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神性寓之于器物
深冬时节,西赴法国考察警检合作模式期间,巴黎高等法院88岁高龄的荣誉法官莎落先生,引领我们游览了巴黎司法宫。那里曾经是王宫、商市,而今易名为司法宫,历经七百载,岁月悠邈,可谓古老而著名的欧式建筑。宫殿建筑呈石质结构,寓意着这是为彼岸的神灵所建造。神灵或上帝是至上的存在,为神与上帝所造的建筑,要永恒、宏伟,具有威慑力。圣坛用石头雕琢,体现追求永恒与久远的彼岸理念。
富丽堂皇的大厅顶部及四周殿堂充满金色灰墁,新奇想象力的壁画、栩栩如生的雕像,再现了当年盛世法国的舞台和天主教教会的巨大成就。朝阳的宫殿门楣上,雕刻有象征国王的皇冠。皇冠标志虽历经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也没有因建立共和而遭破坏。上古时代,人类把自然看得很神秘,认为整个宇宙由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所主宰。直到大革命时期,国王还一直被认为是上帝的代理人。人们相信国王及其受托大臣能够对各种是非曲直作出公正的判决,人们视判决如同上帝之神意。
宫殿顶部呈圆形天花板,是哥特式的交叉穹隆,这种建筑造型优美,既解决了拱穹问题,又会产生一种凝重深邃的气氛,是典型的欧式教堂型建筑。穹隆是上帝与普罗众生之间的划线,以标明距离感。当时,国王只能在穹隆形状的建筑里作出判决。国王大臣作判决必须身着黑色或红色法袍———当时法国的司法官被称为“穿袍贵族”,否则不算是委托。19世纪的法庭建筑与教堂建筑群样式、标志、陈设能够产生一种神圣的视觉效应,暗示着司法与宗教之间千丝万缕的勾联;历史上,宗教与司法的关系经过了漫长的演变,其间,司法权虽然抵制着将自己变成一尊新神的诱惑,但却因权威获得了人们无上的尊崇;伯尔曼曾说,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是法律与宗教共同具备要素,这些要素的存在决定了法律与宗教的共同性。宫殿里,雕刻、绘画、宗教祭礼结合在一起,又很容易让人联想起法律与艺术的联系,心智与艺术精妙结合起来的司法生涯,想必曼妙无比。
宫殿一层通往大厅的走廊旁边,有圣路易国王手持法杖坐在橡树前的油画。据说,入厅之人若期许自身被公正对待,便可手摸圣路易国王的膝盖,出来时,若满意便可触摸圣路易国王的手,以获得上帝庇佑之灵气。圣路易国王身后的橡树,代表着上帝和国王之间的联系。自从法国大革命以后,宫殿里一直栽种着一棵象征司法适时应变的橡树。每年更换种植一棵,寓意时令变迁,司法不能因循成规,而要与世推移,根据时宜变迁和环境变化,不断地做出调整,扬弃往昔背离人权保护趋势的判令,适应社会需求。法官太过保守,过度强调条文诠释,所作判决不合时宜,会被民众讥讽为中生代末期灭绝的恐龙,身体庞大,感觉迟缓,朝伤身体,暮觉疼痛。我国古代最重要的文献体系有“经”和“史”两套。“经”为标准,用来匡正现实社会的准据:“史”为社会现实的记载,却不是按照经的模式复制出来的。这恰恰也应证了法国司法所崇尚的守中有变的经意。
持重之中不断求变是司法的至上境界,司法官既要具有坚实的底蕴,守成固本,又要致力于洞悉法律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关系。满足于旧俗惯例,势必使法律缺少生命的活力;顺应社会变迁,以恢弘包容的胸襟,适时调整司法策略,使司法裁量超越形式层面进入目的层面,符合实质正义。司法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情势变更法则,既能够应对某些历史遗留问题,又能够对付现实问题。这样,才不至于使社会发展与司法裁断成为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
宫殿中社会法庭与劳动法庭的天花板上的油画里,有天平、利剑、曲蛇、明镜、大象等具有司法象征意义的器物标志。天平代表法律,象征公平、公正,彰显崇法务实、公正客观;司法天职是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捍卫公正、保障公平。法官凭什么越代上帝定谳的权柄?规则化的博弈诉讼,需要有完备的制度和严格的实施,法官持居中立,秉承公义,不偏不倚,与诉讼两造保持适度的间距,勿让社会舆论产生有瓜田李下的不当联想;欧陆法统认为,法官远离政治是其保持公正中立的原则,一切党派利益之争均不得成为法官裁判的考量因素。利剑代表法律至上,以追求社会正义维护公道;蛇代表谨慎、敬畏与稳健;大象代表保护普罗苍生的雄厚实力,象征不惧艰危、摘奸发伏、坚韧不拔。权威是司法官行使职权十分重要的政治资源和职业资源,权威意味着实力。明镜代表操守廉洁,司法过程透明剔透,这恰如法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公正以看得到的方式透明、公开地运行,让公众可以看到司法官是在怎样行使着裁量权,允许传媒把不当的司法行为从黑幕中拖到玻璃房子中,让世人饱览那些身穿夜行衣鬼祟做活的行径。
这些蕴涵深厚大道的标志,经年累月逐渐形成一种凝聚力的司法信念,激励司法官圣徒般地坚持、伫立于信念原点岿然不动,让灵魂寄存于此。1848年巴黎公社后,平民与国王平起平坐。大厅里与国王斜面相对的塑像是,平民法官与雄辩律师,正下方有一乌龟,寓意司法不要过于追求效率。司法要心怀公平而不迷恋速度,效率价值取决于公正。因为效率是中性的、工具性的,公正则是一种值得永远追求的理想状态,所以两者其实并不对等,但对公正的重视并不必然推导出对效率的否定。宫殿大厅顶部雕像,两手分执一法典和油灯,寓意人们白天夜间都应自觉自愿地遵法守法。
司法标志是借器物形状、动物秉性、植物属性,以深达司法独特性格的文化符号,是被广泛倡导的深层次的法律精神。标志本身是规范和禁忌,是一种文化、习俗、价值观和规范。标志被赋予某种意义后,以特定涵义的文字图释,把抽象的法制理念具象化,彰显司法的精神内核。标志的直观性便于解读司法性格,领会司法奥妙,清醒法律意境,全面而深刻地理解司法属性。譬如蛇之暗含司法自当有谨慎敬畏之品格。纪伯伦曾说:“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因为司法解分止忧、断人毁誉,甚至送入天堂鞭至地狱,裁人生死。
人间善恶之裁断,本为上帝之权杖,司法官代为行之,岂能不戒慎、谨守职分?德肖维茨指出,检察官自认为心目中的最高贵动机是,将作奸犯科者绳之以法,并降低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样往往也有物极走反的一面。因此,日本检察官有用“秋霜烈日”的箴言来警醒自己的控罪活动,意思是说,如果检察官对实施检察权不够谨慎、恣意妄为,苍生会备受荼毒,宛如难抵烈日烧灼的秋霜。莎落法官深有体验地说,依法执法与依公正执法是不一样的,司法官仅诠释法条显属不够,有时需依心执法。正如法国文豪雨果问道:“谁是法官的法官”,答案是:法官自己。这样的回答,是法官对自己的良知与道德期许。法官应当具有超然法律的哲学思维,心中的善恶的尺度依凭法识、法信裁断。
以前的法国,法官被尊称为共和神,其裁判也被认为是假借上帝之手作出。法官既然为神之事,就要修为神之格:要让自己有相称于这样无上权柄的操守与担当。法官要切实地完成使命,就必须放弃私利欲念,能够真正承担上帝给予的价值托付。而普罗大众在宗教般的神圣感中,心底永存精神权威,始终抱有敬畏之感,心灵返归宁静。法国人把富丽堂皇的教堂式建筑的司法宫,视同圣所便是明证:置身穹隆形如圣殿般的法庭里,面对稳坐法台之上、身着法袍的司法官,世俗常人内心所暗生的敬畏感,有谁能够说得清楚,那尊庄严的司法者到底是法律的代言、上帝的化身,抑或是神祗耶稣的替身?(王新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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