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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司法应对金融危机首当恪守“底线正义”

发布日期:2009-07-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法院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76日新华网)
在当前全国上下极力应对金融危机的情势下,在各地司法机关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导向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复苏的背景中,最高院的上述要求无异于一针“清醒剂”,它深刻把握住了司法机关的职能属性和法律理性,凸显出一种难能可贵的“底线正义”意识,有助于对危机应对中的司法政策进行纠偏,确保危机下的司法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自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遭遇了多年未遇的困难和考验,由此引发的企业破产、债务纠纷、官民冲突等已经明显反映到法律层面,相关矛盾纠纷一时激增,全国法院去年受理案件的数量突破一千万件大关,这给司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在这种背景中,我国司法机关积极应对,以“能动司法”减少危机所带来的社会冲突,以化解纠纷平稳社会发展秩序,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在一种“保增长就是讲政治”的语境下,此类社会效果的积极争取也容易带来一些问题,那就是基层司法极易在应对危机中失去立场,甚至在“顾大局”的认识中突破法律底线,为地方保护大行“方便之门”。
应当说,作为国家整部机器的一个重要“润滑”装置,司法机关的功能就在于减少摩擦、缓冲震荡,通过合法化的程序博弈化解利益冲突,以确保国家和社会平稳发展。但与西方国家司法完全恪守被动姿态不同,中国的司法机关由于深嵌入地方政治治理结构之中,在应对危机时往往倾向于主动作为,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介入。这一方面体现出社会主义司法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也暗含着司法功能式微的危险。因为无论是改革开放之初的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还是前些年西部大开发中的为招商引资“让路”,都折射出司法在实施法律、运送正义上的偏差。尤其是那种以牺牲法律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司法变通,即便实现了眼前经济利益的收获,但对法治环境的破坏却是无法估量的。
现代国家,司法之所以能够从各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中“脱颖而出”,成为最权威的利益疏导途径,就在于法院是理性的最后上诉地点,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什么“顶头上司”,这种对法律的严格遵循,使其能够克制各种冲动与猜忌,将公正的结果展现于合乎逻辑的程序推演之中。如果随着环境的改变,司法就可以突破原有法律规制的底线,即便是在良好初衷下对现行法律的良性违背,也会在社会上起到“法律或可践踏”的不良示范效应,更容易陷入“司法造法”的人治陷阱,普通公民在法律指引下的行为预期也将陷入紊乱,对法律与秩序的信仰将顿时坍塌,如此对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乃至整个法治大厦的根基都会带来颠覆性灾难。
不可否认,随着人类智慧的进步和制度的优化,司法如今已并非像当初一些哲人所定义的那样成为机械化的“判决输出机”,立法时的酌情考量和司法规范的原则性即已为司法预留出灵活适用的空间,以便达至更为合理、更为贴当的理想效果。无论是西方法治中严格崇尚“恶法亦法”的学理,还是我们潜意识里“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论断,都不可能否认司法能动性的存在,在鲜活的人类实践面前,灰色的“格式化”司法不可能达就优良的法治秩序目的。例如在应对社会危机过程中,无论是美国历史上联邦最高法院对“罗斯福新政”的法律支援,还是我国革命战争年代人民司法对反动势力的惩治,都体现出司法发挥社会功能的一面。问题在于,这种“能动的司法”能否始终克制在“底线正义”范围之内,或者说司法能动效果的实现是不是确立在司法守法的基础之上。
法治的重要准则之一,便是所有国家机关都应依法行事,尤其是立法要守法,执法要守法,司法更要守法,这是现代国家为公民所提供的“底线正义”。如果连“正义最后一道防线”都不能守住“底线”,社会的正义又将如何捍卫?因此,应对金融危机司法需要能动,但排斥非理性的狂热。尤其是在其他部门狂热的时候,司法更要以宁静之心,恒守法律之中的理性之光,秉照法治前行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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