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得了什么“职业病”?
“开胸验肺”,应该成为一个新的现代成语,就像“正龙拍虎”一样。一个人,对于自己身体所出现的“状况”,大多总是希望自己没有得什么重病,而28岁的张海超,却在费尽周折地努力证明自己得的是尘肺病。
张海超是个农民工,曾在一个厂里干活,从事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3年多,结果发现肺坏了,他怀疑得的是“尘肺病”。于是奔波于郑州、北京多家医院反复求证,都是“尘肺”;但职业病的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硬是说他是“肺结核”。他最终只有决绝地进行“开胸验肺”,此举震惊了世人。7月26日,他的尘肺病终于得到确认,这让他“很高兴”。
张海超的开胸验肺,可不是什么好玩的“现代行为艺术”。本来掌握在评论家手上的“手术刀”,仿佛交给了这位农民工。当一个人的权利利益受到损害,我倡导进行柔性抗议,而不是暴力抗议,如今张海超的“开胸验肺”,就是一种最让人唏嘘的“柔性抗争”。
要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为何如此之难?职业病的防治,究竟得了什么样的“职业病”?如果现在只处理一时一地的几个“责任人”,而不追究法律法规,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根本上,它得的是“法律病”——我国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已不仅仅是得了“尘肺”、“肺结核”,而是患上了“肺癌”。要让我们的社会进步,必须首先使法律进步。当年的孙志刚事件,让一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寿终正寝,这是中国法律的一次巨大进步。现在发生了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尽管此“伤”与彼“死”程度大大不同,但是如果能够以“开胸”的鲜血而非“死亡”的代价,换来对法律的修订,那么堪称具有同样的历史进步之价值。
我国的对职业病的防治,主要是这两部法律:《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后者其实对前者的实施细则,2002年3月签署“卫生部令”、发布该办法的卫生部部长,还是张文康——就是那个因非典而下台的部长。我国职业安全健康形势其实十分严峻,2005年初卫生部就透露,全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两亿人。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曾指出,“目前我国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就达2500万人以上,每年全国的尘肺病患者就有约1万人”。尘肺病是我国产业工人的头号职业病杀手,累计发生尘肺病人数,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
那么多人受到职业病侵害,那么多人患上了可怕的职业病,那么,究竟有多少人最终真的被确诊为职业病,从而得到法定的治疗待遇与工伤待遇?张海超的景遇,就是形象的说明。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这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事实上,这里的6个美好的词语,几乎没有一个能够真正做到的,尤其是“及时、便民”成了一句最大的空话。否则,张海超哪里用得着这么多年反复折腾、一次次到不同的医院求证,甚至去上访,最后还“开胸验肺”?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则是“致命条款”,它让职业病受害者无法使自己的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因为它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要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这些材料,得由用人单位出具,想想吧,哪个企业会那么傻,给你出具此等资料?张海超求爷爷告奶奶,人家也只是提供残缺不全的无效材料。该“法条”还跟了一句:“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乖乖,多少职业病患者,成了“不予受理”者?
所谓“职业病”,其实是“职业”+“病”,也就是既要诊断鉴定“职业”,又要诊断鉴定“病”。如今这两者都由医疗机构即职业病防治所来做,这本身就很荒唐。看病的机构,你只管诊看疾病本身就可以了,也就是说,你证明张海超这样的人得的是不是“尘肺病”就行了。至于他是不是“职业”所导致的该疾病,完全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来认定。而现在的法律,将两者一股脑儿都集中到职业病防治机构,导致他们拥有对一个职工是否得了“职业病”的生杀大权;他们如果从本位利益出发,习惯性地站在企业一边,那么结果就是可想而知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3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实上这一规定几乎形同虚设,请问哪个地方把哪个企业给罚了款的?我若是“用人单位”,那么,为了避免被你课以20万元罚款,以及花费大量的后续钱财给职业病患者治病,我宁可花点小钱去打点职业病防治机关了。
再看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根据该法,用人单位一旦出现一名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其法律责任是极其沉重的,因为该法并没有社会联保联防的意识,保险公司都还有对巨额保险的分担保险呢。它对“用人单位”有这样的一系列规定:
第49条: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50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第51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52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等等等等。
面对这样的“法律责任”,一些用人单位的第一选择必然是“不让本单位'出现'一个职业病人”。那么,其习惯性思维往往就是:找到捷径,利用“杠杆”原理,花小钱去把职业病诊断机构给搞定。
在制定这些职业病防治法律时,人们还没有强烈的“以人为本”意识,而是以企业单位为本、以医疗机构为本。至于尘肺病患者的痛苦,是外人所不知的。重症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不能平卧,连睡觉都得采取跪姿,最后因肺功能衰竭、呼吸困难跪着而死,其状之惨,惨不忍睹——连睡觉都得跪着睡,连死亡都得跪着死!2004年,我在人民网发表有关尘肺病的评论《谁能忍看百万中国人将跪着惨死?》,引起了极大反响,点击量巨大,成为其年度原创评论排行榜第1名。5年过去了,问题并没有实质性的解决。
那么在今天,在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引领下,应该是促进法律进步、治好职业病防治之“职业病”的时候了。法律工作者们,你们应该联名上书,提请修改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如果没有人动手去做,那么,我的这个评述文章,就请看作是一份郑重的上书!(徐迅雷)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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