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从“邓玉娇案”谈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轰动一时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还未平息,一波又起。2009年5月10日20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三位官员酒后陪他人到当地的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特殊服务,在要求该宾馆的女服务员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后,与邓玉娇发生冲突,邓玉娇情急之下,从包里拿出一把水果刀把三位官员刺伤,其中一名官员因为被刺中要害,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公安局遂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并将邓玉娇拘捕,霎时引起了公众的轰动,人们把愤怒的矛头指向政府官员的腐败作风的同时,纷纷发起了“拯救”“烈女”邓玉娇的行动,还引出了一出为邓玉娇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两位律师“为邓玉娇的遭遇,抱头痛苦”的悲痛一幕。
当人们纠缠在邓玉娇的罪与非罪的时候,却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妇女权益的沉痛思考。在邓玉娇案中,邓玉娇为什么要去刺杀政府官员?难道仅仅因为他们是政府官员吗?显然不是。在媒体反映的事实来看,邓玉娇实际上已经受到了人身威胁,在他们的威胁下而采取了刺杀的自卫行为。邓玉娇作为一名弱女子,在面临人身权利受侵犯的时刻,奋起反抗,在维护了自己权利的同时,却因为“防卫过当”而要面临法律的裁决。这不得不让人们思考,妇女的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该如何保护自己,而法律又应该如何去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呢?
二、“邓玉娇案”再次凸显妇女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问题
妇女人身权利是妇女权利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最容易遭受侵犯的权利。所谓妇女的人身权利,是指妇女因其人格和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具体包括妇女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性权力、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权利。其中,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性权利、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在现实生活中石最容易被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没有性权利的妇女,其人格是不完整的”。而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为什么会频频受到侵犯呢?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性别歧视的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在封建社会,奉行男尊女卑,妇女的地位是极其低下的。“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妇女只是男权主义下的“尤物”,是可以作为交易的一件“商品”。直至今天,即使妇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和提高,但是妇女的卑贱和从属的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这种情况在我国贫困边远的山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很多女孩子从一生出来就受到父母家人的轻视,从小没有得到关爱,还被剥夺受教育权,小小年纪则被迫辍学打工,养家糊口,使得保障妇女权利意识极其淡薄。
第二,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妇女的弱势地位。由于妇女天生的特有的生理结构,妇女在体格上相对比男性来说,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男性的生理结构及其强壮有力的体格,使得男性处于攻击性的优势地位。在邓玉娇案中,当邓玉娇遭到强制措施的时候,撕心裂肺的呐喊:“爸爸,快来救救我啊,他们打我。”震撼着每一个有良知的人们的同时,不得不承认,即使在妇女自身的潜意识里还是存在男权和父权的影子。
第三,法律保护不足。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我国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充分地有效地保护妇女权益呢?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妇女权益受到侵犯却投诉无门,无法可依,而即使有法可依却执法不严,对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导致各种各样的“恶性循环”的侵权案例的频频发生,再加上妇女侵权当中最大的障碍——举证困难问题,更是使更多的妇女侵权事实被掩埋被积蓄,最终导致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邓玉娇案的发生,不正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吗?
在邓玉娇案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邓玉娇之所以刺杀官员,并非是其所预谋或者故意而为之的,是因为她的人身权利已经遭到侵犯,在其感到人格尊严的丧失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急之下所采取的自卫的行为。当人们关注她自卫所引起的严重的后果的时候,有没有人关注她的人身受到侵犯的事实呢?首先,邓玉娇的人身自由权受到威胁。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享有支配自己的身体、行动的权利,并享有保持这种对身体、行动的支配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不受干预的权利。在邓玉娇案中,其中一个事实是,当邓玉娇在水疗区拒绝给其中一名官员提供异性洗浴逃到休息室时,即有几个人官员追着她到休息室,在人势已经营造了一种三个强壮的男人围攻一个弱女子的状态,争执中,当邓玉娇试图摆脱围攻而离开的时候,却被他们强行拽回来,并按倒在沙发上,作为一名弱女子,此时此刻感到的是自己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和人身安全即将受到严重威胁。其次,邓玉娇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在争执中,这几个官员不但出口粗俗,还用一大沓钱搧击邓玉娇的脸部,这种极端挑衅的言语和粗暴的行为对邓玉娇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的侮辱和侵犯。最后,邓玉娇受到了性暴力的侵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如心理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而不论该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发生地点包括但不局限于家庭和工作场所。这个性暴力的含义正好诠释了邓玉娇案发前所处的环境和刺杀行为的诱因,该案归根到底是因为邓玉娇受到了要求强行提供性交易的性暴力行为而奋起自卫导致事情的极端发展的。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当中,妇女人身权利遭受到侵犯的又何止来源于政府官员呢?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更多的来源于家庭暴力、公共场所的性侵犯、职场上的性侵犯以及其他任何情况下的性侵犯。而当她们的人身权利受到的侵犯的时候,像邓玉娇这样敢于拿起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益的妇女又有几个呢?很多妇女在自己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候,大多数时候是选择隐忍或者自杀,使得侵犯妇女权益的问题在不断地掩埋中不断地积蓄,直至爆发。
实质上,妇女人身权利频频遭受侵犯的问题的另一面是,给社会带来了一幕幕更为触目惊心的危害。近年来,一些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酿造了“轼夫案”,或者为了报复丈夫而溺死新生骨肉等恶性案件不断地充斥我们的耳目。而邓玉娇案也同样说明了这点,如果妇女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的时候,妇女成为受害人的同时,也很可能成为社会的加害人。因此,邓玉娇案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保障妇女权益刻不容缓。
三、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
在法治的背景下,作为弱势群体之一的妇女的权利是否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乃至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如何使法律在保障妇女人身权利中发挥作用是值得人们深思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立法,健全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
在法治背景下,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最重要的是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的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的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宪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并确立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还对妇女的权利作出了特别的保护。刑法中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等罪名,对妇女人身权利侵犯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是妇女权益保障的特别法律规定,比较全面和详细地对妇女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等。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对“性骚扰”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从我国关于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来看,还是比较健全的,但是事实证明,这些法律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又是远远不够的,妇女人身权利频频受侵犯的事实,不断地挑战我们的法律,我们必须不断地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不断地明确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才能使这些法律发挥真真正正的保障妇女权益的作用。
2、加大执法力度,有效地保障妇女人身权利
正如刚才所述,在我国关于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在实践中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却困难重重。当妇女人身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犯的时候,时常面临的是投诉无门。很多相关的执法部门,因为种种原因拒绝受理当事人的告诉或者申诉。而有些执法部门为了避免麻烦,对当事人的投诉或者一推再推,或者草率了事,或者不了了之。而即使顺利进入到司法程序,也最终因为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充分而被驳回或者败诉。在邓玉娇案中,北京的两名律师虽然其处事的方式和风格令人颇为质疑,但是他们揭发的“警方存在重大的调查取证失误”却确实反映了当前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涉及到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例中,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而“举证”又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相关执法部门应该具备更加严谨和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只有加大了对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反犯罪行为的执法力度,才能够有效地去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在法治背景下,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保障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意识是保障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徒法不足以自行”,大量的案件和事实表明,即使我国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再完善,但是如果没有转化为人们的信仰和意识的话,那也只是一堆漂亮的谎言。妇女人身权利频频遭受侵犯以及因此诱发的相关侵权案件和事实表明,一方面是侵犯者对妇女权益的无知和漠视,另一方面则是妇女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未能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人们包括妇女自身的保障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意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结语
邓玉娇案只是妇女权益遭受侵犯的“冰山一角”,大量的妇女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还在并将继续发生着,如何有效地保障妇女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妇女权益的保障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全社会应该首先应该转变观念,树立人权和法治观念,尊重妇女;其次,全社会应该积极建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机制,畅通妇女权益诉求渠道,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地保障妇女权益。
【作者简介】
王靓华,男,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China-spirit Law Firm)主任,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从事司法实际工作19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与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大法律信息网”推荐法律学者,“人大法宝网”推荐 “法学名家”。华韵馨颖律师网(http://www.cns-law.com/)创始人。
饶萍优,女,法学硕士,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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