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中的法律瑕疵问题应引起注意
第一:法律常识错误。
譬如,电视剧《交通警察》一剧中有一个初中学生聪聪,因交通肇事撞死了市长的孙女。按照聪聪的户口登记簿,其肇事日刚好是14周岁的生日。聪聪的母亲则拿出出生证证明聪聪肇事时离14周岁还差一天,原因是其父亲为了图吉利而将其出生日期报前一天。电视剧也围绕聪聪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剧情展开。但这样的安排明显犯了一个法律错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防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该剧中,交通肇事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6周岁。不管聪聪是否达到14周岁,均不负刑事责任。
电视剧《走西口》中的错误更是离奇:田青从开始审理到被判死刑,再到上报京城审批,前后不到一个月;田青等同案三人都在同一间牢房,可以相互商量,相互串供;田青作为死囚,与他人同牢;田青与豆花的牢房设在一起,相互能看见能说话……
电视剧《杀青》剧中刘光作为原告起诉过苗青和美华公司两次,第一次刘光撤诉,第二次因刘光不满18周岁而被驳回起诉。这两个案件是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官来主审无可争议。但是,苗青自首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该是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还是原来审理刘光民事案件的法官就不对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民刑不分,现代社会中,各个国家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是不同的法律程序,肯定是由不同的审判人员来审理的。摄制组是否是为了节省一个演员的开支,而让中国的法制倒退回民刑不分的封建社会?
第二:误定罪名,乱判刑罚。如把伤害定为杀人,把故意犯罪认定为过失犯罪等。有的影视剧给被告人定的罪名虽然没有错误,但量刑有误,严重脱离刑法的规定。最近热播的电视连续剧《我们生活的年代》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喜爱,但笔者认为该剧剧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有纰漏之处,本文试就剧中的纰漏部分加以分析,以免其对观众产生误导。该剧中,律师称赵家乐有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个是“过失杀人罪”,这里律师所说“过失杀人罪”是错误的。在我国刑法中,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却没有“过失杀人罪”的罪名。过失在刑法上主要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过失犯罪中,行为的结果并不是行为人所积极追寻的,行为结果的发生也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的。而“杀人”在语义上理解是一个积极的行为,“过失”与其相连在语法上有所不通,所以刑法在确定罪名时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罪名上描述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过失杀人罪”。因此,剧中律师所称的“过失杀人罪”实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电视剧《金婚》中,大宝为父母买了套价值60万元的新房子, 但此后不久警察突然带走大宝,并对大宝说其罪名涉嫌诈骗公款。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从未规定有“诈骗公款”这一罪名,这个罪名不过是编导们自己创造的一个罪名而已。
电视剧《神探狄仁杰2》“江州案”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情节:狄公奉命致仕江州,薛府恶奴杜二在五平县衙门口活活打死告状的锦娘之父吴四,狄公甚是愤怒,于是命令当场处死了这个为非作歹的恶奴。众所周知,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是为我国古代的死刑复奏制度,另外,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刑罚执行也有严密的制度规定。唐律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即使在冬季,凡遇有大的祭祀活动以及皇帝生日、元夕等法定假日,都不得奏决死刑。可见执行死刑的时间也是不对的。
第三:对法律基本概念的使用发生混淆。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跳舞》中有这样的情况:一个医生在给一个律师患者做手术时,一个吸血管掉在了地上,由于不能及时找到替代物,而导致这个患者死在了急救台上。剧中公安机关把医生拘捕了,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过程中,剧中医生一会儿被称为“被告”,一会儿又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挂在他面前的牌子上写的也是“被告”。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阶段,被控诉的人,准确的称谓,应当是“被告人”,而不是“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此外,剧中原审法官判决医生有罪后,很快又开庭改判,审理法官还是原来那几个,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案件,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法律均规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主题是倡导女性对待性骚扰不应该采取忍让沉默而要奋起反抗。该剧中有这样一段对白,女记者苏静义正辞严驳斥大色鬼汪主编:“你应该放弃你手中的权利而学会尊重别人的权力,我们才能平等对话!”这段话我是从字幕上看到,因为权利和权力的发声完全相同,如果凭借读音无法分辨。“权利”和“权力”是法律领域里基本概念,但是对于这两者词义的理解存在偏差和模糊的人,可能为数不少。其实,这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可能性;而权力一般是指在某种社会关系的内部,一个主体可以排除抵抗而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能力或潜在可能性。权利常常和义务相对应,而权力更多的是与职责相联系。权利有时可以放弃比如对放弃债权的行使,但是权力却许多情况下不能放弃,比如抓获罪犯是公安人员的权力同时也是他的职责。
第四:对可以定罪量刑的机关理解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但是电视剧《亲情》中的女主人公却在法庭上说出了这样的话:我站在原告的立场宣布免除对被告刑事责任的追究!显然,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她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因为能够判决某人是否有罪并进而进行何种处罚的唯一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原告或其它机关!如果原告可以选择被告的罪与罚,那么私设公堂就是合法之举了。同样电视剧《金婚》大宝为父母买了套价值60万元的新房子, 但此后不久警察突然带走大宝,并对大宝说其罪名涉嫌诈骗公款。警方告之,只要告大宝的孙某撤诉,大宝还款就可以免于刑事处分。公安机关无权对犯罪嫌疑人承诺“免于刑事处分”。《我的青春谁做主》中方宇身陷“盗车团伙案”,被牵连进去。周晋和公安局的刑侦人员交谈,问道如果他不追求麦冬投毒意图故意伤害的责任,而且实际上麦冬也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害,能不能不予追究。这位公安机关的刑侦人员语出惊人:“我们会在移交检察机关公诉的时候请求检方予以考虑,很多时候检方会只定罪而不起诉的”。也就是“判而不罚”。这句话很让人发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明确“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被确定为有罪”,检察机关是没有权力给人定罪的。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可能会做出法定、酌定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但是检察机关绝对没有定罪不罚的权力的。电视剧《我的青春我做主》中方宇身陷“盗车团伙案”,周晋和公安局的刑侦人员交谈,问道如果他不追求麦冬投毒意图故意伤害的责任,而且实际上麦冬也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害,能不能不予追究。这位公安机关的刑侦人员语出惊人:“我们会在移交检察机关公诉的时候请求检方予以考虑,很多时候检方会只定罪而不起诉的”。也就是“判而不罚”。这句话很让人发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明确“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被确定为有罪”,检察机关是没有权力给人定罪的。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可能会做出法定、酌定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但是检察机关绝对没有定罪不罚的权力的。
第五:违反根本大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电视剧《当关》中县委书记许长明觉察到县煤炭局局长秦刚可能会泄露其收受贿赂的内情时,为了“按”住他,就以县委书记的身份打电话指示县检察院检察长立即抓捕秦刚,于是检察长带着一班人马,开着警车就出动了。这个情节违反了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许长明虽然是县委书记,但他无权调动检察机关。同在央视黄金时间播出的电视剧《大法官》也出现了类似的“违宪”之处:市委孙书记出行,巧遇路边一水果店老板被当地派出所所长暴打,伤势严重。孙书记让司机急送伤者去医院,但为时已晚,水果店老板不治身亡。其后,孙书记将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主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到自己的办公室,在严厉质问和训斥公安局长后,下令由公检法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彻底调查,严肃处理。可见此处又是严重违宪了,司法独立根本就无从谈起。这里,不仅检察院法院也牵涉其中。
法律是一个世俗的事业,首先是要解决问题,但法律同时也是对生活意义的寻求和理解,因此,法律也就具有了非常人性的一面,蕴涵着人类对于正义、公平的直觉追求,而相关的法律文学作品就会隐含某些时代或人们对法律不系统的思考,隐含可供我们分析的某些时代的法律制度的特定信息。在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影视作品也可能具有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培养法律意识的功能。建议我们的影视作品创作人不要采取随意粗略的态度,避免可能的误导和消极影响。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是太难的事情,首先,编导人员最起码应学习一些与剧情有关的法律知识。其次,加强影片的内外部审核工作。内部要设法律顾问,在电视剧组的组成人员中,应强制性规定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外部要通过监管、发行等部门的法律问题审核,在对电视剧审查的专家群体中,应该吸收律师。认真做好这些环节,其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精神的践行与弘扬。(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杲远)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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