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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加祥:法学硕士研究化 法律硕士专门化——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刍议(下)

发布日期:2009-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之区别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共同点是两者都属于研究生教育,在学位上同处于一个层次,培养的对象都是国家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既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也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所不同的是两者的职业定位不完全相同,而这种不同也就决定了两者在培养方法上的差异。具体讲,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两者的职业定位不同。法学硕士是一种学术为导向的学位。我国设立法学硕士学位的初衷是培养法学高等教育和研究的专门人才,只是近几年人才市场的饱和法学博士教育的兴起,才出现了法学硕士面临就业困难的局面(这一点本身就说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需要改革)。而法律硕士是一种实务为导向的学位,与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和工程硕士相类似,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懂法律、复合型的应用型人才,从某种意义讲,这是一种高层次的法律职业教育。
第二,两者的培养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培养的是法律专业研究型人才,学生在校期间除了接受专业训练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某一专业领域有所研究。目前,不少学校都规定法学硕士在校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也是基于这种认识。因此,法学硕士的培养更看重培养单位在某一领域的导师力量。而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所谓“高层次”是指这种培养属于研究生教育范畴,它不同于一般的本科教育;所谓“复合型”是指法律硕士教育不是培养某一专业领域的研究人员,当然,学生可以有(或者说“应该有”)自己的发展方向。因此,法律硕士培养看重的是培养单位的整体实力,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为什么我国目前这么多具有法学硕士点的学校,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才有资格招收法律硕士。
第三,两者的终极目标不完全相同。法学硕士由于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应该是法学博士的主要来源,而法律硕士虽然是按照研究生的要求来培养的,但是培养的侧重点是在“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国务院学位办文件原话)这六个方面,换言之,这种培养追求的不是学生的研究能力。英美许多大学不愿意从法律硕士中招收法学博士候选人(除非是本校毕业的非常优秀的法律硕士),也是出于这种考量。因此,法学硕士研究的范围应该较窄,但是水准应该较高;法律硕士虽然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宽,研究水准却不如法学硕士那么高。尽管如此,法律硕士教育不能等同于“第二本科”教育,不然的话,就与“硕士”学位名不副实。
第四,两者的入学考试不完全相同。由于各学校的师资力量不完全相同,法学硕士点的数量也不不一致。[13]法学硕士的招生考试,除了政治和外语试卷是全国统一命题外,专业试卷都是由各招生单位自主命题。相对而言,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在全国比较统一。目前,国务院学位办发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是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共同执行的规范。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各学校的课程设置只有数量的区别,没有本质的差异。这种统一入学考试的形式对于刚刚起步的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还是比较可行的。
由于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已经明确将法律硕士纳入研究生教育范畴,如何厘清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培养目标和教学模式的区别,这关系到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未来。
 
四、法学硕士研究化法律硕士专门化-----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探讨
 
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教育之所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人才供需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倒退到二十年前,我国的法学硕士(其它专业的硕士大抵也是如此)毕业以后到哪儿都是香饽饽,用人单位都是争着要人。毕业生经过一番挑三拣四,最后大多去了大城市或大单位工作,很少有人选择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高校已经度过了教师短缺的瓶颈制约,更多学校和研究机构开始把眼光放在具有博士学位,特别是拥有国外著名高校博士学位的人才上。而国家机关自从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后,对进人也非常慎重。法学硕士就业出现了“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局面。
第二,自从引进法律硕士这种培养模式以后,特别是自高校扩招以后,我国法律专业研究生人数每年都在大幅度增长,[14]这对本已不太景气的法学硕士就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于是乎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一同准备国家司法考试,共同竞争同一个公务员职位,而且竞争的激烈程度不亚于三十前刚刚恢复的高考。据200646《南方周末》报道,武汉大学法学院当年毕业的300多名硕士(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差不多全部报考了公务员,最后被录取的却只有五六个人。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职业定位已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
第三,法律硕士接受的法学教育并不系统,教育的水准也不高。许多学校给法律硕士开设的课程基本上是照搬本科生的那十四门核心课程外加一些选修课,这种“双学士”的培养模式无法真正体现法律硕士的优势。虽然报考法律硕士的学生大多喜欢从事法律职业,但是硕士学位并非是从事这些职业的必备条件,因为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规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之一是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文凭(个别地区为专科)和非法律专业本科文凭,[15]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对报考公务员的文化要求更是笼统规定为“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硕士读书的目的更在于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由于法律硕士目前接受的基本上是法学“本科”教育,他们的“高层次”特点并没有像人们原本所期望的那样得到充分体现。而大量的法律硕士冲击了研究生就业市场以后,这使得许多法学硕士不得不放弃研究,主动或被动地投入到这场就业竞争之中。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必须改革,而改革的思路是让法学硕士研究化,让法律硕士专门化。“研究化”是指维持或缩小现有的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提升法学硕士的研究能力。目前,法学硕士在校期间的大部分时间还是用在课程培训以及在外兼职和寻找工作上,真正用于研究的时间则少之又少,以致出现了不少法学硕士在校期间没有发表任何成果,到了写毕业论文的时候还不知道撰写学术论文有哪些规范。许多报考法学硕士的学生本意并非想做研究,只是因为法学专业本科生不允许报考法律硕士,而本科生的就业形势又不太乐观,于是,报考法学硕士就成了许多学生改变就业状况的一条捷径。因此,要消除目前法学硕士培养“低效率”的状况,首先应该允许法律专业本科生报考法律硕士,让真正有兴趣做研究的学生报考法学硕士。[16]
强调法学硕士的“研究化”,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法学硕士的研究水准,更重要的是为我们国家提供更多合格的法学博士候选人。博士教育是一个国家高端人才培养的依靠,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力。如果在硕士阶段基本掌握了做研究的规范,并且在某些领域已经从事了一定的研究,法学硕士一旦转入攻读博士学位,便能很快适应博士教育的要求。我国目前培养的全日制博士生大多是在三年内完成的,而在三年的时间内培养出一名高水平的博士是非常困难的,除非导师尽职地指导和学生刻苦地钻研。国外的博士培养,特别是人文社科的博士生培养一般需要五到六年。因此,强调法学硕士的“研究化”,减少法学硕士人数,减少他们的上课数量,增加做研究的时间,这样可以让他们在读研期间就进入到博士生的“预科”阶段,为进一步的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律硕士的“专门化”是指法律硕士培养的对象不仅是高水平法律应用型人才,而且还应该是某一领域的专门人才。以实务部门中的律师职业为例,我国目前缺的不是一般的事务律师,这一类律师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能够胜任。现在缺的是专业律师,或者说是在某一方面有一定造诣的律师。因此,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就不应该停留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层面上,而是经过普及基础知识后,引导学生进入某一专门领域。具体讲,在完成法律基础课程的前提下,法律硕士应该按照小班化、专门化的模式培养。《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评为2005年全美最佳法学院的耶鲁大学法学院不仅给J.D.学生提供了大量的选修课程,还沿袭了欧洲古老的“师徒式”教育模式,16人左右的小班上课,使得学生能够与教师保持近距离的接触。爱丁堡大学法学院的法律硕士课堂规模一般也在二十至三十人左右。[17]国务院学位办转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指出,J.M.教育是一种精英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18]然而,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还远远达不到这一要求。[19]目前,北大等学校已经在此基础上作了调整。北大的法律硕士学制为三年,入学后前一年半,要求学生通过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的法学基础。自二年级开始,在全部法律硕士研究生中进行专业方向的选拔,开设金融法、房地产、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商法五个班,每班30~50人,每个班都另开设3~4门专业课程,这种做法突出了培养的针对性,使得法律硕士不尽掌握了一般的法律知识,还掌握了某一领域具有较高水准的专业知识。[20]当然,北大的这种精英模式教育是建立在高昂的学费基础之上的(三年学费共计人民币66000元),并不一定能够为其它学校所仿效,更多的改革思路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探索。
 
 
 
本文刊载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年第3


[1]参见《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第630页。
[2]同上,第629页。
[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第11页。
[4]参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其修订说明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的通知附件二,国务院学位办(2006),第39号文件。
[5]参见注4
[6]有些美国大学法学院还有少量的L.L.M.法律硕士)和S.J.D.(法哲学博士)。
[7]参见哈佛大学法学院相关网页://www.law.harvard.edu/academics/courses/2005_06/ (最后一次访问:2006817)。
[8]从数量上讲,法律硕士的课程还不如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因为前者的学制最多只有三年,而后者为四年。
[9]与中国大学的法学教学方式不同,英国各个大学法学院()没有一套统一的教学大纲,没有指定的统编教材,也没有哪个行政部门规定开设的基础课程。这主要是因为作为一个普通法国家,英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和刑法典(当然有民事刑事方面的法案),宪法的内容也是包含在好几部法案之中。因此,英国各大学法学院()都非常强调自己的特色。学生在报考大学时,除了看重学校的名声外,还要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学生进入大学以后,上课也是直奔主题。
[10]按照英国的教育制度,攻读博士学位(PhD)的学生一般需要先获得Mphil学位。PhD愿意是“哲学博士”,但是其授予对象并不局限于哲学专业的博士,许多人文社科和理工科的博士获得的也是PhD学位,因为英国人认为这些获得博士学位的人,不管专业如何,都应该具有哲学思维能力。
[11]L.L.M.大部分课程的考核方式是撰写课程论文,而且评阅人一般有两位教师,难度也比较高。
[12]参见2006123《法制早报》:法硕教育10年之争:终获与法学硕士同等地位。
[13]目前,我国法学硕士是按照二级学科目录招生,共有法理学、法制史、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军事法等九个门类。
[14]国家每两年授权一批学校可以招收法律硕士,按照目前平均每所学校每年招收一百名法律硕士的规模计算,外加其它学校新增设的法学硕士点招生,我国每年可以递增数百至上千名法律专业研究生。
[15]参见律师法第六条、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
[16]按照现行的规定,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学生可以报考法学硕士,而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学生不允许报考法律硕士,这本身就反映了制度的不合理。
[17]爱丁堡大学法学院规定只要有十人以上选同一门课,就可以开设这门课,因此,有些课的学生人数只有十几人。
[18]参见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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