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最大政治
在我看来,这种谈“政治”而不强调法治的表述,值得商榷。
首先,律师可以讲的最大政治,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权利,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在我国,法律由人民代表大会制订,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律师只要是依法执业,从根本上说就符合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这在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时也不例外。实在无需在法律之外,再去考虑其他的“政治”、 “大局”。
而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得不到律师的有效帮助,也不妨碍他们用法律来维权,只不过专业知识的缺乏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而他们如果因此放弃司法途径,转而选择上访、上街,只会进一步地破坏社会稳定,影响政治和大局。
其次,政治、大局要靠依法治国来保证,靠人治只能被问题牵着鼻子走。法律具有平等性、公平性和规则性的特点,民众可以据此调整自己的行为,社会可由其维持合理的秩序,正义可经此得到普遍的实现。我承认,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复杂,在适用法律上确实存在一定困难,有时候不让或少让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因不懂法而少提条件和要求,从而有利于个案的从速解决。但我更要指出,这样的后果是破坏了法律的尊严,造成规则失范、民众行动失据,长此以往,并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这能不破坏政治和大局吗?
再次,讲政治不能损害任何群体的权利,讲大局不能无视任何群体的利益,否则那就不是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政治与大局。邓玉娇案是不是敏感案件,三鹿牛奶案算不算群体性案件?难道这些案件中的律师都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者都要在地方司法部门指导下按其各自的大局观去辩护?那律师还有何独立性?如果只是为了地方政府在全国的形象,而希望将事情压下来,拖下去,害怕律师在其中“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害怕律师争夺眼球,争取舆论支持,那么,这种“政治”和“大局”只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代表不了全体人民的利益。
最后,司法部门不宜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去谈“政治”、“大局”。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即使要讲“政治”,也只能讲宪法和法律框架下的政治,而我国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必须接受“指导”;更没有哪条法律指出,什么是敏感,什么是大局。
当然,对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对办案律师提供帮助也未为不可。但那应该是从专业方面为律师提供支持,在坚持依法从业方面做律师的坚强后盾,在律师受到打击报复时出面保护其利益。可惜事实却并非如此,我曾见过部分省市司法局禁止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通知。如果真像那些通知所说的那样,我不知道这讲的是哪门子的“政治”和“大局”。(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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