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加分政策难过法律之门
发布日期:2009-06-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购房中考加分政策的致命之处,就在于其侵犯了公民平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平等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防止政府机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剥夺或者侵犯。相关政府机关不仅应该保护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应该为公民接受教育提供平等的机会。永安市教育局不仅没有为考生接受高中教育提供平等的机会,反而区分不同的群体,为在城区内购房家长的子女加分,已严重侵犯其他考生平等的受教育权。
也许有人说,楼市经济不景气影响的不是某一个人,而是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了拉动经济,政府可以让部分人的利益作出牺牲。《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不是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吗?
答案是否定的。第一,拉动楼市经济发展不是“公共利益”。永安市教育局长回复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应对经济危机,但让人感到纳闷的是,经济危机只有房地产行业吗?金融行业呢?制造行业呢?运输行业呢?其他各行各业呢?都受到经济危机的冲击啊,为什么只有房地产行业要照顾呢?今天可以为了房地产行业而绑架教育资源,明天说不定就可以为了金融行业绑架教育资源了,平等受教育权最终沦落到可以为各种不景气的行业做牛做马,任人宰割。第二,即使楼市经济可以视为“公共利益”,也不应“捆绑”毫不相干的平等受教育权。也许永安市政府会认为房地产行业是当地的支柱产业,只有房地产行业复苏了,才能带动其他行业的复苏,但是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受伤”的只是与房地产行业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平等受教育权”呢?而不是其他行业,其他资源或者教育局干脆自掏腰包购买商品房呢?第三,即使上面的条件全部符合了,也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事,永安市政府是否有相应的权限,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最后,参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合法“侵犯”少数人的利益需要依法作出补偿,永安市政府是否有补偿措施,又能如何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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