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心态浅议
心态是指人的大脑反映客观事物后产生的心理状态。心态受客观事物的影响,甚至随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是外因引起的内因变化。心态还受个体素质、意志和境界的影响,具有自我抑制和调节功能。由于主客观条件的不同,人的心态也就各异,对人、对物、对事的态度则迥然不同。心态分积极的心态和消极的心态,这是由于个体所处的环境不同和素质差异导致的。积极的心态使人乐观、豁达、积极向上,有利于工作和生活;消极的心态使人悲观、失望,甚至低沉堕落,影响事业和人生。
法官心态除具有普通个体的心态特征外,还受职业特征和职业环境的影响,具有不同于其他人心态的职业特点。法官心态也同时并存着积极与消极两种。积极的心态是法官心态的主流,支撑法官群体默默为依法治国、为审判事业而奋斗;消极的心态只是存在于极个别法官之中,只要加以引导和培养,也可变消极为积极。
一、法官心态的现实表现
从消极与积极两个角度思考,笔者认为目前并存着以下几种心态:
(一)谋生心态与享受工作心态。这是从法官的追求和实现人生价值的角度看。前者把工作当作谋生的手段,工作是为了养家糊口,是纯粹为了生存,思想上没有远大的理想和追求,能够生活安逸就心满意足。后者不仅仅把工作当作生存的方式,更是当作事业来追求,是实现自己理想和抱负的途径,所以为快乐而工作,因工作而快乐,在享受工作快乐的同时实现人生的价值。
(二)补偿心态与感恩心态。这是对付出与回报所持的不同心态。极个别法官认为法院工作量大,负荷重,付出很多,但回报少,待遇低,付出与回报成不等式,产生了吃亏论,萌发了通过其他方式来补偿自己应得的回报的补偿心理。绝大多数法官则怀着感谢党和人民培养教育的心情,把工作当作自己追求的事业,通过努力工作来回报社会、回报人民,由于心存感恩,心怀追求,所以不怕辛苦,不计得失。
(三)失衡心态与平常心态。这是对名利得失表现出来的不同态度。心理失衡者来源于攀比心理,偶尔与社会其他行业、其他人员进行攀比,由于缺乏正确的比较方法,不是比工作、比奉献,而是比待遇、比收入,认为其他行业收入高,法官待遇低,患得患失,导致心理失衡。心态平常者能够理智看待社会分配不公和行业差距,正确对待名利得失,把事业摆在第一,利益放在第二,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
(四)悲观心态与乐观心态。这是对理想与现实差距的不同反映。极个别法官认为法律的价值取向、司法追求的目标与现实执法环境之间有较大的差距,法律的功能难以发挥,法律追求的价值难以实现,对司法前景信心不足,产生悲观和失望心理。绝大多数法官能够正确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条件,认为法治的实现、法律价值的体现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阶段的需要,需要经历渐进的过程,现实的差距是前进中的问题,应当在前进的过程中逐步解决,心中始终充满信心和希望。
(五)埋怨心态与宽容心态。这是对压力与责任所持的不同态度。当前正处在社会矛盾多发期,法院面临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大大增加,解决的都是社会矛盾的难点问题和焦点问题,始终处在风口浪尖上,法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社会上仍有人不理解,少数当事人也不满意,再加上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内容多、力度大,于是极个别法官产生了埋怨情绪,认为法官始终在针尖锋芒上过日子,责任大,压力大,工作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吃亏不讨好,出现了较重的心理负担。绝大多数法官能够正确面对现实,认为在改革的关键时期,自然是矛盾的多发期,是社会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是可以化解的,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法院应当运用审判职能为解决这些矛盾作出贡献,自始至终对现实矛盾和问题持宽容、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
二、良好法官心态的培养
法官心态决定法官的人生境界、崇高理想,决定法官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和职业追求,决定法官的生活态度和身心健康。法官的心态如何,将会对司法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良好的法官心态将有助于法官养成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职业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社会良知,正直善良、理智果断、谦虚谨慎的品格修养;消极的心态有可能滋生司法腐败,产生司法不公,降低司法效率,影响司法形象,甚至会影响到法官的个人前途和身心健康。因此,对法官的心态进行培养、引导和矫正,让法官拥有健全的人格,对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审判事业具有重要作用。
法官良好心态的培养有外因和内因两条途径。从外因来讲,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发挥教育功能,引导法官树立良好的心态;需要社会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让法官能够安心、舒心工作;需要强化监督制约、权力制衡,消除滋生不良心态的温床。从内因来讲,主要通过法官自立、自信、自强、自爱来自我调整心态,这是最重要的途径。下面,笔者主要从法官自身的角度谈谈围绕“五心”培养良好心态。
一是培养恒心。主要是培养法官信仰法律的恒心,从内心深处保持对司法审判事业的热爱,矢志不渝地追求公平正义。在法官的职业生涯中,不论年龄如何变化,职务如何变化,个人的职业追求不能改变,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把这种职业追求转化到提高判断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调处矛盾等个人司法能力上;转化到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司法拖延和提高诉讼运作效率上;转化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公正裁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始终如一地做到这些,就诠释了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审判事业永恒的热爱。
二是树立信心。要理性看待法律追求的价值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对实现法律的功能、法律的价值要充满信心。要培养这种信心,就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中国国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法环境,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了发展的眼光,就会坚信困难和问题只是暂时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理念将会深入人心,司法环境将会越来越美好。
三是充满爱心。法官的爱心主要体现在司法为民上,在心灵深处要有民生高于一切的观念,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把审理案件当作司法为民的方式,用满腔热诚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把爱心体现在及时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上,体现在救助弱势群体上,体现在公正办理每一件案件上,体现在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群众疑问上,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当爱心充盈内心时,法官的心态就会更健康,更美好。
四是拥有宽容心。在工作、生活、家庭等问题上,要善于理解、宽容,养成宽广包容的胸怀。要正确对待家庭困难,用积极的态度去解决现实的困难,不要因家庭困难和生活压力改变心性;要正确对待工作压力,理性看待群众司法需求增多、案件数量增加、处理矛盾纠纷难度增大的新压力,尊重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理解社会转型期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调整好自己的情绪,理解社会,宽容他人,用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来消解工作压力;要正确看待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做到二者的统一,在兼顾公平公正效益的同时平衡各种主体的利益,在平衡中减轻压力。特别是在直面压力和困难时,要学会在忍耐和包容中缓解心理压力,保持身心健康。
五是保持平常心。在名与利、得与失、取与舍面前,要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态,才能身心快乐。首先是知足长乐,不能盲目攀比,要正确看待收入分配差距,不生贪心、不谋私利、不贪赃枉法,有满足感才能有幸福感。其次是自得其乐,把事业放在第一,在规范、文明、严格的执法活动中享受工作的快乐;调整生活的节奏和情趣,在积极、健康、向上的氛围中享受生活的快乐。第三是助人为乐,对社会、对他人要充满爱心,在奉献社会、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体现自身的价值,获得生活的乐趣,享受心态的健康。
内因是关键,外因是条件,只要发挥了法官的能动性,让法官自觉地调节、培养和追求美好心态,再辅之于外部的教育、引导和保障作用,法官心态将会更健康、更美好,司法审判事业将会更有希望、更加辉煌!
谭国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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