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然、何家弘:美国帮助中国反腐,这是个误会
在此之前,美国法律并不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官员行贿,也没有要求美国公司向社会公开其可能带有行贿性质的向外国官员的付款,因此美国公司在海外商业交易中行贿当地官员的做法相当普遍。该法颁行之后,美国联邦检察机关决定集中力量查处备受公众关注的“海外贿赂行为”。
当时,他们手中已经掌握了大量调查线索,因为大约有100家美国公司———其中大部分都属于美国前500名大公司———已经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承认曾向外国官员支付贿金。不过,检察官需要创立一个有影响的判例,于是决定从一家有名的大公司开刀。经过将近两年的时间,检察官终于查明了堪称“美国海外行贿第一案”的麦道公司行贿案。
1974年,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有意购买多架宽体喷气客机。虽然美国麦道公司生产的DC-10型客机很有竞争力,但是南亚地区一直是波音公司的领地,所以麦道公司决定使用“特殊手段”拿到这笔订单,以便开拓亚洲飞机市场。巴基斯坦的航空公司归国家所有,因此购买飞机的决定一般都要由政府高官做出。麦道公司把目标锁定在两个重要人物身上———一个是布托总统的堂弟阿什奇·布托;一个是总统办公厅主任拉菲·拉扎。经过中间人联络,双方同意在巴基斯坦航空公司购买的每架飞机的货款中拿出50万美元,通过一家代理公司转交给阿什奇·布托。1976年,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购买了4架麦道飞机,耗资逾8000万美元。麦道公司如约将200万美元的“好处费”通过中介转给阿什奇·布托。
1979年,检察官对麦道公司及其4名官员提起公诉。后来经过“辩诉交易”,麦道公司于1981年9月9日在法庭上承认犯有诈欺罪和虚假陈述罪,同意支付5.5万美元的刑事罚金和12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检察官则撤销了对4名公司官员的起诉。
我们已经习惯于从反腐败的角度看待贿赂问题,而且往往把关注点置于受贿官员,所以会产生一个疑问:美国人为什么要帮外国人反腐败?其实,美国政府之所以通过立法和司法查办美国公司的海外贿赂行为,并不是因为他们关心外国的廉政建设,而是因为这涉及美国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涉及美国社会的法治环境。请注意,《海外贿赂行为法》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那些受证券交易委员会规章约束的公司建立一套完备的财会管理制度,并在遵守证券交易法规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其向外国官员的付款,以保证其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该法禁止对外行贿行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付款给外国官员,只要给付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对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公司获得不正当利益,那么这种给付就属于行贿。不过,该法并不禁止为获得正常政府行为而向外国官员支付钱款,也不禁止向外国官员支付所在国法律准许支付的回扣或小费。美国联邦检察官在麦道公司行贿案的起诉书中则有更加明确的表述:“虽然这一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是巴基斯坦的国际航空公司,但是就美国法律而言,其核心不在于对外国官员的贿赂,而在于未能以正当方式报告和说明这种贿赂行为,因而是具有诈欺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可见,美国打击海外贿赂的主要目的是禁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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