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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的相关理论及实践价值研究

发布日期:2009-07-07    作者:李旭律师
 
 
   
律师文化的相关理论及实践价值研究
              一、律师是文化的产物
  文化一词,在我国近年来的语境中,其出现的频率非常之高,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表明国人对文化的重视,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人追求时髦的嫌疑。诸如茶文化、酒文化、服饰文化乃至性文化等等,不一而足。然而,对文化这一概念是否真的理解或了解,就如同不少人口称“三个代表”而却不能完整地对其进行表述一样,不是嘴上挂着“文化”者就一定是有文化者。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如果在目前状况下要求他们都能象教授、学者一样去理解文化,那是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但是,对于应当具有相应文化素质的律师而言,则是起码的要求。因此,我们对“文化”这一概念应有较深的理解,否则,律师整体素质就难以得到提高,当然也就难以担当其社会赋予的重任。
我给本文的第一个小标题名曰:律师是文化的产物,何以见得,我想可以从以下三点分别说明:
  1、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标志
   在谈律师文化之前,我们首先问问什么是文化?
  《新华字典》对文化是这样解释的:“1、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哲学、科学、教育、文学、艺术等。2、考古学用语,指同一个历史属性的不依颁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同样的工具、用具,同样的制作技术等,是同一种文化的特征,如仰韶文化等。3、语文、科学等知识。”这是对文化概念最一般的语义上的解释。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可以这样说,凡是超本能的,人类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活动及其成果都属于文化。或者也可以说,文化是自然的人化。
  如果我们对文化作一点研究的话,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将文化划分出不同的领域。如认识领域的文化,包括语言、哲学、科学等内容;又如规范领域的文化,包括道德、法律、宗教信仰等;再如艺术领域的文化,包括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等;还如器物领域的文化,包括生产工具、日用器皿及其制造技术;最后如社会领域的文化,包括制度、组织、风俗习惯等。
  我们还可以将文化进行层面上的划分。如反映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物态文化层,以生产工具为其标志;反映处理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准则的制度文化层,以法律、道德、习惯为标志;反映民风民俗的形态的行为文化层,如生活习俗、宗教仪式等;反映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心态文化层,如人们的观念、意识等。人类社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既在不断地认识世界,又在不断地改造世界,并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身的主观世界,即不断提高自身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经过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社会生产力和人类的认识能力都得到不断提高,形成以生产力为标志的不同的文化形态。而不同的文化形态则反映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状态。因此,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标志和结果。人类社会所经历过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正在经历的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或试验阶段)的划分正是以文化形态为其标志的。但本文在使用文化这一概念时,是以毛泽东同志的“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的论点即从狭义的文化来理解的,也就是从心态文化层面来理解文化概念的。
  2、文化产生了律师
   在这里,我对律师一词的使用,包括下述含义:即律师职业、律师行业、律师事业。律师作为一种社会职业,毫无疑问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也即在制度文化层和心态文化层都具有较高水平时才出现的。有人认为我国战国时代的邓析是最早的律师。实际上,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我国是上个世纪的1906年才出现,律师是法制需要的产物。在世界范围内,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的脚步而产生的。在前资本主义的任何社会形态都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因为在奴隶社会,奴隶是被当作奴隶主的财产而存在的,根本不是主体,奴隶不享有权利,可以由奴隶主任意处置,那时不存在以保护权利为根本宗旨的现代法律,当然不需要律师这一职业。在封建社会,农民和地主没有了人身依附关系,其可以作为法律地位上的自由人,随着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其间也有如被称“讼师”的职业出现,但那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对中世纪封建统治的黑暗从制度层面进行了深刻反思,认识到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确认和保障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以维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其后,英国、法国一批资产阶级思想家纷纷为民主法制的合理性进行理论论证,十七世纪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十八世纪的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英国法学家边沁、十九世纪法国法学家萨维尼、二十世纪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和法国社会法学家韦伯等的大量法学著作相继问世,使对法律的信仰成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普遍现象,许多法谚如“任何人都不会比法律更聪明”、“法律是最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会受侵害”、“法律乃善良和公平之学问”、“法律总是显示正义的力量”,“人民的声音是最高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法律信仰的表现。
  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司法权从行政权分离出来,法官成为以司法为职业的专门人才,大量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出现,需要懂得法律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者,这样,律师就应运而生。律师最适合的土壤只能是民主法制健全的社会,律师的天堂也只能是法律至上的国家。如前所述,只有制度文化层和心态文化层发展到高级阶段,即法律不但成为公民信奉的行为准则而且成为国家首先遵守的准则时,律师才会成为一种理想的社会职业,只有国家治理朝着法治化目标大踏步迈进时,律师才能发展成为行业,进而发展成一种崇高的事业。律师只有在能够成为促进依法治国的力量一翼之时,才会是一种事业。中国律师在崎岖的道路上走过,也在充满希望的道路上走过,今天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新的发展机遇。由是,律师文化的研究对于中国律师的今天和明天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
  3、律师催生了律师文化
  律师文化只能在律师制度产生之后才能产生,而律师文化的发展则是一个过程,在这里,有必要对律师文化作一个界定。
  根据前述文化被划分为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和心态文化层的理论,本文在使用律师文化这一概念时,其含义仅限于心态文化层所涵盖的意义内。因此,本文认为,律师文化是律师对律师制度、律师行为、律师理念、律师价值所抱有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其基本内容包括对律师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其未来发展的考量所作出的判断,以及对律师行为的价值性判断(当然这些判断不是个别律师的单纯个人判断),这种判断是整个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它能够同其他领域的社会意识作出性质上的区别,具有行业特征的可识别性。如能与企业文化、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相区别。人们可以从行为人的语言表达方式、使用的名词术语即能基本判定其为律师,这就是律师文化的显现,当其存在于律师内心而尚未表现于外时,虽不为外界所知,但律师文化却已客观存在着。
  律师和律师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产物,它一旦产生,便具有了独立性和可识别性,即具备了自身的独立价值。它同其他领域的文化相互依存,因此,律师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文化具有历史性、时代性、地域性和民族性的特征,与此相应,律师文化同样具有这些特征。这些特征表明,律师文化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具有时代的烙印;由于地域的差异、民族的差异,律师文化也会有地域和民族的差异带来的自身差异,正因为有这些差异,在律师文化内部才会有学习和借鉴的需要,因为有了这种需要,才会推动律师文化向前发展,因而,律师文化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是发展的而非不变的。
  律师文化与其他领域文化存在差异更是十分自然的事,因为有这种不同领域文化的差异,各文化之间也就产生了相互学习和借鉴的动机。在这种相互学习和借鉴中,律师文化可以成为其他领域文化学习和借鉴的对象,其他领域的文化也可以成为律师文化学习和借鉴的对象。例如律师文化与政治文化、律师文化与道德文化、律师文化与经济文化之间都存在借鉴的必要,在政治文化领域中,权衡利弊是其核心;在道德文化中,分清善恶是其根本,在经济文化中,获得利润是其目的,律师文化所要分清的是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的,其目的在于通过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可以看出,在律师文化中,既包含了利弊的权衡,也包含了善恶的分清,还包括了为当事人利益的争取或维护,所以说,律师文化中包含着其他文化的因素,而其他文化中,无论是政治利弊权衡还是道德的善恶分辨,抑或经济的利益获取,都离不开合法与违法的辨别。因为在法治社会,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得到制裁,一切合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律师文化促进着文化的发展,和其他文化一起成为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而与此同时,律师文化自身也得到了发展,这就是律师文化同其他文化,相互促进的关系。律师文化自身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愈大,其促进整个社会发展的动力就愈强。因此我们一定要让律师文化在整个人类文化的百花园中开得更加鲜艳,使人类文化呈现出万紫千红的灿烂景象!
二、律师文化研究的理论价值
  在谈律师文化研究的理论价值,不能不涉及对“价值”这一概念的理解,因为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我们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它。价值,有哲学的意义,也有经济学上的意义。显然,在本文中,我们只能从哲学的意义上来使用“价值”这一概念。
  从哲学意义上讲,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价值。首先,价值是表示着一种关系的范畴。即价值反映的是主体与客体的实践、认识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特别是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人是人之外的一切事物的主体,其他一切事物是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这种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即为有价值,反之则没有价值。其次,价值表示着一种意义的范畴,它表示着某种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是有意义的,具有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功能和属性,或者叫做有用性。在弄清价值的含义后,让我们来看律师文化研究有什么样的理论价值。所谓理论价值,是指能够对某一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那么,律师文化研究对律师文化有怎样的理论价值呢?
  1、可以促进对律师理念认识的深化
  我们说,律师是有文化的人,律师应当是有文化的人,律师文化中自然应当包括律师理念。律师应当有什么样的理念?也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作为律师文化中的律师理念,却应当有较为一致的认同,否则,就不能形成律师行业,更不能发展为律师事业。
  《律师法》中第三条关于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的规定,体现的是国家要求律师应当具有的理念。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基本准则》和《执业职责》则体现的是律师自身的理念。如“忠于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理念背后,都有着律师文化的积淀,存在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如前所述,律师文化具有历史和时代特征,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过程,我们不能停留在一个固定的僵化的层面,而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为其注入新鲜血液,才会使律师文化之树常青,也才能扫除律师头脑中受到的“拜金”、“惧官”等不利于律师树立正确理念的灰尘。美国哈佛法学院第一任院长克里斯多夫?兰代尔?哥伦布先生,曾是一位当之无愧的杰出律师,他对他的学生们说,一个人若投身于法律这一职业,其宗旨就必须首先是主持正义而后考虑生计。哈佛法学院的另一位院长罗伯特?G?西蒙斯在一次欢迎新生入学典礼上致词说:“律师必须不停地去做那些律师一向所做的事情——在政府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这样,我们的国家可以一直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存在。”这些理念,对于中国律师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我国的执政党已经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入了战略目标,而律师应当发挥怎样的作用,律师能否发挥自己的作用,既取决于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又取决于律师自身的理念及其实践。因此,作为律师理念基础的律师文化也必须得到发展,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无疑将对律师理念的形成和发展起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没有理由不给以极大的关注。
  2、可以促进对律师道德认识的深化
  中国是一个崇尚道德化的国家,数千年来,一直将道德置于首要地位,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点。例如“自强不息、勤劳刻苦、刚健有为、为国尽忠、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等都是对道德的追求,鼓励人们为了维护人格尊严、为实现自身理想,宁为玉碎,不为瓦全。苏武北海牧羊十九年而不降匈奴,是 “持汉节不失,忠心不变”的楷模;岳飞精忠报国为人世代传扬;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名句为千古绝唱;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为不朽佳句。明朝顾宪成“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激励着人们把个人命运与国家、民族的命运连在一起,把个人利益融入集体利益之中,这些道德准则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优秀品格,成为中华文化的强大凝聚力和道德基础。
  律师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应当吸取传统文化的精华,并与时代特点相结合,从而形成符合时代潮流的新型文化。律师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是因为律师应当具有历史使命感、社会责任感,这些既是道德规范要求,也是职业要求。对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这一规定当然也是律师文化的内容。我们在研究律师文化时,将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准则的东西吸取到相应的律师行为规范之中,让每个律师将自己的理念、行为与其相对照,时时检讨自己,不断修正错误,就会使律师的道德得到完善和升华,就会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纳入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之中,使其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标准,从而塑造良好的律师形象。只有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群体,才是有前途的群体,才能成为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力量。
  3、可以促进对法律信仰认识的深化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职业者,三者都应当服从事实和法律,都应当有坚定的法律信仰。但三者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存在不同的表现,这是因为各自所服务的具体对象不同所致。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因为其处于法律帝国主宰者的地位,要求他(她)唯法律是从,唯事实是从,决不能掺入个人偏好的成份。他应当走出“自我”,成为社会公众所希望的神圣的“超我”,在裁判案件时,以超然的态度和中立的立场,严守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在忠于法律的同时不忘社会正义和情理,这是法官文化对法官的基本要求。由于律师文化与法官文化之间存在差异,那么,律师的法律信仰的表现形式与法官的法律表现形式应当是有区别的。律师除了要受法律和事实的制约外,因为其进行诉讼的前提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律师的授权对律师的行为(主要是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有制约作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律师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他必须首先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确定什么样的案由,选择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使用哪些证据,运用什么法律规则,都是围绕如何实现委托人的委托目的而展开的。此时,律师不应站在中立立场,也不能以超然的态度对待案件事实;此时,律师对法律的信仰表现为,充分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展示给法庭,而对对方的证据应当予以有力的反驳;因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你的职责。所以,我们对律师文化的研究,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将其与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以及具有普遍意义的广义文化相比较,在比较中发现差异,否则,混淆了各种文化的界限,也就失去了一种文化自我的独立性。有了这样的认识,我们在考量律师信仰时,就要有所区别。尤其不能在代理案件时,将自己变成“法官”或对方代理人,如果那样,就不是律师文化所要求的法律信仰,其结果将导致委托人的利益被损害。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不能站在公诉人的立场上去控诉被告人;在行政诉讼中,也不能站在行政机关的立场上貌似公允地批评原告(代理被告诉讼除外)。因此,通过对律师文化的研究,要更坚定地树立起律师的法律信仰观,不要搞错了对象。
三、律师文化研究的实践价值
  律师在本质上是法律的实践者,其行为不能不受到所信奉的律师文化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律师文化就有什么样的律师行为,反过来说,有什么样的律师行为,就反映出什么样的律师文化。因此,律师行为与律师文化是互为表里的。近些年来,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一些律师在为委托人服务的过程中,不但未能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反而使自己受到法律制裁。除了律师执业环境的因素之外,律师自身行为是决定因素。而在律师的违法行为背后是其对律师文化的背离。根据我国法治的进程和律师队伍的现状,深入对律师文化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1、可以促进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的交流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的三支基本队伍,除此之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员,也是法律工作者。这些法律工作者在从事现职业前,大多在法律院校接受过系统的法学和法律知识的教育,有着共同的知识背景和法律理念,这是他们之间得以交流的文化基础。但他们走出学校,步入现职业之后,其原有的共同教育背景将在新的具体工作环境中受到检验,一部分理念被融入具体法律工作,一部分理念被暂时搁在一边,另一部分可能被否定。这样,各自在自己的领域中接受着有所区别的法律文化——法官受着法官文化的熏染,检察官接受检察官文化的洗礼,而律师由于其自身的职业特点,则在律师文化的氛围中工作。但实践表明,律师的工作要在委托人、法官和检察官之间进行,这就必然要同法官、检察官进行交流,而这种交流,又必然产生律师理念与法官理念和检察官理念的碰撞,这种碰撞的实质是三种文化的碰撞。律师要和法官、检察官进行顺畅的交流,就要在区分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和律师文化不同点的同时,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在不根本违背律师文化原则的前提下,用法官文化和检察官文化中的理念去说服他们,在这种交流过程中,让自己的理念和观点被他们接受,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也就最终贯穿了律师文化。
  现在正在进行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是律师与检察官之间交流的一个平台。律师在与他们接触中,在交换证据时,可以用对法律理解和对证据的看法进行交流。在这种交流中,律师必须坚守律师文化阵地,始终把自己摆在应有的位置上,以律师应有的立场,思维方式和工作目的进行交流,决不能自觉不自觉地将脚跨进公诉人的圈子,始终要明确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共同构建的诉讼“三角”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自己不能缺位、越位和错位,否则,就是破坏了法治原则,就失去了律师存在的价值。
  2、可以促进律师与委托人的沟通
  作为律师,其服务结果要归于委托人。由于我国法治理念尚未深入公众之心,许多委托人并不十分清楚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工作方法,他们往往以自己的思维来要求律师、影响律师、有的甚至企图借律师的工作去达到他们的非法目的,这样,就形成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沟通障碍。如果不能对其加以克服,不但会影响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而且会因此而导致双方纠纷产生,有的甚至引发诉讼。所以,为了有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首先必须同委托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和互动关系,以便进行顺畅的沟通。我们对律师文化的研究,将有助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沟通。
  在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中,只要关系一旦建立,我认为起主导作用的一方在律师。因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如何处理委托事项、怎样化解业已出现的矛盾、如何解决现实纠纷或预防可能产生的纠纷方面,律师是决定者。律师在将这些经过思考的结果告诉委托人的时候,必须明白,你这些思考是从律师特定视角来进行的。同时,你还应当清楚,你的视角是符合律师文化的,也就是说你的思考是理性的产物,而不是个人单纯感觉的结果,感觉只是对事物的重现和复述,而理性的思考才是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律师不但自己对委托事项的处理要心中有数,而且要让你的思考结果为委托人所懂,并接受,这就是沟通要达到的目的。事实上,律师在与委托人沟通时,是在做着如下的工作:其一是在进行感情交流,即让委托人明白,律师是在一切为他着想,为他的利益而劳碌;其二,是在向委托人宣传法治精神,让他知道,他的哪些要求是正当的,是合法的,哪些主张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哪些要求是不合法或违法的;其三,是在帮助委托人总结经验教训,即告诉他产生纠纷的原因,今后怎样避免和防范;其四,是在对委托人进行情绪梳理和思想开导,告诉他怎样正确对待已经出现的问题,对法院判决要有正确的心态,并在败诉后如何救济等等。律师对委托人进行上述工作的过程,也就是在实践律师文化的过程。办一个案件,就是在检阅律师文化素养的高低,你对法治精神的贯彻,你对律师职业道德的遵守,你对法律的信仰,你怎样对待法官、检察官的不当行为,你对委托事项的责任心等等表现,都反映着律师文化素养。一个优秀的律师必然会有深厚的律师文化底蕴。难以设想,一个只相信拉关系、请法官吃饭喝酒、在委托人面前乱夸海口的律师会是优秀律师。因此,律师文化的弘扬,实在是培养优秀律师的基础性工作,因而又是长期的不间断的工作,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对此责无旁贷。
  3、可以促进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既是全党的任务,也是全国人民的任务,在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进程中,律师应当发挥自己的优势,充分展示自己的风采。前不久,中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对这一理念作了这样的诠释: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对此,作为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力量的一部分的律师,应当有全面而清醒的认识,不能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左右摇摆,必须坚定信念,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前进!我们研究律师文化,既要站在律师的立场,又要眼观政治大局,决不能做政治上的糊涂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是其重要内容,促进公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当然也是应有之义。
  如前所述,律师文化包含着法律信仰,在律师心目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威存在余地。因此,律师在法治宣传中,要将这些理念象种子一样进行播撒,使它们在公众头脑中生根、开花、结果。结什么果呢?就是包括担任党和国家领导职务在内的全国公民,都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在法治的环境下,在秩序井然的状态下,人人享有自己的权利,一当权利受到侵害,将及时得到法律的救济;人人都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殆于履行,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律师应当追求的理想社会。
  律师在与委托人打交道时,在法庭上同法官、检察官打交道时,心中时刻装着四个字:“事实、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应是律师不变的信条,律师要让自己明白,要让委托人明白,也要让对方当事人明白,更要让法官、检察官明白,法庭上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事实、法律”这四个字展开的。一个铁证如山的事实足以让千张能言善辩的嘴闭上,也能使万句谎言不攻自破。
  律师在参与诉讼时,要让证据出来说话,证据一旦彰显了案件事实,法律就会对其作出评价,其结果自然会显现。至于法院判决,那只是法官认识的结果,判决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并不能改变事实本身,改变的只是判决。律师要让当事人明白,不能因为一个错误的判决就否定“以事实为根据”的法治原则,法律设置了相应的纠错手段,如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制度等。
同时,我们还要告诉委托人,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但一个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法律的价值包含了效率,不能为个案而无限期地审理,因此错案永远难免。作为律师的职责之一,是要帮助法官准确认识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通过一个一个的具体案件的办理和法官、检察官一道共同向公众宣传法治精神,以不断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没有永远正确的法官,也没有不败的律师。
  综上所述,律师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律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律师文化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功能,在中华文化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我们对律师文化的研究既要与其他领域的文化相联系,又要有独特的视角,这种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价值,并且还应当根据其历史性、时代性的特征,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前进,而与时俱进,不能让它停止在一个水平上,律师文化要不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反映出鲜明的时代特点。为造就一支优秀的中国律师队伍而奋斗!
 
参阅书目:
1、《中国传统文化通论》,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2、《哈佛辩护》,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
3、《世界十大著名法学家评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4、《西方法谚精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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