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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足球•法律•和谐社会

发布日期:2009-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鲁迅先生说过,读《红楼梦》,“单就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四年一度的世界杯大戏就像一部《红楼梦》。大家虽然都是在看球,看到的却各不相同。有的人看球队,有的人看球星,有的人看商机,有的人看民情……而我,却看到了法律,看到了和谐社会。

  一、 足球与法律

  马克思说:“资本自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那么这里,我们可以把它改为,足球运动来到世间,自始至终,无时无刻不是渗透着规则与约束。或者是,足球自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法和规则的东西。诚然,人们看起来似乎很难在足球和法律此二者之间探寻到什么内在的关联,但是在浩浩荡荡的历史进程中,随着其自身的周而复始的趋同与博弈,我们却分明看到了二者从表象渐至深层次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先从二者的起源说起。足球运动据说是起源于古代中国[1] ,现代足球兴于近世欧洲。法学的理念起源于古罗马,近世传入中国。足球是感性的,充满力量,凸现人类暴力倾向的本性。因为足球隐含着暴力宣泄的因子,所以需要制订齐备而有效的规则予以约束。现代足球的诞生,是规则的催化使然。比如红牌、黄牌,越位,点球、角球、任意球,等等。正是通过这种规则化的方式,使比赛在平等参与和保证秩序的前提下允许人们为狂热情感所驱使去释放受到压抑的暴力和攻击倾向。某种意义上说,足球规则无异于一部各队公认的国际法典。足球规则是这样,法律规则又何尝不是如此?法律,是理性的,亦是严苛的,是人类为防止内心挥之不去的暴力倾向无休止的宣泄而创设的一套规则体系,法庭是膜拜理性的圣殿,崇尚平等与正义的诉求。这套规则虽不完全等同于绿茵场上的规则,但二者之间共性大于个性。如果说足球规则代表的是一种初始的状态,那么法律规则代表的是一种更成熟的阶段,因为它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得以强势。

  (二)再来看看二者的角色对比。在足球比赛中的双方球员就好比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球队的主教练好比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律师,裁判就好比法官,而足球就好比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狂热的球迷像是法庭上旁听案件的民众,足球场则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共同演绎的诉讼之戏的法庭。二者一一对应,恰如其分。比赛双方的球员会围绕着足球相互拼抢,正如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以诉讼标的为中心展开辩论;球员在拼抢中可能会有犯规、假摔等破坏正常比赛秩序的行为需要裁判作出判罚,这正如法庭上要有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举证、质证和辩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然后来看二者的运行。如果把足球场比作一个法治社会,将一支球队进行细致地划分,那么我们可以发现前锋线一般扮演的是行政机关的角色,中场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后卫的角色则是法治社会的司法机关。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般行使的是社会管理职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造性,他们的行政行为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近,离百姓的生活也更近。而立法机关之所以担任中场调度的角色,是因为它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也可以监督司法机关,并且通过立法来指导行政与司法的运行,有总揽全局的作用。司法机关向来都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所当然的将成为后卫。而担任后卫角色的人往往都是费力不讨好的人,你防守出色时人们觉得这是你应当做到的,一旦防守出现失误,所有的批评声、叫骂声就会如洪水般的扑来,最终被民众的口水淹没。人们的视点往往集中在前锋队员的精彩过人和大力射门上,对于后卫防守水平一般的观众不会以专业的眼光加以分析和判断。有优秀的后卫时人们往往感觉不到他的存在,但是一旦没有后卫,或者后卫与前锋的实力较为悬殊时,优秀后卫的重要性就会格外的凸现。[2]法律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保障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一旦出现差错,就往往遭来一片骂声。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不存在法律,那将是何等混乱的局面。
 
  (四)最后我们重点看看裁判。足球里往往有假球,[3]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同样也存在着 “打假球”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胜负其实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已经定下,法庭的审判只不过是走走程序,做做戏罢了。“实体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在这种“过场”中已经被践踏得面目全非、被腐化之风卷得荡然无存。

  足球场上有“黑哨”,司法中亦有恣意滥权、枉法裁判。裁判是公平竞争的象征,法官是公正裁决的化身。绿茵场上的裁判和法庭上的法官都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并且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我们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4] 阿克顿勋爵说的更绝:“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产生腐败。”这已经成为至理名言,被历史反复证明为真。裁判和法官当然也不例外,裁判的黑哨和法官的枉法都是难以杜绝的。为了避免这种肆意的出现,实现社会正义,我们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模式和诉讼的理念。中国由于受原苏联诉讼模式的影响,曾长期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如同机器人足球赛一样,“球员”是受人操纵和受计算机程序支配的机器人,中国人可以在机器人世界杯足球赛上夺冠,而中国足球队要赢得“大力神杯”还是遥遥无期的美梦。[5]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整个诉讼的进程都是有法官依职权来推动,法官可以主动地搜集证据,并将当事人未提出的证据和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此种情形反映在球场上便是球员们都站着不动,由裁判来指挥比赛的进行,如果真的如此,那将是何等可笑的局面。法官在审判中应该是消极与中立的,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和诉讼请求不可以成为断案地依据。就有如裁判在裁决犯规时必须中立,队员没有犯规时不能依自己的职权主动判犯规。裁判永远是对抗中的旁观者,如果裁判在比赛中也能积极主动地“来上这么一脚”,那比赛将无法再进行下去,公正与客观地裁决将化为湮灭,整个比赛也将成为一场闹剧。[6] 在足球比赛这样对抗制色彩很浓厚的“诉讼”中,作为法官的主裁在双方球队间需要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惟其如此,司法才能运送正义。但我们都知道不告不理,还应当记住英国的一句法律谚语“多嘴的法官不用脑”,它告诉我们,法官太多的指手画脚会妨碍诉讼进程以至影响对正义的分配。我们都仰慕水浒英雄,“该出手时就出手”,这隐含了不该出手时就不出手,此当为法官们引以为座右铭。司法需要在中立的前提下,以看似消极的态度来进行恰如其分的“定纷止争”,要让输的一方心服口服、赢的一方不觉得亏,这才是真正的分配正义。如果仅是为追求司法的“权威”、追求暂时的秩序,民怨与纷争会像被摁下的葫芦起来的瓢,秩序会更加混乱,司法的权威会彻底丧失。

  二、足球与和谐社会

  也许你会很惊讶,足球怎么能与和谐社会联系在一起呢?且听我慢慢说来。[7]
  
  (一)足球是社会发展的调剂品、润滑剂。人类本质上是一种高级动物,因其动物性,所以有暴力情结、有野蛮情绪;因其高级,所以懂得文明和克制。足球是一项感性和激情的运动,足球场上崇尚激情与力量的对抗,使人类内心挥之不去的暴力情结得以发泄,但采取的方式却较为文明。足球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情绪宣泄与矛盾消解机制。在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中不是没有冲动情绪和矛盾冲突,但冲动情绪和矛盾冲突却能得到及时合理的释放。现代社会,竞争无处不在,人人时时面对紧张的竞争压力,漫漫人生之路,如何既充满激情而又理性地对待呢?在和平是时代主旋律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将非理性的情绪寄情于象足球这样“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去。赛场上足球运动员冲撞和对抗得越激烈,现场和屏幕前观众的情绪越高涨,我们可以喝酒、大叫,尽情地发泄。虽然这次世界杯没有中国队,但我们依然可以呐喊、狂热和痴迷,一夜狂欢、一阵宣泄后,恩怨情仇瞬间成过眼云烟,第二天继续我们的压力人生,这个社会继续和谐地运转着。  

  (二)足球是谴责有悖于人类文明的战争的前沿阵地。在世界足球运动的发展历史上,因为国家政治的原因曾使足球运动受到巨大的伤害,[8]但同时,作为一种公众参与程度极高的运动项目,足球运动成为谴责有悖于人类文明的战争的前沿阵地。随便就有很多的例子,二战前的1938年法国第三届世界杯是个典型。在此之前一届打进半决赛的奥地利由于在当年3月被德国占领,并入“大德意志”版图而失去主权资格,自然无法参赛。希特勒指望依靠德国足球队在赛场上的胜利来提高纳粹德国的国际声望,硬性指定8名奥地利球员加入德国队。上届世界杯的最佳运动员、有“足球场上的莫扎特”之称的奥地利人马蒂亚斯•辛德拉尔因坚决不与法西斯合作,与他的犹太妻子一起被德国法西斯惨杀,其他被称为“维也纳花边”的几名奥地利球员切肤于亡国之痛,在比赛中消极抵抗,促成德国队的失败。

  在今天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足球运动有着一种消弥世界战争危险的作用。社会生物学创始人美国斯坦福大学威尔逊教授指出:“人类同其它动物一样具有相同的攻击本能,这种内驱力必须通过竟争性体育运动或其它方式才能得到某种释放”。而康纳德•洛伦茨在其《论攻击性》一书中使用了动物行为研究的新资料,也认为,人类同其它动物一样具有相同的攻击本能,这种本能使得攻击性冲动必须得到发泄,于是就有了各种战争、威胁和其它攻击性行为。人们热衷于各种竞争性的体育活动,如拳击、斗剑、摔跤乃至看足球,也都是使攻击性本能得以发泄。体育运动特别是参与人数和爱好人数最多、整体技战术要求最高的足球运动释放的就是人类先天的攻击性。国际足球赛事,一方面促进不同国家、种族间人与人的认识,促进人们为共同的利益奋斗和团结,另一方面为人类和国家的战斗热情提供了发泄的途径。球员背负着责任、并在种种规范的控制下发泄自己的攻击性和侵略行为。足球是和平年代的战争,人们发泄了狂热,但不因此而增加仇恨。因为这个原因,我们看到了马岛事件后在国际大赛中屡次上演的英格兰与阿根廷经典之战,看到了二战中仅用半天时间就将荷兰踏平的德国在与荷兰的比赛中的谨小慎微,看到了2002年世界杯1/4决赛世界对阵欧洲、2004年亚洲杯半决赛东亚对阵西亚的局面。

  (三)足球有利于塑造规则意识、推动规则体系的建构。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有规则并使规则获得良性运转的社会。绿茵场是公共社会的缩影,进攻与防守,越位与反越位,个人神话与集体主义,球赛彰显着社会秩序的一切要义;人们在感受足球之美、慨叹胜负之不可期时,总是抱持着一种朴素的价值情感和正义理念,忘不了竞技道德与诚信操守。有球赛、有足协,就像有市场、有政府;足球有游戏规则,就像国家有法律;球场有裁判,就像国家有法官;球场上有集体作战、分兵对抗和互为攻守,就像国家有战争、社会有竞争;球场上有犯规和假摔,有误判和黑哨,场下就有倒彩、有嘘声,就像个人会违法、司法会腐败、国家有民主、社会有监督……于是,足球及其规则在不断改进、趋于合理,人们对于公平、自由、法治等理念的认识就会越来越深刻,社会规则才可能趋于完善,社会运行也才可能趋于和谐。
  
  (四)足球有利于实现新闻、言论自由,实现社会民主。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言论自由是宪法权力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没有新闻言论自由就没有宪法权利,就没有社会民主。我国历来在对待新闻言论自由上都是实行双重标准的,对人自由,对己专制。宪法规定的权利没有实现,公民的新闻言论自由没有保障。然而在足球界,事情却有所不同,足球似乎被党和国家的部门有意无意地作为改革的试验田。很多话在别的地方不能讲,在这里可以讲。在这里,可以与党和政府进行讨论,讨论党和政府的方针和政策。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有一个现象是中国足协的官员们应当引为幸运的,那就是涉及足球的媒体言论的直率和富于建设性。这些年来,对于足协官员直言不讳的批评已经成为中国媒体最令人欣慰的风景。就在最近一期的《体坛周报》上,黄健翔在他的专栏文章里就引用阎世铎关于中国足协最大的失误就是对不起球迷的话后明确地说:“ 阎先生并未拿出纠正这个根本失误的实质性办法”,而且“他根本没有解决这个失误的能力和办法”。同版亦有题为“做秀何时了”的文章更加激烈地挖苦阎主席:“至于作最大的失误在于忽视球迷利益的沉痛状,除了再度反映这位也有主席头衔的局级干部有一种模仿伟人风范的偏好外,也再度印证了对阎主席的另一种评价:在制造概念、煽动情感以及游戏官场方面,历届足协主席无人能出其右;但在正儿八经做一件实在事方面,阎可能是最差的一个,且还不是一般的差。”

  能够受到媒体如此直截了当的批评,足协副主席可能是所有中国在职局级以及局级以上干部里惟一的一个。当然他也不必委曲,因为只有这样的言论才是宪政下媒体的常态,为这样的媒体实践作些拓荒试验也是中国足球对于宪政建设的一大贡献呢。[9]

  结语:足球之与法律、足球之与和谐社会都是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概念。赫尔岑说,“鱼生来要飞,却无往不在水中。”卢梭亦云:“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足球为人类原始的好争斗的本真释放提供了路径,足球又让我们懂得和学会“戴着镣铐跳舞”。足球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与司法的属性,足球告诉我们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和谐足球。

作者简介:
朱伟(1981,10—   ),男,山东枣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足球运动是一项古老的体育活动,源远流长。据说,希腊人和罗马人在中世纪以前就已经从事一种足球游戏了。他们在一个长方形场地上,将球放在中间的白线上,用脚把球踢滚到对方场地上,当时称这种游戏为“哈巴斯托姆”。到19世纪初叶,足球运动在当时欧洲及拉 美一些国家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英国已经相当盛行。直到1848年,足球运动的第一个文字形式的规则《剑桥规则》诞生了。 然而众多的资料表明,中国古代足球的出现比欧洲更早,历史更为悠久。我国古代足球称为“蹴鞠”或“蹋鞠”, “蹴”和“蹋”都是踢的意思,“鞠”是球名。“蹴鞠”一词最早记载在《史记匪涨亓写》里,汉代刘向《别录》和唐人颜师曾为《汉书•枚乘传》均有记载。到了唐宋时期,“蹴鞠”活动已十分盛行 ,成为宫廷之中的高雅活动。1958年7月,国际足联现任主席阿维兰热博士来中国时曾表示:足球起源于中国。2004年国际足联公开宣布:“足球最早起源于中国——中国古代的蹴鞠就是足球的起源。”而起源地就是我国的山东临淄。关于这一说法,目前是存在极大的争议的,甚至在中国球迷中间就有大批的怀疑者。
[2] 广大的球迷都知道,被评为“20世纪最伟大的俱乐部”的西班牙皇家马德里队历史上风光无限,但是最近连续好几个赛季都是两手空空,一无所获了。究其原因,非常重要的一个就是因为齐达内、罗纳尔多、贝克汉姆等“六大巨星”的存在使得前后场在实力上出现鸿沟,因此,其后防线的防守便成为遭到各界人士的非议的众矢之的。
[3] 所谓假球,就是在双方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事先通过交涉或者默认的方式就比赛的结果达成实现的“共识”,所为之比赛不过只是走走过场而已。
[4]孟氏这一经典论述的原话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亘不变的真理。”详见: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02页
[5]曾经有一个笑话广为流传:上帝在召见中国人、日本人、韩国人时允许他们各一个提问题。小日本问:我们的足球队伍什么时候能拿世界冠军?上帝回答:30年后有可能。
接着韩国人问:那我们呢 ?上帝回答: 可能要50年了。最后中国球迷问:中国队呢?上帝哭着说:恐怕连我都看不到那一天啦!
[6] 北京时间6月26日凌晨,为球迷所瞩目的葡荷之战在俄罗斯裁判伊万诺夫的“导演”下,以葡萄牙“惨胜”的闹剧收场。主裁判在这场本该经典的比赛中成为了主角,他共出示了16张黄牌和 4张红牌,创下了世界杯单场红黄牌的新纪录。在主裁挥舞的“大棒”中,威权树立了,“司法”却失去了权威!单从判罚结果看,双方得牌与被漏判都大致相当,主裁并无偏袒一方的意思,但球员与球迷们为何依然不满意?这是因为裁判作为球场上的法官,对其扮演的“司法”的角色定位出现了错误。本场“法官”最大的问题或许就在于,可判可不判时他判,该判时他又忘了判。司法与法官扮演的角色应当是以高超乃至完美的裁判艺术来引导而非主导诉讼进程,司法与法官不应通过双方各重打五十大板,来制造貌似程序公平的“比赛”。并且貌似终究只是貌似,实际上可能带来更大范围的实质上的不公。他忘了司法的消极性质,即在职能行使上不能太过积极地以出牌来“弹压”。我们已经看到,主裁挥舞的“大棒”主导了比赛进程,断送了比赛的观赏性,甚至断送了双方球队的前程。赛后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给此君的评价是:“他少出了一张牌,那就是给他自己的!”
[7] 事实上,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看待足球运动并不是本人的专利,更不是本人的首创。              2005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转发了体育总局和公安部《关于做好2005年足球比赛有关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高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给一个具体的体育项目下发这样的通知,在新中国的体育史上还是十分少见的,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足球运动发展的关怀,也说明足球运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8] 例如,1904年国际足联成立后,便把组织国际比赛作为自己的主要奋斗目标。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国际足联组织国际比赛的梦想遭到摧毁。直到1930年儒勒斯•雷米特先生作为国际足联第三任主席终于完成国际足联的夙愿,举办了第一届世界杯。如果没有战争,世界杯足球的历史也许会提前数十年。
  第四届世界杯应在1942年举行,但由于二战的阴云笼罩,1938年在巴黎召开的国际足联代表大会未能确定主办国。二战全面爆发后,1946年的世界杯也随之取消,直到1950年巴西才主办了第四届世界杯。
  1954年第五届世界杯在瑞士举行,匈牙利获得了亚军,柯奇士打进11球,获最佳射手称号,普斯卡斯成为最佳中锋,达到了他们的鼎盛时期。由于1956年的“匈牙利事件”,国内政局动荡,他们只能流亡国外,匈牙利足球从此一级不振。
  前南斯拉夫是一个盛产球星,足球水平很高的国家。由于战争,前南斯拉夫足球队被欧洲足联取消了已经获得的参加1992年欧洲杯的参赛资格,而将这一名额转给了替补的丹麦,结果丹麦队在’92欧洲杯上演出了一出现代“安徒生童话”,以替补资格获得了冠军。
[9] 见贺卫方:《中国足球困境的宪政透视》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详情点击链接//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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