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经纬:非典型之债初探(下)
首先,多数非典型之债具有依附性。无论是合同还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典型之债在法律上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它们在法典中有独立的地位,本身足以构成债的独立类型,具有独立的构成条件和独立的效力以及独立的规范体系。在理论上,它们也具有比较独立的理论体系。相比之下,非典型之债大多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而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它们在法典中没有独立的位置,“多与其他法律关系相伴而生”, [1]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而存在。例如,遗失物返还时保管费用的返还关系,依附于遗失物取得制度,隶属于物权法;夫妻之间的扶养请求权,依附于夫妻关系,夫妻离婚时一方对他方的经济扶助义务,依附于离婚制度,均为婚姻法之内容;股东对公司负有按照章程认缴出资的义务,对公司享有请求分红的权利,依附于股东权利义务,隶属于公司法。这些债的关系,均无法脱离所依附的制度和所属的法律领域而独立存在。在理论研究上,它们也必须依附于所在的制度,“随其规定之所在,分别研究之”。 [2]
其次,非典型之债不具有体系性。无论是合同或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社会交往某一形态的法律体现,其自身涵盖着多种的具体情形,法律上和理论上均可构成相对独立的债的亚体系。例如,合同是形形色色的合同的总括,合同之债是众多有名合同关系和无名合同关系的法律概括,合同之债可以自成一个位于债的体系之下的亚体系。侵权行为也是多种多样,尤其是现代社会,为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侵权行为法早已突破传统的以“加害于受害人”为主要特征的界限,对他人的安全负有必要注意义务的人,如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尽管义务人并未实施任何加害行为,也足以构成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之债自身也足以构成债的体系下与合同之债体系相似的亚体系。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虽然不能与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相提并论,但也存在自身的体系。王泽鉴教授对不当得利之债卓有成效的研究,足以说明这一点。他在《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一书中,为人们展示了一个内容极为丰富的不当得利之债的体系。 [3]然而,非典型之债则不同。每一种非典型之债均附着于特定的法律制度,解决该制度所引发的特定问题,因此任何一种非典型之债均不可能自成体系,不同形式的非典型之债之间也不可能构成一个独立的债的亚体系。例如,领取遗失物时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只是解决归还遗失物时因保管遗失物而发生的保管费用应由物的权利人承担这一特定问题,不可能构成一个债的体系;夫妻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的经济扶助义务,解决的是曾经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在婚姻结束后生活困难这一特定问题,也不可能成立一个债的体系;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分红请求权,只是股东权的一项内容,解决股东投资回报的问题,也不足以自身成立一个债的体系。上述这些形式的债各自独立,不可能构成债的亚体系。
前者如缔约过失责任、夫妻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后者如添附中的补偿关系,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分红请求权。责任型的非典型之债,性质上属于第二次义务,为义务人违反第一次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非责任型的非典型之债,性质上则属第一次义务。
再次,非典型之债对于我国当前编纂民法典更具有现实的意义。在我国民法典的理论研究中,对于如何安排债法的体系,尤其是要不要设立债法总则,存有争议。 [5]对此,论者往往只是从合同等典型之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而缺少从非典型之债的角度考虑问题。因此,非典型之债的客观存在,显然为我们考虑是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笔者主张设立债法总则,维护传统的债法体系,这不仅是基于合同等典型之债的共同需要, [6]也是基于非典型之债的需要。事实上,非典型之债也存在着适用债法总则规范的可能与需要。例如,股东对公司享有分红请求权,如果公司同时对股东享有某项同种类的债权,二者之间则可主张抵消而在等同额度内消灭各自的债务;又如,绝大多数的非典型之债,均以给付货币为标的,适用金钱之债的规定。不仅私法上的非典型之债如此,公法上的非典型之债亦有适用债法总则规范的可能与必要。
例如,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税收之债也可适用有关债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减免其交纳诉讼费,这实际上就是债的免除的一种情形。当然,如同债法总则的规范也不是全部都适用于合同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 [7]债法总则的规范也不可能全部适用于非典型之债。由于非典型之债的情形远比合同等典型之债要复杂得多,各种非典型之债之适用债法总则的情形必然要复杂得多,有待学界深入细致的研究。但这并不影响我们从非典型之债的角度对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的认知。
【作者简介】
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
[1]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第21页;邱聪智著:《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第27页。
[2]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第21页。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关于民事责任与债务是否同一的问题,学说和立法例均有不同的主张。笔者持同一的观点,认为民事责任作为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其在古代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的含义是“强制取得”,表现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如拘押债务人,变卖甚至处死),以替代债务的履行;但在现代法上,对债务人的人身强制为法所不容,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归属于强制执行法,为公法之内容,私法意义上的民事责任之法律属性,与债务无异,实现了对债务的依归。然而,此一问题乃民法学基础理论之重大问题,当另文探讨,在此不做深入讨论。
[5]相关的讨论,可参见江平、梁慧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0737;王利明:《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版,第4—5页;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覃有土、麻昌华:《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载《法学》2003年第5期。
[6]请参阅拙文:《关于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有关债法总则的规范对合同之债及侵权行为之债的适用情况,请参见拙文:《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从债的一般规范对侵权行为的适用性看债法总则的设立》,载拙著:《当代中国民事立法问题》,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208页。73

- 不能再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 《上诉大揭秘:这些要点决定你的胜负!》
-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影响和股东应对措施
- 仅凭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能否获法院支持?
- 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转借他人并收取利息
- 2025年及未来一段时间建设工程领域诉讼现状的分析
- 2025年及未来一段时间建设工程领域诉讼现状的分析
- 房屋未过户卖方去世,买受人应向谁主张权利?
- 替他人在海南免税店,套购商品牟利是否构成犯罪
-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离婚时股权怎么分割问题?
- 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的区别
- 代理人和代表人在定义与性质、产生方式、权限范围以及实际应用中的的区别
- 表见代理的定义、构成要件、类型、法律效力及应用与争议
- 挂靠施工情形下,被挂靠方对外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挂靠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