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作用?
简介
我们相信信息技术将会发挥巨大作用,它不仅有助于实现本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议,而且其产生的作用将是长期的、持久的,信息技术将会让我们的审判发生巨大变化。信息技术自身也是促使其本身不断变化发展的催化剂。为了在民事诉讼中引进信息技术,有必要对当前处理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改进。信息技术将能避免先于自动化存在的手工方式所产生的弊端和风险。
在本章中,我将大体描述一下信息技术的运用将会显著地节约时间,并能提高实现我们所极力倡导的正义的机率。所作论述囊括民事审判系统,并非局限于某项特别的法院工作。目前已有不少项目计划在本地及其他司法区域取得成功,而且我的调查工作得到许多人的热情帮助和支持,这都激励着我不断前进。与此同时,我也发现这项尖端的、复杂的系统的开发、引进,也附带产生了不少困难和问题。因此,本章还就成本、结构、策略等相关问题作了阐释。
案件管理
法官须对案件管理承担巨大的责任,我相信信息技术将会成为法官的一个得力帮手。美国的经验已充分表明信息技术在法院案件管理工作上是颇有成效的。通过信息技术,无论身在何处,法官都能获取有关具体个案进展的最新消息,也可以实现对案件的跟踪,对每个案件,信息技术系统都能形成日常提示、进程报告、待决事项清单以及公告谁将主持下一步工作。因此,从案件最初受理到案件最终解决,法官都能借助信息技术实现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经过适当培训,法官就能凭借这一系统更有效地完成案件管理。更为有利的是,不论法官身在何处,他都能完成这项工作。从长远来看,对于有价值的案件,也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形成完整的案件历史卷宗;而且,这种完整的案件历史卷宗可以说是迅捷的、可信赖的,不需要花高昂的费用就能得到它,包括诉讼请求、宣誓书、命令和各种法律文件,遗失档案的事情将一去不复返。
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所生成的信息与更加普及的计算机化的法院管理系统所存储的信息有相当多的重叠。法院管理系统不仅能收集诸如案件诉讼进程信息,而且也能掌握各法院之间信息资源的分配,包括法官的工作量表和案件数量单,还包括案件的电子日记和时间表。案件的管理信息还创造出一个有价值的副产品——提供正在处理的案件的动态、成本、有无迟延情况以及案件的类型。计算机化的记录不仅有利于以自动化取代笨拙的人工方式,而且它还能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可接触性和时效性。更令人振奋的是,通过收集和统计相关信息,将能为决策层提供参考,使他们不再总是埋在书海中寻找答案。
法院管理系统还需要处理帐户、标准信函的生成、命令以及其他文件等事项。展望未来,案件流程管理和法院管理系统所生成的数据、材料也能成为法律顾问和社会公众的可用信息资源,最终他们将有权获取此类数据资料。在将来,文件不再需要复印和分发给各当事人而是被存入某系统中予以集中管理,当事人可以依法获取。其结果是,律师、社会各成员都借助于某种特别设计的系数模,了解案件的进程和相关情况,从而能亲自控制他们自己的案件。
建立大规模的、完整的、互通的案件流程管理和法院管理系统,以便法官、法院管理者、律师和社会公众等都能利用该信息技术获取信息,这是一项宏伟的事业。从诸多项目计划来看,如皇室法庭的CREST项目、民事上诉审法庭的RECAP项目、破产和公司法庭的BACCHUS项目、海事与商事法庭的ANCHOR项目、大法官法庭登录室的CHALIS项目以及官方公证人法庭所运用的系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技术难度。与本报告最密切相关的项目是地方郡县法院系统,该系统主要为支持、帮助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而设计的,它同时也能提供有用的法院管理信息。
地方郡县法院系统已采用了一种灵敏的系数模途径以便使该系统能灵活地容纳司法案件管理和案件跟踪事项。一种基础系数模就是人们所称的“案件超人”,它是经专门设计用以取代基层法院的登记卡的。采用地方郡县法院系统记录能在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及时更新,而且该系统还有较稳妥的自动文件生成设备。恰如本报告中所建议的,应当关注信息技术案件管理的构成要素,以便能够把信息技术融入到地方郡法院的整个机构中去。
信息技术在司法中的运用
我们清楚地知道法官不仅要处理日益增多的案件,而且还要保证工作的高质量,因此他们所承受的压力是相当大的。为法官配备有用的、优良的技术装备将是对他们最大的帮助。这些技术应当包括强有力的、易携带的个人电脑以便在法庭上或其他地方使用。计算机应当装备通讯器材设备、硬件和软件以便法官能在其他地方获取相关信息和发送文件;还可以和其他法官和法律顾问进行电子化交流。这些技术还包括为法官起草判决、指令和命令,或为庭审笔录提供语言处理程序;也包括通过网络或CD-ROM技术(采用这种方法还能连接到浩翰的法律资料库,如法律报告、法律期刊杂志,这对于身处伦敦以外的法官特别有用)与外部的信息服务机构相连接;还有文档管理系统和电子检录单能帮助法官控制他们手头的工作;声音识别技术的发展表明计算机已能为那些不懂键盘输入法的法官所使用,更有效地是,这项技术的运用意味着信息技术能被所有的法官所使用,不再是专属于信息技术爱好者的东西。
我想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好处对于那些经常在外巡回审案的法官来说特别重要。无论这些巡回法院的法官身处何地,他们都可以与档案管理中心接通并获取到有用的判例资料。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以有效减少双方当事人亲自出庭或亲自与法官面对面交谈所需的诉讼成本。在上述情况中,通讯技术对于法官的工作也是相当重要的。
有必要把信息技术介绍给那些非计算机用户的法官们。尽管相当多的法官已经熟悉信息技术(其数量将不断上升,因为新近任命的法官都是来自于信息技术已被广为运用的领域,如学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乐于使用计算机,因此很有必要提供培训以使高效的计算机被人们广泛接受。审判工作也是需要适当的技术支持的。
法院信息技术常务委员会(JSCIT)在1991年初建成,目前是由SAVILLE法官担任主席,它的存在具有重大意义。法院理事会的司法信息技术帮助指导项目就是朝这个光明前景迈出的重要一步,它是在1992年由司法大臣办公厅的法院服务发展局(现为法院理事会的信息系统局)和法院信息技术常务委员会(JSCIT)共同商讨后建立的。在25个法官身上所进行的试验性工程的实施结果是很有说服力的。法院理事会同意在1995年年底以前对300名法官的培训进行投资,这也是很鼓舞人心的。然而,我却获悉法官所能利用的系统尚不够充足,也不能满足刚才所提到的信息技术方式运用,还有本章其他地方所讨论的信息技术的运用,如案件管理,计算机支持的实时记录和诉讼支持;而且信息系统建设应与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论是经验丰富的,还是新手)进行充分的、足够的商讨,这一点目前还没有做到。因此,我建议至少为了实现本章所提到的信息技术的运用,也为了说服更多的法官认可和接受信息技术,应对计算机在法院的运用进行最低限度的规范和说明。
诉讼支持系统
不论是初级律师还是出庭律师在作审理(也包括证据开示程序)准备时,尤其在面临有大量的文档需要查实时,诉讼支持系统都将起到巨大作用。这也使法律顾问能借助于各种各样的基础技术(如文件索引、文件影印和挽救文档)更为高效地管理文档。在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这些技术已被广泛且成功的运用,而且这被美国的律师作为阐明“在美国同样的诉讼所花的成本低于英国”的依据。我竭力鼓励那些几乎不用这些技术的初级律师和出庭律师提高他们的能力以熟悉这项技术。无论如何,该系统的运用将很快被具备不同信息技术知识的人们所喜爱。
对于民事诉讼系统来说,国家鉴定法院就是一个颇有指导意义的范例,国家鉴定法院的法官通常都鼓励和赞成使用诉讼支持系统。国家鉴定人律师协会(ORSA)制定了一个备忘录(它是用来促使对方当事人同意可兼容系统的一套方案),并且可能的话,由他们分担建立该系统所花销的费用(特别是那些与他们有关的文档和信息资料的设备安装)。诉讼前如果为了文档的分析和管理而建立了诉讼支持系统,那么在庭审时该系统通常也能被有效地运用。诉讼支持系统能克服在一个相对狭窄的地方对大量文档进行处理的实际困难,而且能够更快地获取相关的资料。
庭审中的作用
在法庭上已有大量的信息技术被很好地试用,并正准备推广。便携式电脑对法官、出庭律师和初级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记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样地,诉讼支持和文档管理系统对于有大量文档需要处理的诉讼参与人来说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一个完整的文档箱能方便地呈现在诉讼参与人的个人主页上面。在实践中许多法官和法律顾问们都认为那些有助于记录、录音管理的系统是最实用的,它能通过计算机实现实时记录,在把庭审中所说的话转变成文本的同时,出现在诉讼参与人的电脑屏幕上。法官们指出这项技术通常会省25-30%的时间。此外,有更多的传统记录方式、手段将按电子形式所设置或使用。
电视电话讨论会和录像
电视讨论会早先需要在两端都配备专门的、昂贵的设备,如今其成本大为降低,这表明它的运用有着巨大的潜力。电视电话使各个使用者在谈话时都能在屏幕上看到对方,尽管与面对面的交谈相比,它不能完全地把握住对方的旨意,但无论如何,与电话相比,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改进。随着PC-based电视会议系统的发展,信息技术为各个用户共同在一起进行检查、起草和修改文件提供了更多的便利。这对法官、律师及客户都带来好处,它使各方当事人不需要支付昂贵的差旅费赶到法庭就可以完成对案件审理的听审,而且不论法官坐在何处都可以完成这项工作。
我认为应当拟订一项示范性的、试验性的计划,以评估电视会议在案件管理和审理方面的作用以及其他涉及高成本的运行情况。我已对该项技术在英国以及其他司法区域如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调查。这些结论和经验应该足以说明电视会议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
即使是在那些不能采用电视讨论会技术的地方,另外两种技术应当能够得到广泛地运用。当前,电话技术已经为那些事实上难以或不必同法官面对面进行交谈的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便捷的解决办法。例如,当事人和法官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商议或通过对外部的扩音器使两个以上的参与人能进行有建设性的讨论。这种电话在商业领域已经越来越普遍。对于某些法官来说,特别是那些巡回法院的法官,这应当是值得考虑的,对于所有的书记官和地方法官自然也是如此。
与电视会议类似的一项有用的技术就是录像。尽管录像在实际运作中不能起到互动的效果,但专家证据的出示在某些时候可以通过重放先前录下的资料、陈述或专家证言而完成。另外,录像技术能用于改进培训计划程序或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为社会公众提供诉讼指导
信息技术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关于法律、诉讼程序和解决争端的信息也起着一种重要的、潜在的作用。特别地,我认为社会公众对如下一些事项应有可靠途径以获取相关信息,如:小额诉讼;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如何聘请法律顾问和启动诉讼程序;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需要诉讼当事人亲自参诉的程序和诉讼费等问题。尽管已经有各种各样的组织就上述问题及相关专题印制了有用的小册子,但仍有两项信息技术能更为有效地起到类似的指导作用。
一种方式是自我服务的电子“KIOSKS”,由加里福利亚州发起,现已在美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广泛运用。这些“KIOSKS”被安放在法庭大楼里或附近,将有关法律适用、法院工作以及某些法律问题的信息借助多媒体或触摸式电脑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使用者可通过简式键盘输入查询项目,或通过触摸屏幕上相关部分就能在大量的资料中查到自己所想解决的法律问题,当彩色的荧屏上呈现出答案的同时伴有录音播放。在美国,这项技术的运用有效地指导查询者完成了小额诉讼所需填的复杂表格,或起草离婚诉状。另外,它也能提供关于法院是如何工作、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等信息。
随着人们对信息技术的认同,KIOSK系统或类似系统能为那些不愿意或不能向律师请求帮助的人们提供基本的诉讼指导和帮助。然而,稍稍展望一下未来,办公用或家用电脑将会大幅度增多(这已经处于计划安排中),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就要求适用第二种有效传达诉讼指导的方式。几年之内,家用电脑就会象录像机一样普遍。计算机能使用户更为广泛地与外界的信息源相联系。这样一来,人们就可以在家里直接获取所需信息而不需要专门为了得到一些基本的指导外出奔波。
此外,上述系统在诸如邮局、公共图书馆和居民建议局及其他咨询服务中心等场所也能配备,为人们提供指导和帮助。这对于那些在家里缺乏必备的技术设备和那些在如何使用系统方面还需要指导的人们尤为重要。总体上我相信这项日益凸显并广受欢迎的技术能通过“国家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或“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所运用的多媒体设备得以利用。这有利于增强整个社会对民事诉讼程序系统的易接近性的信赖度,对于整个社会都是有利的。
法律信息系统
法律信息系统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法律指导或在复杂的法律宝库中导航,不论是社会公众、律师或法官对该系统的接近机率都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将法律材料以一种可使用的且易被理解的方式呈现,要求系统使用者有最低程度的信息技术技能,这一点已被当前称为“超级教科书”的技术所实现。我非常希望法律出版商们能坚持他们在该领域已做出的努力,并向相关领域(如CD-ROM)拓展,以促使本报告所推荐的更加精简化的诉讼规则能更便于为人所用。同样,我也希望出版商们能继续增加对法律报告等电子出版物的投资,最终能把法规、判例和专家评论结合起来建立一个完整的、整合的法律信息系统,以帮助使用者们轻松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然而,我为另一个相关问题所焦虑,那即是:政府对相关主要资料源(特别是法律法规资料)电子化的政策是什么样的?我知道前不久才围绕该问题发生过激烈的争论,许多法律出版商们极力表示不赞成,而其他一些法律出版商则热切地希望把这些资料作为电子法律出版物(如采用CD-ROM形式)的一部分,或者在法律类电子网络上登载。例如,基于各种各样的法律上的或伦理上的原因,人们要求英国文书局(出版和发行政府文件、书籍局)对社会公众获取法律信息只能征收比现行费率低得多的许可费。而且他们习惯于引用美国联邦的立场观点,即为了公共政策事项,只须支付很少的费用甚至不花一分钱,就可以以CD-ROM形式或在网络上获取法律知识和判例。假如考虑到诸如英国文书局(HMSO)等执行机构的财政期望值,那么该问题无疑是个难题。因此,我宁愿就该问题开展直接的争论,以便能澄清事实,同时做出负责任的评论。
成本与效益
我很清楚地意识到即使按10年落实一项建议的周期计算,实现本章所提出的种种建议耗资也是巨大的。法院广泛使用信息技术所带来的效益都是实质性的,如提高接近司法的机会,加快诉讼救济,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和增强实体公正。也就是说,节约支出往往是可能的(包括减少忽略先前上诉法院所裁判的案件的发生率)。因此,关于我在此所力荐的项目和创意,我认为以下至少有一个或更多是会出现的:
●控制成本或节省成本(可能节省庭审时间,参与人的时间或文档的管理或复制时间);
●提高法官的工作成绩(他们的审案率、审案质量、效率、一致性和有效性);
●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配合,并保持作为解决争端纠纷的前沿阵地的地位和占据竞争优势的地位;
●减少在文档和案件管理上所做的重复劳动以及人力和物力浪费;
●为公众提供优质、先进的服务,并且
●为民事诉讼系统的应用创造出详细的公共信息。
随着社会公共部门压力的日益增长,要让法院理事会独自承担采用各项新技术的成本是不切实际的。不过,最近政府建议私人资本发起局(PFI)加入,这似乎表明有可能寻求其他资金来源。根据这创意,法院理事会已经着手一项重要的采办任务,即把信息技术服务拓展到民事审判中,这样一来法院理事会就会长期与私人机构、公司合作。法院理事会有希望在1996年春季获得签定这种合作合同的授权,其主要内容是从私人机构、企业租赁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该项采办任务将能有效地促进先进系统的发展和引入,否则不可能实现把先进系统引入法院工作中的设想。这一计划同时引发了一个问题,即民事诉讼系统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是否能由私人机构来营运。对实施这项计划所造成的影响应当有正确的认识和评价,尤其是,它将关系到法院理事会以及司法大臣办公厅能否继续维持对法院系统发展问题的相关政策与策略的控制权,因为法院理事会(以及法官们)不得不顾虑到这样一个问题:一旦由强大的、有能力的服务营运商来营运法院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将会使理事会和法官对信息技术基础设施难以保有控制权。
和法院理事会一样,法律职业工作者领域也普遍存在为信息技术寻找资金来源的问题。法律顾问将寻求补偿在法庭上所使用诉讼支持系统或计算机化的实时记录技术所支出的费用。重要的是纳税的手续和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并没有阻拦信息技术的运用。税务司长官已公开表明,诉讼中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将能够就其在诉讼中所使用或建立诉讼支持技术而花销的费用得到合理补偿,而对法律援助下可获补偿的可能性的态度则不甚明了。假如信息技术真的能在总体上减少个人解决争端的成本(尽管可能少有诉讼指向律师参加庭审的时间,而有更多的诉讼指控的是技术系统),这对于客户和法律援助机构双方而言都是有很大好处的。
基础设施
除非建立一套健全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否则上述所有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设备会带来的种种好处都将是一纸空文。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不仅包括物理上基础性的硬件设施装备,如取代旧法庭的现代化的法庭设计,办公楼、审判楼内的电缆、光纤布置,以及遍及全国的通讯设备,而且还要有适当的程序设计软件,以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后一项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以法院理事会的信息系统局以及政府信息系统中心?CCTA 的现有标准为基础,当然,也需要创建新的标准。尽管法院理事会被寄予厚望,希望其能在制定软件的标准事项上起到带头作用,同时信息工业的不断改进使得技术不相容的情况越益罕见,但如果不同的组织或用户偏好他们各自的软件包而不喜欢他人的软件包,则可能出现不相容的问题。这曾使法学界的信息技术计划落空。
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下述建议中有一些是难以直接实施的。如Peter Bow Sher法官兼英国王室法律顾问在国家鉴定人法院通过电话,就他记录单上的案件规定了用传票传唤的条件。这涉及到通过电视电话所能拟发什么样的命令,电话通话时间所预期的最长限度是多长,以及为了税收目的而如何对这些电话进行处理。这些情况表明,要使新技术能有效地、可靠地运行,诸项必要的事项都必须明确地予以界定。法律上和程序上的变化有必要与上面所介绍的诸多情况协调一致。
战略、计划和预期值
我认为本章所提出的各项建议的全面发展和执行对于法院和法律专职工作人员来说,在以后的几年内都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程。相应地,我们对预期值应当有清醒的、明智的认识。信息技术系统的引入应当用来支持案件流程管理和法院管理,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技术事业,而且需要花几年时间对之进行详细论证、构思设计、开发和交付使用(尽管很大程度上这有赖于地方郡县法院系统所选定的处理方法以及证明其有足够的兼容性)。同时,许多建议,如用计算机辅助记录、提供诉讼支持系统和电视电话会议,已被广泛且良好地运行,而且很快将被大规模地予以推广适用。
如何使信息技术系统将所涉及到的各个用户、组织都纳入考虑,是一项颇令人费神的事情。总体而言,实现案件管理系统某种程度上是法院管理者们用于记录和实现法院管理目的的工具。然而,系统中的许多信息对法官实现我们在此所预期的案件管理功能具有重大意义,对法律顾问安排他们的工作、向他们的客户做汇报以及对其他有关人员而言都具有重大意义。这就要求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应当使法官、法律顾问、个人都能很容易地获取他们想查找的信息。同样的,对于四大用户(法官、法院管理者、法律顾问和个人)而言,信息技术系统还可以提供诸多潜在的用途,而且一旦系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其潜在的功能,则应当兼顾四大用户的各自利益。
这也引发了如何在民事诉讼系统所涉及个体之间进行资源分配这么一个基本问题。有大量的职业组织和利益团体对信息技术进行了大额的投资,但相互之间的合作却仍处于非正式阶段。例如,1985年,由司法大臣办公厅建立的信息技术和法院委员会(ITAC)(由Neill法官主持工作)及其民事诉讼分组委员会在查清问题和指控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它的另一个组成成员——计算机和法律协会也为法院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
如果民事诉讼系统要想从信息技术中获取最大效益,则需要那些投入了大量时间和财力的各个组织团体相互之间通力合作。失去了统一的标准和合作,那些在民事诉讼系统中的信息技术方面的投资将会是零碎、随意和杂乱的,甚至会失去接近正义之路的机会。合作的处理方式将为民事诉讼系统创造出一个贯穿始终的信息技术战略,如一种合作方式就是要求所有的重要组织,包括法院理事会、律师协会和法律中心都将他们现行的信息技术计划进行提炼和刷新。周密的计划将是节约控制成本、统一所有的终端用户的期望值以及正确采办所需技术的关键所在。缺乏总体规划,将会导致支出漫无天际,招致用户不满意;并且使信息技术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与此相反,合作将能制造出切合实际的和可操作的标准,这些标准将为在制度上、结构上取得实质性的、更大的发展提供基础,主办者的创新精神亦将大大促进系统的发展。
在此所阐述的诸多建议都要求法院理事会和司法大臣办公厅的高层决策者们关注和积极投入到信息技术的发展中来。相应地,这需要他们在作出重要的战略性决策时应有一定的洞察力和对相关情况的了解与掌握。例如,决策者们作出任何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系统的信息技术的战略决定时,都应当前后连接、协调一致。同样地,如果要使私人资本发起局(PFI)的采办有先导性,且对之能进行妥当控制,那么各部门的决策者们必须直接地介入到这项工作中。因此,司法大臣办公厅和法院理事会应当明晰他们的角色、地位以及实现这一角色的功能所应做的是什么。
发展计划
在本章中我提出了多项宏大的、雄心勃勃的信息技术工程计划。为了最大地提高成功率,我认为应当从所提的诸多工程规划中确定一个示范性的、试验性的工程,并以之为重点,在实践中引入新的信息技术,而不能依赖于早期阶段的书面分析和开会讨论。因为,不论是书面分析还是开会讨论,通常都会延长引入新技术的过程。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不能总是停留在争论何时才是实施某项计划的最佳时机。我竭力主张法院理事会无论如何都先采用一些容易的、见效快的、易获得的技术以实现示范性工程。
即使已经有地方郡县法院系统基础设施作为基础,我认为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引进仍是一项长期的重大工程。从短期看,我主张优先引进一些更加基础性的信息技术以帮助法官实现他们在案件管理上的新作用,如电视电话会谈,录像和可视技术设备等。为每个法官配备性能良好的电脑,以满足案件管理之需,这也是当务之急。采用适当的新技术手段,如通过电子“KIOSKS”或以其他软件为基础的解决方式,指导和帮助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顾问们,这也是应当优先解决的事项。
在约一年后的年终报告里,我会就上述建议的进展情况做一个汇报。我认为民事诉讼的顾问班组及信息技术与法院委员会(ITAC)应当考虑如何在民事诉讼体系中引入信息技术以便为人们提供最好的建议和帮助。
建议
我的主要建议如下:
●如本报告所指出的,应当充分考虑能够融入到地方郡县法院系统基础设施中的那些有助于案件管理的信息技术之构成要件。
●法官们应当配备足以支持本报告所提出的诸项建议的个人电脑。有必要与更多的法官们进行协商,以便建立一个全面运行使用的信息系统。应当重新审视一下诉讼系统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专门的、特殊的东西是什么。同时,也需要加强培训和技术帮助以形成一支更为壮大的司法信息系统的使用者。
●诉讼支持系统应当为法律职业工作者们更广泛地使用。靠法律援助而胜诉的一方的地位及相应的税赋应当明晰化。
●应当优先把电视电话会议设备引入法院以帮助法官、尤其是程序性法官完成案件管理和法律适用;其他新技术的引进也应做适当考虑。
●录像和探视器设备应在某些部门引进。
●应当开发信息技术设备以指导和帮助社会公众,要将这些信息技术设备置于社会公共地方和咨询中心。
●就有关基本资料源,尤其是法律法规采用电子形式的政策必须明确。
●应当对运用于民事审判的私人资本发起局(PFI)采办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必备的保障措施和基础设施。
●在民事诉讼系统的所有重要组织与部门之间应当就信息技术措施进行通力合作。
民事诉讼顾问组及信息技术与法律委员会应当关注如何给予最佳的指导和帮助以实现上述建议。
?作者单位:市中院
(译校:谌辉)
(责任编辑:靳玉馨)
?1994年3月,英国司法大臣兼上议院议长Mackay勋爵委任时任英国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首席法官的Woolf勋爵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法院实行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目的就是克服英国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弊病,简化诉讼程序、改革诉讼规则、简化专业术语、降低诉讼成本、增加诉讼的确定性、强化公正审判、促进民众对司法的接近。Woolf勋爵的调查结果就是后来著名的《接近正义》调查报告。该报告的中心环节之一就是要在民事司法程序中运用全新且不断改进的信息技术,在报告中,Woolf勋爵提出了在法院运用信息技术的一系列建议。我们建设司法化、现代化的法院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基于此,笔者选译了Woolf勋爵《接近正义》中期报告(1995年6月)中的《现代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作用》一章,以介绍英国在这方面的作法与Woolf勋爵的建议。
[英]沃尔夫著 徐秉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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