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海:律师的文化餐厅——为律师文摘创刊五周年而作
发布日期:2009-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个文化餐厅伴随我们走了五年,历经五年风风雨雨,终于在众多的律师姐妹“餐厅”中站立起来了。他有自己的“品牌”和“招牌”, 颇得业内人士之青睐。笔者是该餐厅的常客,在《律师文摘》创刊五周年之际,作为受惠颇多的“食客”,对品尝过的美味佳肴,做一番回味和咀嚼应该是一件有意义的事。
当下,是学者如过江之鲫,翻译多如牛毛的“法学知识爆炸”时代,读者在众中的书籍丛林中对于读什么书,什么是好书,往往茫然不知所措。而文摘的编者们秉承民主与自由的学术思想,担负给律师们输运天火的神圣使命,在书海中历尽辛劳,慧眼拾珠,给我们奉上一桌一桌的美味佳肴,使我们既得到了实惠,又节约了时间和精力,真该道一声谢谢,虽然这话有点俗气,但却是发自内心的敬意。律师文摘为适应不同读者的需求颇具匠心的设了很多栏目,让我们大饱眼福。
现在让我检索一下我感兴趣的“文摘”,谈一些感想,借此与读者、编者交流和沟通。
一、关于自由、民主与法治的感悟。
检索一下《律师文摘》5年来所摘发的文章,其主线为倡言自由、民主、平等、正义。这方面的文章有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摘编时改为《以权力制约权力》2003年第2辑),有台湾著名政治家雷震的《法治国家的真谛》(2005年第3辑); 有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为什么言论必须自由》(2005年第6辑);有《罗隆基的人权思想》(2006年第1辑)。这些文论应属法理学方面的文章,做为经历了那场“史无前例”的过来人,我对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已经厌倦和麻木了,所以对时下的民主政治、宪政等热门话题很少参与,更不愿读那些论“共和”或抄“共和”的书。但是对于经典的、启人心智慧的文章是不能视而不见的,上述几篇文章给我以莫大的启迪和感悟。也看出了文章后面编者们的忧思,现不自藏拙略陈愚见如下:
首先,自由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何者为自由,这是我们应当追问的问题。关于自由,已经被人谈滥了,不同的人有不同标准和不同的诠释,孟德斯鸠将自由归纳为“有些人认为,能够轻易地废黜他们曾赋予专制权力的人,就是自由;有些人认为,选举应该服从他们的人的权利就是自由;另外一些人,把自由当作是携带武器和实施暴力的权利;还有些人把自由当作是受一个本民族的人统治的特权,或是按照自己的法律受统治的特权。某一民族在很长时期内把留长胡子的习惯当作自由。又有一些人把自由这个名词和某一种政体联系在一起,而排除其他政体。欣赏共和政体的人说共和政体有自由。喜欢君主政体的人说君主政体有自由。结局是每个人把符合自己习惯或爱好的政体叫做自由”。这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吾人认为,所谓自由就一般而论,应有人身不受限制的自由、言论自由、经济自由等宪法赋予的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里,除了人身自由之外,言论自由应是至关重要的政治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否付讲诸实施另当别论)。关于言论自由,罗隆基上世纪30年代借用其导师拉斯基的观点做了申论:“在国家方面,国民应绝对让他自由发表他私人所有或与旁人考虑结果所有的意见。他可以宣传社会现状的缺点。他的意见,他是不受任何干涉的。进一步,他有权利采用任何出版的方法,宣布他的意见。他可以发刊书本,或小册,或报纸;他可以采用演讲的方式,他可以到大会上报告。他能做任何或所有一切上列的事项,在进行上同时得到国家完全的保障,这才是自由上一种根本的人权。法律上不能干涉言论,只能迫言论者负言论的责任而已。即使是凭空说谎,无故造谣,蓄意诽谤,存心诬陷,也不是政府随时随意可以用命令去警诫或取缔的,要先经过法庭方面陪审员认定某人确有这方面的事实,而后国家的法律才可以行使它的威权。言论自由不能有什么度数,不能分什么多少。所以说言论自由,是有什么言,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发什么论。无事不可言,无事不可论。天下事没有绝对的自由,就成为绝对的不自由。”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他为自由而呐喊的20多年之后的1957年他被钦定为章罗联盟的主帅,“是中国55万右派中少数几个至今没有改正的人之一。”为此,当年他曾拿着手杖找到另一“主帅”章伯钧门下,大吼道,我罗隆基不仅以前没和你联盟,现在不和你联盟,而且到死也不和你联盟。因章罗二人向来不和,绝无私情,更有歧见,所谓“联盟”纯属罗织(见章诒和《往事并不如烟》)。写至此,我为罗隆基的悲惨遭遇有一种无以名状的痛苦。一个终生为争取人民言论自由的人被永远的剥夺了言论自由,这是历史的捉弄和嘲讽。最近看到钱理解的一篇访谈,透露了毛泽东对鲁迅的评价:假如鲁迅还活着,有两个出路:一是坐监狱,不让他写文章;二是他若顾全大局不写文章。这绝非声虚语,假如鲁迅还活着,文革就是他的鬼门关。正所谓百代不平事,历史难评说。
我认为自由不是那一个国家的专利而是全人类的专利,所以引起法理学者不断的探讨和言说,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为什么言论必须自由”一文中作了罗隆基一脉相承的论述:“到了20世纪60年代,伟大的霍姆斯和布兰代斯的异议已经成为正统学说了。认为第一条修正案摈弃的只是先决约束这一古老的观点,已经被完全不同的观点所取代,这一新观点在霍姆斯的著名公式里被总结为:“政府只有在政治言论对社会显出一种明确而现时的危险时才能惩治这种言论。在60年代这一极具革命性的时期,联邦最高法院一直都小心翼翼地说,并不是所有的言论都可以得到这种法律保护的。比如在查普林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一案里,联邦最高法院说第一条修正案并不保护‘争斗之辞’,因为这种言论引发直接的暴力,它还说第一条修正案也不可适用于有关色情或私人的诽谤诉讼。这些论述堪称至理名言,无论在那个国度,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对言论是要限制的。现在的政府发言人制度不就是要统一言论口径吗?美国在侵略伊拉克时封杀卡塔尔的半岛电视台的新闻,是其著例。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孟德斯鸠的金玉良言告诫我们:“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也体现了这个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目的和权利”。孟德斯鸠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最为精辟。
吾人身为律师,理应做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的代理和辩护的事。比如刑事辩护,我国法律已赋与了律师有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但是这些权利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和实行。律师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理解,如果你执意行使这些权利,就要准备触电的危险。因为刑法第306条那个达摩克利斯剑,早已悬在你的头上。那么你还有不作为权(不代理权)、沉默权(在法庭上不辩权)。因之,“要想在法律许可你的权利范围内行事,”也是颇为犯难的事。悲夫,哀哉!所以你谨慎行事,在履行职务的同时要懂得怎样保护自己,在形势对你不利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越雷池一步,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尽其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你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保护不了,更遑论保护他人的权利了。
现在谈谈我的第二点感悟:法治国家的真谛是什么?答案应为‘以权力制约权力’。雷震先生早在70年前有感于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对此做了痛彻的思考与反省。他认为法治国家的第一个原则,就是人民不触犯依正当手续所制定之法律则不为犯罪,不依法律不得逮捕监某审讯或处罚;“法律不特要拘束人民,同时要拘束政府,而人民权利被政府损害时要有方法来补救,此而如不能做到,亦不能称为法治国家。”于此两条原则,他直言犯难:“中国今日之不守法者,为首就是政府。法律之不能确立威信者,责任亦在政府。原来“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惟中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谁知道今日贪官污吏,充府盈延,革命的目标原是打倒贪官污吏,革命政府也是打倒贪官污吏,革命政府也三令五审地要惩办贪官污吏。在制度上为检举审讯迅便起见,设立监察院专司弹劾,设立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专司审判;更嫌普通法院之迂缓,置惩治贪污专庭以便从速处理,复恐司法官之不明行政现况,而于专庭中置政府代表以为司理之助,政府之用心,可谓至矣尽矣!无如制度自制度,事实自事实,贪官污吏自贪官污吏,训政四年从未见办多少贪官污吏,某某因贪污之控案过多,而政府特易职他调,某某因渎职被监察院弹劾而去职,然不久又为政府之最高机关所用,报纸喧腾,事实俱在。据闻监察院之表示,各地所送到之弹劾案积压如山,因政府不能实行,而且不能提出。监察院成立迄今,所提出之弹劾案,仅不过撤职几个县长而已,似此而言造成廉洁政府,似此而谈法治国家,自欺乎?一国之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最为重要,此尽人皆知,毋俟赘述。中国今日法律上有预算编造条例,监督机关有审计部等,据理而论,各机关应切实遵守,一力奉行。然实际上试问有几许机关之决算送至审计部审查,请查审计部之收发文簿,当不难一目了然也……是故要造成法治国家,不在制定法律,而在实行法律,要走上法治道路,不靠编订法典,而要靠奉公守法。”雷震是民主的斗士,是同强权做斗争的战士,为了自由,他亦被剥夺了自由,在台湾的监狱度过了10个春秋,就连他的朋友胡适先生向蒋介石说情都未能奏效。
时隔70年之后,中华民族已进入了伟大的复兴时代,国民经济连续15年以8%的增长率飞速发展,引起全球的瞩目,我们的法治建设已今非夕比,贪官污吏不论有多么高在权位,已受到司法部门不客气的惩罚,足见政府惩治腐败之决心。但是腐败份子,尤如瘟疫,倒下一批又出一批,几成顽症。中央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已经公开发表,但屡审屡犯,使审计机构处于十分尴尬之境地,更让民怨沸腾的是那些肥吃肥喝脑海肠肥的官僚们,满口仁义道德,但是“皇粮国税”竟被他们每年吃了200亿!中央政府很关心国计民生,出台一系列抑制房地产价格,结果是不但未降,而且还一路飙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凡此乱象不一而足。如何索得一剂良方,刮骨疗毒,斩瘤割疱?我认为,还要借用孟德斯鸠的话:“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有人一提孟德斯鸠,就想到了三权分立,但是我认为三权分立是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在我国这样国情,将三权分立移植过来,肯定会水土不服,但是孟氏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给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莫大的启迪。其实除孟德斯鸠而外,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政治家阿克顿更有深邃之见:“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绝对权力会败坏社会公德,历史并不是由道德上无辜的一双双手所编织的一张网。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成功的,社会的进步,人民的安居乐业有目共睹。但政治体制改革,诚如李慎之,李锐等有识之士所言,没有大的动作和改观。在现有的框架内,公检法的权力谁来制约?个别的反贪局成了贪局绝非虚语!这是制度上的设计和安排问题,也是使国人忧虑的国之兴亡成败大事,因笔者是政治外行,无力深入探讨,只有徒发感喟而已。
二、读后让我心痛的文章
《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律师文摘》2003年第2辑),是使人落泪的文章,文章的感人之处不在于作者的文笔,而是富有良心和正义感的作者们挖掘出这些被埋没的“国宝”,并用忠实的笔触记录了被人们遗忘、惨遭迫害的法学精英。我国近几年来,不断评出所谓的法学家,我很疑惑,法学家是评出来的吗?李悝、商鞅、王安石等法学家是评出来的吗?班固、司法迁这些历史学家是谁评的?现在所有的法学教授们那一个能与下列的名字相媲美?
盛振为,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东吴大学前校长兼法学院院长;
周枬,比利时鲁汶大学1934年法学博士;
卢峻,美国哈佛大学1933年法学博士;
王名扬,法国巴黎大学1953年法学博士;
蔡晋,东吴大学1933年法学士;
许之森,东吴大学1934年法学士;
卢绳祖,东吴大学1934年法学士;
徐开墅,东吴大学1940年法学士;
王毓骅,美国印地安那大学1949年法学博士;
俞伟奕,东吴大学1944年法学士;
郭念祖,东吴大学1946年法学士;
陈忠诚,东吴大学1947年法学士;
周承文,东吴大学1944年法学士;
高文彬,东吴大学1945年法学士。
周枬,年过九旬,被当今法学界喻为“罗马法活词典”。1929年受胡适推荐,留学比利时,成为1949年前获比利时鲁汶大学博士学位的5个中国人之一。不久前,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百年文库”丛书,作者都是王国维、胡适、陈寅恪等百年中国学术史上的名家,而周枬是丛书作者中在世的维一一位。如此一位法学大家,竟住在上海小巷间,一栋破旧的两层小楼房。楼道阴暗,木质楼板年久失修,走上去吱吱作响,墙角到外是蜘蛛网。
盛振为,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东吴大学前校长兼法学院院长;
周枬,比利时鲁汶大学1934年法学博士;
卢峻,美国哈佛大学1933年法学博士;
王名扬,法国巴黎大学1953年法学博士;
蔡晋,东吴大学1933年法学士;
许之森,东吴大学1934年法学士;
卢绳祖,东吴大学1934年法学士;
徐开墅,东吴大学1940年法学士;
王毓骅,美国印地安那大学1949年法学博士;
俞伟奕,东吴大学1944年法学士;
郭念祖,东吴大学1946年法学士;
陈忠诚,东吴大学1947年法学士;
周承文,东吴大学1944年法学士;
高文彬,东吴大学1945年法学士。
周枬,年过九旬,被当今法学界喻为“罗马法活词典”。1929年受胡适推荐,留学比利时,成为1949年前获比利时鲁汶大学博士学位的5个中国人之一。不久前,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百年文库”丛书,作者都是王国维、胡适、陈寅恪等百年中国学术史上的名家,而周枬是丛书作者中在世的维一一位。如此一位法学大家,竟住在上海小巷间,一栋破旧的两层小楼房。楼道阴暗,木质楼板年久失修,走上去吱吱作响,墙角到外是蜘蛛网。
周枬就住在二楼一间十几平方米的房子内。一台黑白电视,一个单开门冰箱,就是周枬的全部值钱家当。
1950年代中期,正在最高法院西南分院工作的周枬,突然被下放到青海师范学院图书馆。从此,在距离故乡上海数千里的地方,周枬度过20多年近乎青灯黄卷的生活。直到1980年,周枬进入安徽大学。在安大工作10年直到退休后,由于没有房子,周枬只得回到上海。
遗憾的是周枬先生已经离我们而去了,一些追忆文章称周枬带走了一个罗马法时代!他的不朽名著《罗马法原论》是我补课的枕边工具。在汗牛充栋的罗马法教材里,我敢断言没有出其右者,周先生不在了,但他的严谨的治学精神永存。他是活在人们心里的法学家。
我们再看看这些真正的法学精英们的悲惨遭遇,更让我感到久久不能平静。
盛振为,东吴大学首任华人教务长及后来的法学院长,曾著有《证据法学》,《英美法的审判制》等。后被打成“反革命”,被判处在甘肃劳改10年,后因宋庆龄说情,6年后才被释放。到了1980年代平反。
高文彬,81岁,曾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翻译、中国检察院官秘书,当年他从卷帙浩繁的资料中找出了证据,将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这两名原可能逃脱罪责的战犯送上绞架,1952年后高先生被打成“反革命”,在鄱阳湖修大提,一修就是28年,每天挑土几十趟,累得连早晨上工的锣声都听不见。1980年代初获得平反,有关方面要给他补偿损失。他说:“我人生中最好的时光,能用钱补回来吗?”最后他没要。
周承文,1969年后回老家湖州乡下做村文书。1980年代末,被聘到当时的杭州大学教书,成为浙江省起草涉外法律文件的专家,“写的英文,就像报纸上印出来的一样。”曾长期住在团结户里,共用厨房卫生间,每间房只有七八平米。
王毓骅,美国印地安那大学的法学博士,在街道副食门市部工作了许多年,直到1980年代才到南京大学任教。
“他们是无辜的。”2002年10月上旬的一天,在中国政法大学那间小小的词典编辑部里,《君主论》等名著的中译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潘汉典先生对记者说。他今年81岁了,也是东吴大学毕业中不多的从事法律教育的幸运者,他因接触苏联法律较早,幸而躲过了那场灾难。
潘先生谈到动情处,他甚至落泪了,为他那些受难的师长和系友。他在手术前48小时,仍挂着尿袋审稿。
在哈佛大学博士卢峻先生家里,惟一的电器是部巴掌大的电扇,12元钱买的。90多岁的卢峻一目失明,戴着用旧信封糊住一边的眼境,蜷缩在被子里。有病了,不敢去医院,也吃不起药。谁能想到,这位早已卧床不起的清瘦老人,居然是直到去世《哈佛法学评论》每期都给他寄样刊的大学者,中国仅有的几个哈佛法学博士之一,前中央大学法学院长。
也许,1930年代曾为浙江地方法院和上海特区法院法官,1957年后执教于上海向阳中学蔡晋先生,是晚景最为凄凉的一个,他和小儿子一家住在一起,一个小房间,竹屏后面,一张床板,很簿的被子,这就是他的卧室,里屋住孙子和孙媳妇。一个破旧奶粉罐,装着蔡晋的全部“贵重”物品。
弥留之际,蔡先生孤独地躺在阳台一角,而另一角,恰是护工休息处。
当《英美法词典》的编撰工作接近尾声时,蔡晋溘然长逝。陪伴蔡先生进入另一个世界的,除了他的1933年东吴大学法学士证书外,还有他亲自审订的《英美法词典》稿件,49页,轻轻地放入他的灵柩内……
文摘最后提到了哈佛博士、东吴大学法学院末期院长杨兆龙先生的名字,但是没有深入介绍。据我所知,这位精通其英美法和大陆法的通人,是社会法学大师庞德的得意门生,竟被劳改20余年。刑法学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他在50多年前提出的。他是上个世纪40年代被荷兰海牙法学院评选为世界范围50个法学家之一,精通英、法、德、意、西、俄、捷、波等八国外语,曾当选为中国比较法学会会长、国际刑法系会副会长、理事、国际统一刑法学会副会长、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等职。曾被任命为国际海牙法院终身大法官。但是他为了这个国家,为了这个国家的人民,他放弃了我们为之仰慕的“海牙”。在国民党撤退前夕他受地下党的安排当了国民党最后一任最高检察长,释放了万余名政治犯。这些老前辈们现在有的还活着,但是他死了,被折磨死的。冤呐!
这些法学精英们在风独残年之时,带着贫病交加的身躯,给我们留下最后一份遗产460多万字的《英美法词典》。我之所以大段摘引这篇文章,因为他让我难以割舍,使我心灵震颤,我认为一个不懂得爱和珍惜的民族是最悲哀的民族,他们心灵和肉体的病残,是这个国家的伤残,是国殇!此伤将永远和铭刻在人们的记忆中,挥之不去!写到这里我的眼睛湿润了,想起了一位哲人说的话:“人们哪,我爱你,但是谁爱我呀!”假如,他们还活着,我一定去探望,假如他们还那样贫困,我一定解馕相助。但是,已经没有这“假如”了,当我看见时下那些粗制滥造的法学著作时,更加怀念这些真正的精英!“身既死兮神以灵,子魂魄兮为鬼雄”(屈原•国殇)!
三、文摘给了律师一些法治理念
梅因的《古代法》是在各种著述中经常被引用的著作。近几年笔者多方搜求均未能买到此书。文摘在的编者独具慧眼的从该书中摘取了其精华部分《从身份到契约》,解决了我部分的精神饥渴。更为可贵的是编者在编者按中画龙点睛的概括了梅因的两个著名论断:“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第一个论断概括了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君权神授”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奴隶时代。在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现在从契约的自由又发展到对契约的限制,以保护弱势群体。梅因的另一个论断诚如编者所说“值得深长思之”,更加验证了其论断的真理性。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都是刑法,没有民法这不仅仅是开化问题,而是专制问题,那场文革浩劫(史称洪羊劫)更是造反有理,无法无天,已达登峰造极。我国建国之后到四人帮被粉碎之前,都是《镇压反革命等条例》、《三反五反条例》等等刑事方面的法规,根本无民法可言。迄今为止,人们还在为是否应当制定民法典而争论不休,岂不哀哉!梅氏的论断对我们而言到现在还不乏其现实意义,是够我们认真反思的。
此外,文摘的编者具有敏锐的嗅觉,能及时关注我国的法治进程,不失时机的介绍西方国家的先进法制理念。如《辩诉交易》一文,是在我国牡丹江法院首次选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伤害案,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强烈关注和争议,文摘及时的摘发了该文。该文清晰的介绍了美国的辩诉交易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使读者获益匪浅,使我们懂得了辩诉交易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得承认自己有罪,放弃宪法第六修正案中的辩护权做有罪答辩后,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在法院许可的前提下,公诉人以减轻的罪名以指控被告,使被告得到从实处。美国90%的案件都未通过审判,而使被告获得了宽大的机会。该制度的移植不仅节约我国了稀缺的司法资源,还有利于合谐社会的构建。我认为,除少数的刑事犯罪,如果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严重的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不适宜交易外,其他犯罪均可交易。交易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违约一方要的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现在我国法院也都在试行该制度,但是步子不大,但总算在我国的刑法里灌输了一些新的法治理念。笔者身为执业律师,特别关注律师方面的文章,中国律师界的老前辈张思之先生是我最敬佩的学者型律师,先生不仅文章写的好,更主要的是其有思想,有见地,有主张,敢怒、敢言、敢吼,仗人间之正义,扬法律之神威!其人格魅力倾倒如我辈者多矣。去年文摘开新年荼话会,我有幸聆听先生真知灼见,锐气不减当年,他为中国律师而吼,而鸣!其情其志可感可佩。先生最近在八十寿辰时,称自己有愧于中国律师,这是先生的自我解剖,先生的高行懿德无愧于中国律师。他是中国律师的脊梁。遗憾的是,真正有愧的人在未能忏悔,无愧的人自我挞阀,这是我们的悲哀所在。张先生在纪念《律师与法制》创刊20周年纪念在会上的一席话已成该刊的谶语。
笔者与该刊是有一点关系的,前不久因为投稿的原因与该刊主编联系,被告知已停刊了,据说是因一篇文章而停刊,是悲壮的死亡,是殉道?只能任人凭说了。张先生在讲话中曾不无担忧的说过:“当今盛世,又不可做无谓的牺牲,积众人之力,历时20年,营造出今天这块坚固的阵地,实在不易,守住才好,不可轻言放弃。”而时隔2年不到,不是编者们放弃,而是被勒令放弃。假如停刊是因为张先生的文章,那就更使张先生感到痛苦了。不过写到这里,我要对文摘说几句话,诞生五年,实属不易,“鸣”“默”之间要善于取舍。妥协本身是一种平衡,是一门艺术,能鸣则鸣,不鸣则默,妙在鸣默之间是为妙境。
最后,我用我国著名学家出版家、学者王云五的关于读书的话结束我的随想,"宋朱熹说,大抵所读经史,切要反复精详,方能渐见旨趣,诵之宜舒缓不迫,字字分明,更须端庄正坐,如对圣贤,则心定而义理易究,不可贪多务广,涉猎卤莽,看过了便谓已通;小有疑问,即便思索,思索不通,即置小册子逐日抄记,以时省阅,俟归日逐一会理,切不可含糊护短,耻于咨问,而终身受此黯暗以自欺也。”文摘中有些文章确该端庄正坐,义理穷追也。
刘彤海于苦吟斋
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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