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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析《新加坡:法律与经济发展》的研究方法

发布日期:2009-07-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前言:我系访问教授伦敦大学亚非学院Connie Carter 博士所著新书《新加坡:法律经济发展》(Eyes on the Prize: Law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Singapore)由Kluwer国际法律出版社在2002年之初出版。Connie Carter教授授权我们翻译和出版该书的中文版。我有幸参与并主持了本次翻译工作。现从研究方法的角度对该书进行一些简要的分析。
  
  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新加坡是增长型、政府干预的一个成功典范。许多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分析了各种因素在新加坡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贡献。但是似乎无人对法律在当中所起的作用进行探究和分析。Connie Carter 博士的这项研究正填补了这项空白。该研究以1960年代兴起70年代衰落,于80年代复兴的法与发展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以新加坡1959-1999年40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为研究对象,对法与发展理论的重大假设进行验证,进而对法与发展理论进行发展,并指出新加坡的经验不仅推翻了法与发展理论提出的传统假设并且代替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作为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参考和借鉴。
  
  作者以新加坡为研究对象而得出法与发展的一般理论,似乎存在着选取对象不够典型的问题,但是作者经过分析认为新加坡不象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过于特殊或者太小不足以作为一个典型研究,指出以这些理由拒绝对新加坡进行抽象性研究是不科学的,不合理的,新加坡完全可以作为一个研究的对象来验证法与发展理论。
  
  作者研究所涉及法与发展理论所提出的关于法与经济发展的因果关系的三个相互冲突的假设是:
  
   1.趋同论(Convergence)。认为现代法就是西方发达国家所实行的法治的同义词。其特征是清楚界定的、具有预见性的保障个人财产权利和交易的法律规则。现代法的特征是一致的,对于自由市场经济具有根本意义。除非发展中国家实行法治,否则不会获得经济发展。由于趋同是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的结果,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将会趋同并与发达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具有相似性。市场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运用将会加速法律的趋同。
  
   2.歧异论(Divergence)。现代法是一个有机的、因具体文化而异的、政治性的集合体。即使甲国的法律制度和乙国一开始时是相同或相似的,但随着它们在本土的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的因素的驱动下对挑战作出不同的应对,两国的法律制度将会出现歧异,并朝不同方向发展。因此各国法律法律机构在设计和功能上会有所不同。有些对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是有益的,有些则不是。这实际上取决于政府的政策、战略意图和政府决策。
  
   3.无关论(Irrelevance)。现代法对于经济发展是无关紧要的。法与经济发展之间并无可辨别的联系。经济发展是英明领导人战略决策的结果。
  
  
  
  二、 研究方法
  
  由于发展一词表示的是一个随时间动态演进的过程。因此该书采用了历史分析方法。同时,也运用了基本的定量定性方法。作者通过使用简单的、描述性的数据分析和定性评估(一般在二次数据的基础上),对新加坡在1959年到1999年的经济发展类型进行追踪。并根据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变革和来划分经济发展阶段。这些变革包括,例如新加坡从进口替代工业国到以出口为指向的工业化国家的转变――这可从官方数据得到,此外,作者还试图辨别出一些在长短不一的时间内发生的相对细小的变化。这些细小变化使得寻求具体法律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的关联更为困难,但作者以严谨的态度,努力揭示在某一具体法律生效后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趋势。
  
  (一)、研究的思路
  
  研究分成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作者企图抓住1959年新加坡法律的性质。为此,作者对新加坡承受英国普通法制度的历史背景进行详细分析研究,以确定新加坡1959年获得独立时其法律的地位或者特普贝克(Trubek)理论中的“理想类型”。接下来,作者借助数据库技术,对1959年时生效的法律以及1960年到1999年间制定的法律(包括对这些法律的发展),按照其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和登记,并考察这些法律与先前确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的关系。作者借用了特普贝克所提出的法律制度理想形态的模型,并加以修改,以此确定1959年新加坡法律的性质。同时作者根据所发现的法律与新加坡1959年至1999年经济发展之间的粗略关系,考察新加坡法律的性质是否改变或者产生改变的趋向。‘
  
  研究的第二部分与第一部分密切相关。第一部分构成了第二部分研究的宏观基础。在第二部分的研究中,作者对法与发展运动中所提出的得到较为广泛接受的关键假设(key hypothesis)进行微观的检验。作者超越第一部分研究所寻找出的法与发展存在的机械关联,分析了1959年至1999年间经济法律三大领域的发展并探索它们与相应阶段经济发展关系的性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作者选取了调整劳工、土地、和资本这些生产要素的法律,通过这些法律的产生、发展、和运作来揭示这一国家法律经济发展存在的关系。
  
  作者从第一部分的宏观分析转到第二部分的微观分析,有其原因。原因一、存在许多变量,也可能影响经济变革,这使得很难区分法及其它刺激经济发展的因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这也是法与发展理论的本身缺陷,因为法与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得到证明。原因之二,法律制度的运作相当复杂,不可能将法律法律机构之间内部的互动和法律制度和其它社会经济因素间的影响分开。因此,作者通过降低变量的数量,即仅选取上述的三个领域的法律,来简化这一任务。
  
  可以看出,作者在第一部分研究的意图是三个方面:
  
   1. 研究1959年新加坡法律的起源和性质
  
   2. 确定并分析1959年至1999年新加坡经济发展的阶段
  
   3. 尽可能将寻找法律的变革和同时期经济发展阶段的关联性。
  
  作者在第二部分的研究意图是两个方面:
  
   1. 确定第一部分研究所找出法律变革和经济发展的关联的性质
  
   2. 判断分析这种关联的性质是否与法与发展理论的关键假设相吻合,及吻合的程度。
  
  (二)、材料的使用
  
  作者同时使用了一手材料和二手材料。二手材料主要是来自政府统计和学术界及其其他来源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报告的经济数据。这些数据非常多,并且还在不断地增多,但是有些历史性政府数据的准确性是有争议的,例如失业率。但作者“目的在于法律而不在于数据 ,因而无意于卷入这类争论。”从本项研究的目的上看,是在于找出从劳动力过剩到充分就业的转变趋势,因此,百分一、二的分歧不影响整个研究的进行。
  
  此外,为了进一步说明1959年到1999年新加坡发展阶段的全貌和准确性,作者还随机性地选择私营部门和公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人员)进行调查访问。
  
  研究所用的法律则是一手来源。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新加坡的主要立法,兼顾一些辅助立法和案例。为此,作者从新加坡收集了新加坡立法大会和议会的数据库中的正式报告,政府部长关于立法意图的说明,同时从新加坡和英国收集新加坡的主要立法和案例。
  
  作者还同从六十年代起在新加坡工作的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政府机构人员(包括退休人员)进行大量的访谈。在访谈过程中,作者遭遇到许多困难和障碍,许多新加坡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司职员不愿和这样的陌生人交谈,因为受到传统文化的约束,也因为担心泄漏过多信息会对新加坡的比较优势不利。作者不得不放弃随机选取被访问对象,而试图与一些了解政府部门和与政府相关连的公司的运作的本地人和外国人建立私人关系,以进行调查研究。
  
  (三)文章的布局
  
  研究的第一章作者回顾了法与发展思潮在1950年代的产生、1960年代的发展
  
  第二章探讨了新加坡对英国法律的继承,作者试图用特鲁贝克模型来对新加坡1959年法律 的性质进行界定。
  
  第三章列出了1959年前奠定新加坡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包括法律方面、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基础。
  
  第四章说明并分析了1959年到1999年的新加坡 的经济发展。确认出经济发展中 的重大变化并划分经济发展阶段。
  
  第五章列出并研究这一阶段中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的重要实体法。本章企图在第四章和本章所论述的实体法建立联系。这最终完成了研究的第一阶段,即宏观分析—寻找该阶段中新加坡的 法律经济发展是否存在一定的联系。
  
  第六章则是研究的第二部分—对新加坡法律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进行微观分析。第二部分集中地探讨了三个具体领域的法律。所选择法律是调整生产要素的法律。第六章探讨了劳动和产业关系。第七章则分析了土地法,第八章分析了调整知识产权法律。这一部分的目的在于对法与发展理论的关键假设进行验证。寻找这些法律是否趋同或者与西方法律趋同。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趋同是否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就象法与发展理论所预测的那样。
  
  最后在第九章,作者得出了研究的结论:揭示了新加坡法律经济发展 的关系,并指出了可以从新加坡的经验所学到的教训,并指出新加坡的经验对新兴工业化国家而言,比早期的工业化国家的经验更为有效。
  
  三、 研究结论
  
  作者经过缜密的研究和分析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如下:新加坡的经验表明了法与发展理论的两个关键假设是缺乏科学性的:一、只有西方的法治思想才能取得经济的持续发展。二、由于经济发展的结果,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将会和西方国家
  
  的法律趋同。本研究表明新加坡虽然取得经济的持续发展,但是并未接受西方法治思想的重要方面,此外,新加坡的法律也没有和西方法律趋同而是成为受到政府战略意图和国家独特的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动因所驱动的自成一体的法律
  
  研究表明了新加坡法律的发展偏离了本源,而是变得更加因地制宜的、管制性的、带有共产主义色彩 的、整体性的,而不像西方以权力为基础的、个人主义的模式。研究虽没有直接鼓吹向新加坡学习,但是却指出新加坡的经验很可能更适合新兴的工业化国家,而不是欧美发达国家的长达数百年经验。 
   
  
陈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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