情形。因为博士学位单位评审,涉及一个学校未来的学科建设,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发展的重大利益。这里存在残酷的竞争。所以,有关学位制度的改革举措,一方面要坚持改革,另一方面又涉及如此多学校的重大利益的维护,需要慎重对待。改革创新固然重要,但一定要注意改革措施的出台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各种相关决策的出台,能够建立在听取广大民众意愿的基础之上,否则很容易事与愿违。所以,这就涉及行政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问题。只有经历了比较严谨、慎重的论证,才使得改革更加符合科学精神,只有经历了一个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反复过程,征询广大相关人员和部门的意见,改革的措施才能得到拥护,也才有利于实践中的推行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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