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直补款不宜强制执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粮食直补款和综合直补款能够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理由是:直补款是国家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款项,应视为农民个人财产。当前各地都是采取“一折通”的形式,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存折的方式发放到农民手中,户主即是被执行人个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对补贴款项予以强制执行,能有效缓解“执行难”,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粮食直补款和综合直补款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理由是:对粮食直补款和其他综合直补款予以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势必使中央的惠农政策大打折扣,且不利于调动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故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外,还要遵从中央的有关政策。农民的粮食直补款及其他综合直补款是国家为提高农民种粮及进行其他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以及因农资、化肥、农药涨价导致农业成本加大而给广大农民发放的专项补贴。虽然补贴款户名为农民个人,但专项用于补贴农民和农业生产,具有专项资金性质。为此,中央一再强调粮食直补款和其他综合补贴要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不准截留挪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类税费和债务,不准拖延补贴兑现时间等。如果人民法院对粮食直补款及其他补贴予以强制执行,则无异于“杀鸡取卵”,同时,将不利于中央惠农政策的实施,挫伤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因为补贴款专项用于农业生产,如果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则完全可以对其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力拒不执行的,也可以追究其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陈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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