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合格的公民吗——杭州飙车肇事反思
发布日期:2009-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肇事者是嚣张的,但我希望指出的,是什么令他如此肆无忌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曾在其著名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所有的问题都是双向(或多向)的,关键不是谁侵害了谁,而是允许谁侵害,谁应该为侵害负责。如果放到这里,我们应该反思的是,对于这起事故的发生,我们是不是与肇事者同样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过往的行为是不是为这样的悲剧发生埋下伏笔。
我国法学界多年前出版了一本很有影响力的书,叫《走向权利的时代》。很多人(包括大多数法学人)都非常简单的把权利视为一个先验的,纯粹好的东西。而我所强调的,是处于权利的时代的人们一项最重要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无论是根据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的研究亦或是经验的直觉,都可以明确的一件事情是,所有的社会主体都像自然界中的生物一样,都有获取自我利益的潜在动力,都会自然而然地依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行动。依此,政府部门、既得利益团体等等也是这样。给予公民以广泛的权利并倾注大量社会资源来确保权利的有效实现,在很多时候是不符合政府利益的,对既得利益团体来说更是这样。政府的利益是,能够维持基本社会稳定,保证精英团体的支持,拥有畅通的收税渠道,拥有强大的动员能力,这些与权利都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于公民来说,要获取权利就要通过自身努力和斗争来实现。我们的这些市民,是不具备西方历史学意义上的那种“市民伦理”的,所表现出来的,依然是一种“小农伦理”,也就是对“清官”或者“明君”的期待,依然是那种历史课本中频繁出现的“对统治者抱有幻想”。我们可以问问自己,是不是希望上台的领导人能够既有能力又清廉勤政,但自己却从来没有认为谁上台是一件和自己有关的事情,是自己应该去以及能够去参与和改变的事情,我们是不是从来都是一种消极等待的态度来面对这一切。
为权利而斗争是著名法学家耶林的名言,这就话在我理解来,除了激情以外可能的更多是残酷。一个有资格享受权利的公民,必须要为自己所期望的权利去斗争,甚至为此流血牺牲。否则,说的不好听一些,就只有受压迫的份,因为还不配成为“公民”。这也让我对谭嗣同当年的行为钦佩不已,“当今中国,未闻有因革命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我不得不对这样的大智慧和大勇气所折服,我扪心自问很难做到。我当然不想为肇事者辩解,我想强调的是每个人在这类事件中的责任。所有对权利的时代抱有希望的人们,你准备好承担自己的义务了吗?
我们现在的社会是一个缺乏集体行动能力的社会,这一点在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农村的问题在于农民失去了传统的那种地缘和血缘联系,从而导致了农民的原子化,更重要的是,农民还不能形成一种以现代商业利益为中心的新的联系纽带,因为农业的低产值无法为农民获得足够的资源来形成现代市场经济下的联系。对于城市中的人来说,我们具有更多的资源,包括个人资源和公共资源,也就更多地拥有动力去维护带给我们利益的资源。但是,在这一点上,至少是落后的,尽管要比农村的许多情况要好。这次肇事引发了许多关注和舆论压力,当然是集体行动的一种表现。但究其原因,更多的是肇事者的这种二世祖的身份与之后的嚣张表现引发的强烈情绪反应,而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理性行为。飙车的事情并不是现在才有的新事物,在公路上飙车出事故不过是早晚的事情,为什么之前我们没有行动起来?此次的受害者是浙江大学的毕业生,事实上,此次事件得到重视与这有不小的联系,如果只是一个更为普通的人,是否我们会有同样的关注?如果公安机关此次“宽大处理”,我们可以来预测一下人们的反应,我估计如果一个月内公安机关能够“顶住压力”,这就事情就会迅速淡出人们的视野中,也许下次类似事件的发生才会重新引起人们的注意。从这点上说,这种事件很多时候可以说是人们的一种“谈资”,说的不好听一点,就是茶余饭后消遣用的,真正能够动用自身资源或是组织起群体资源,自始至终地解决这个事情的人,也许这次会出现,但更多的可能是没有,毕竟我们已经有了许多这样的事情。网络是一个很好地促发集体行动的渠道,但如果没有连接网络与现实的桥梁,这种集体行动就始终是一种初级的,脆弱的,乃至是可以被控制以及可以被消解的。
我在看这个事件的报道中,有一个回帖引起了我的注意。上面说,看到“希望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处罚力度”这样的语词,不用问,就知道是中国人说的。我们不能用希望这个词来表达我们对政府不作为的态度,就好像有人揍你一顿,你不会说:这次算了,希望下次别打我了。我最后说一句:公民是一个社会的主人,一个社会的主人是这个社会最操心的人而不是坐着享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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