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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警察违法开枪,赔偿理所应当

发布日期:200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月13日晚,云南蒙自县110民警吉忠春在办理私人事务时,因倒车纠纷开枪打死潘俊。据《新京报》2月16日报道,蒙自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吉忠春开枪杀人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与其民警身份和职务没有任何关联,所以公安机关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潘俊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此种说法站得住脚吗?公安机关的确不应对潘俊的家属予以赔偿吗?
  
  毋庸置疑,民警吉忠春的开枪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而在发生在处理私人事务之际。但这是否意味着,一个警察在执行公务以外的时间和场合违法使用枪支时,其行为也与警察身份无关呢?
  
  这需要考察一下“枪支”与警察身份的特殊关系。众所周知,在我国,除军人和特殊保安以外,警察几乎是唯一合法持有枪支的群体,警察手中的枪支就是公权力和公职身份的象征。可见,警察持有枪支,完全是因为其特殊公职身份,因此,其使用枪支的时间和场合都无法摆脱其公职身份。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可以说,民警吉忠春的开枪行为与其警察身份和职务不可分离,因为他如果不是一个警察,几乎不可能持有枪支,更遑论与他人争吵后就拔枪杀人了。根据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枪支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吉忠春应该在执行公务结束后将枪支交回,但是他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违法携带枪支。连红河州公安局新闻发言人都承认:“按照相关规定,配枪范围内的民警,下班后应该把枪交回,但民警吉忠春属于严重的违规。下班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将枪带在身上,此事情也暴露公安机关对枪支管理存在漏洞,公安机关一定会加强枪支管理。”也就是说,对于吉忠春违法携带枪支的行为,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可以推论,如果该公安机关依法尽到了管理责任,吉忠春违法携带和使用枪支的行为几乎完全可以避免。
  
  如果说蒙自县公安局对吉忠春枪杀潘俊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话,那么该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义务就是不容推卸的。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根据这一规定,潘俊的家属有权请求蒙自县公安局给予赔偿。
  
  最后,但愿这起违法携带和使用枪支杀人的恶性事件能够给枪支管理者敲响警钟,希望他们加强对枪支的管理,努力杜绝民警违法携带和使用枪支的行为再次发生,否则,社会将难有安全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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